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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作 者】李玉春.林金立.黃惠玲.方喜恩.吳懷玨.黃三榮.余尚儒.劉梅君.吳秀玲.祝健芳.林谷燕.袁義昕.俞百羽.日宏煜
【內容簡介】
長期照顧服務法從立法、修法到公布實施已邁入長照2.0階段,本誌特別收錄2017~2020年長照法在機構管理、服務人力、財源及保險等主要爭議議題,透過部落照護案例、臺灣人口老化趨勢、在宅醫療的法律問題,以及日本對高齡者介護做法、措施等,將長服法完整沿革紀錄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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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尚儒簡介 在 知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四庫全書》中的科技文獻
歷史春秋網
作者:何紹庚
中國歷代統治者重道輕藝和鄙薄科學技術的思想,決定了《四庫全書》(以下簡稱「《四庫》」)的收書原則。四庫館臣明確提出:「聖朝納錄遺文,以闡聖學明王道者為主,不以百氏雜學為重也。」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四庫》收書無疑側重於儒家典籍,但乾隆也曾諭示對那些「發揮傳注,考核典章,旁暨九流百家之言」而「有裨實用者」「亦應備為甄擇」,因此,《四庫》著錄和存目的科技文獻從總量上看還是不少。
據粗略統計,《四庫》著錄的科技文獻有300餘種,約佔全書著錄的十分之一,存目360餘種,約佔全書存目的二十分之一。其中以數學、天學、農學、醫學、生物學和地學方面的書籍最多,而工程技術方面書籍較少。工程技術書著錄和存目僅有100餘種,主要涉及建築、水利、交通運輸等,偏頗較甚。就中國古代成就卓著的天、算、農、醫四大學科而言,當時采進的重要著作,《四庫》大多著錄,僅有少數列入存目。如天學的《新儀象法要》、《曉庵新法》,數學的「算經十書」、《數書九章》、《測圓海鏡》,農學的《齊民要術》、《陳農書》、《王禎農書》,醫學的《黃帝內經》、《傷寒雜病論》以至金元四大醫家的主要論著等,都已悉數收錄。明代四大科學名著(《本草綱目》、《徐霞客遊記》、《農政全書》、《天工開物》),也著錄了前三種。工程技術類著錄有《考工記》、《營造法式》、《武經總要》等,存目書則涉及建築、紡織、冶鑄、水利、交通運輸、造船、兵器、造紙、印刷、陶瓷、製糖、釀酒、製鹽等,名目不少,但數量不多。《四庫》收錄的一些綜合類著作,亦常為科技史家所徵引。如沈括《夢溪筆談》,詳細記載了中國古代兩項重大發明(活字印刷術和指南針)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成果,是名副其實的科技史上的名著。另外,在《尚書》、《詩經》、《周禮》、《禮記》、方志、筆記、文集等文獻中,也間有一些關於中國古代科技發展情形的珍貴史料。由上可見,《四庫》中的科技文獻和科技史料是相當豐富的。
《四庫》不僅收有當時流傳的許多科技文獻,更為可貴的還是從《永樂大典》中輯錄了一批當時罕傳罕見之書。例如數學名著《九章算術》,在明末清初幾近失傳,南宋鮑瀚之刻本僅存五章且是孤本,另有一部這一殘本的影抄本。著名學者戴震從《永樂大典》中輯錄出《九章》及劉徽等注,使之成為全帙,並做了初步的整理與校勘。他還從《永樂大典》中輯錄出秦九韶的《數學九章》。中國數學史上這兩大名著幸賴《四庫》保存下來,重顯於世,後經多次翻刻而流傳至今。又如《永樂大典》收錄的《熬波圖》,圖文並茂,是有關製鹽技術的重要文獻,也經《四庫》著錄而得以傳留。在《四庫》中這類文獻還有不少。在《永樂大典》絕大多數卷冊已經被毀無存的情況下,《四庫》保存和整理中國古代科技文化遺產的功績就不言自明了。
《四庫》中的科技文獻對當時和後世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由於參與編纂《四庫全書》的人大多是學有專長的一流學者,如戴震、李潢、陳際新、郭長發、倪廷梅等都是精通天文數學的專家,因而他們在天文數學方面的選書和整理工作就比較細緻準確,水平也比較高。因而,這些文獻的存世對今人瞭解中國古代的科技發展非常重要。但也必須看到,《四庫》收錄的科技文獻與儒家典籍和各種文集相比,數量要少得多。即使有些已采進的重要科技文獻也未著錄,僅僅是存目而已,有的後來甚至連底本也散失了,這不能不說是它的缺陷。例如《算法統宗》、《甘石星經》、《飲膳正要》、《耒耜經》、《豳風廣義》、《安驥集》、《洗冤錄》、《南船紀》、《糖霜譜》、《酒譜》、《梓人遺制》等,都是相應領域的重要著作,但《四庫》皆存目而未著錄。另外,清政府雖曾在全國範圍發起大規模的征書活動,並給予獻書者某種獎勵,但不少皇戚貴胄、高官顯宦甚至民間藏書家,都不肯進獻或全部進獻所收藏的孤本、善本和抄本等珍籍。如《四元玉鑑》、《楊輝算法》等都是在《四庫》成書後才由阮元收集到的。又如清康熙時欽天監監正、著名數學家和天文學家明安圖有關三角函數冪級展開式的數學成就當時已為人所知,而作為天文算學纂修兼分校官的陳際新,既是明安圖的得意弟子,又曾直接參與整理編成明安圖的數學名著《割圓密率捷法》,可《四庫》也未收錄該書。還有一些科技著作很可能是因為政治原因而未收錄。如明代宋應星《天工開物》是一部關於中國古代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技術的百科全書,其內容幾乎涉及當時社會的全部生產領域,但也不見於《四庫》,其原因就很可能是因為宋應星有反清思想,其兄又殉明自盡,所以被排斥在《四庫》之外。
《四庫》所收科技文獻都有或簡或繁的書目提要,但《四庫》書目達一萬餘種,卷帙浩繁,四庫館臣雖多飽學之士也難以仔細研究,因而書目提要紕繆疏漏之處亦復不少。如戴震輯錄的《九章算術》,其功績在於完整地恢復了這部數學經典著作的全貌,其校正的文字也不在少數,但也有師心自用、以意擅改而改錯了的文字。不過,各書提要中存在的種種缺陷也為進一步整理和研究這些歷史文獻提供了許多值得深入研討的課題。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就是學界公認的重要成果。
《四庫全書》中的科技文獻,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全面地展示了中國古代數千年來豐富多彩的科技文明。這些珍貴的科技文獻不僅對於保存、繼承和發展中國傳統文化,深入研究中國科學技術史,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和學術價值,而且有些文獻如農書、醫書、動植物譜錄、地理方面的著作等,至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現實意義。這是前人傳留下來的一份極其寶貴的科技文化遺產,值得我們珍惜。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網站簡介:
歷史春秋網(www.lishichunqiu.com)成立於2010年6月,是一個以歷史為核心的文化資訊門戶網站,提供中國古代歷史、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醫養生、書畫藝術、古董收藏、宗教哲學等內容。致力於傳承國學經典,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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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法律制度開始走上「儒家化」道路|知史百家
歷史春秋網
公元前206年,秦朝敗亡。漢高祖劉邦在三年多的楚漢戰爭中擊敗項羽,於公元前202年稱帝,國號漢,定都長安,史稱西漢或前漢。公元8年,外戚王莽篡漢,西漢即告結束。公元25年,光武帝劉秀重建漢朝,建都洛陽,史稱東漢或後漢。從公元190年起,軍閥割據混戰,東漢名存實亡。至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稱帝,東漢正式滅亡。西漢、東漢一脈相承,前後共歷二十四帝,統治四百餘年,統稱漢朝。
漢朝是中國歷史上著名強盛的朝代。在兩漢四百餘年中,中國傳統的政治、經濟、文化都飛速發展。就法律制度而言,經過兩漢四百餘年的積累,中國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論、制度上均有極為明顯的進步。特別是西漢中期以後,儒家學說開始滲入法律制度之中,中國封建法律制度開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
(一)漢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 主要立法
漢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漢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約法三章
「約法三章」是漢高祖劉邦在稱帝之前為爭取民心而頒布的一項法令。劉邦在攻入秦都咸陽以後,鑑於秦朝法網嚴密、刑罰殘酷,為爭取民心,宣佈「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開廢除秦朝的酷法嚴刑。「約法三章」是漢朝法制的開端。
(2)《九章律》
《九章律》是漢朝法典的主要組成部分,漢初相同蕭何在損益律基礎上作成,以《法經》六篇為基礎,增加戶、興、廄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其中戶律主要規定戶籍、賦稅、婚姻之事;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投、城防守備之事;廄律主要規定畜牧和驛傳之事.
(3)《傍章》
《傍章》是漢高祖時期儒生叔孫通奉命制定的關於宮廷、朝謹、禮儀方面的法規,共十八篇,與《九章律》同時施行。
(4)《越宮律》和《朝律》
《越宮律》和《朝律》是漢武帝時期制定的重要法規。其中《越宮律》是關於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規,共27篇;《朝律》也稱《朝會律》,是關於朝賀制度的專門法規,共6篇。
除此以外,漢朝還有許多單行法規,如《左官律》、《尚方律》、《沈命法》等等。根據史籍記載,至漢武帝時,漢朝律令已達359章,規模已相當龐大了。
2、 法律形式
漢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種。其中「律」是漢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對穩定的法律形式,一些重要法規也都以律相稱。「令」是皇帝發佈的正式詔令。漢朝的「令」極為繁多,內容也極為龐雜。「科」也稱「科條」或「事條」,是關於犯罪與刑罰的專項法規。「比」又稱「決事比」,是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在漢朝,「決事比」不僅具有法律效力,數量也越來越多,僅漢武帝時的死罪決事比即有1萬多件。
(二)漢朝法律的基本內容
漢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在於全面維護封建的政治體制、經濟關係和社會秩序.漢律的基本內容,大致可以歸納為幾個方面:
1、 全面維護以皇帝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制度,重點打擊危害皇權的行為,削弱以藩王為代表的地方勢力。
在漢代立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維護皇帝安全與尊嚴的罪名,如無籍入宮門、失闌、不衛宮、犯蹕、矯制矯詔、大不敬、誹謗、非所宜言等等,並處以極為嚴厲的刑罰。同時,西漢初期、中期,先後製定了《左官律》、《酎金律》、《尚方律》及「阿黨附益之法」,在政治、經濟、任官、禮儀等方面打擊、削弱地方藩王的勢力,以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權力的威脅,鞏固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度。
2、 嚴厲鎮壓危害國家統治的各種反抗行為,強化官吏的鎮壓職能。
漢朝法律中,「謀反」、「盜賊」、「群盜」、「首匿」、「通行飲食」、「劫囚」等行為要受到極為嚴厲的處罰,通常是處死刑並連坐親屬。為加強這種鎮壓作用,漢武帝時還制定了「沈命法」和「見知故縱法」,加重官吏追捕、懲罰犯罪的處罰。
3、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經濟,維護封建私有制度。
漢朝法律中涉及所有權保護、債務、契約、借貸等民事關系的法律規範也不斷豐富。同時,漢朝也注意用法律手段保證封建國家利益,如在西漢時期,有兩種買賣關係受法律限制:一為鹽、鐵,只能由國家專營;一為對外貿易,須得到官方批准。
4、維護封建家長制和封建等級關係。
在漢律中,「不孝」等倫理性罪名,範圍不斷擴大,處罰也逐漸加重,一些明顯帶有儒家色彩的觀念如「父子相隱」等也相繼演變成具體的法律制度。漢宣帝時的「親親得相首匿」,漢武帝以後的「春秋決獄」等即是明顯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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