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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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天開庭。潘懷宗自曝罹患攝護腺癌,接受荷爾蒙療法,即化學去勢,他只要能站起來,會全力配合到庭。
潘懷宗及陳姓主任被控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總計新台幣333萬5835元,士林地檢署於今年5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2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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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7本筆記本」、「銀行員之死」等案件,重創司法圈形象的富商翁茂鍾,因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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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右打朱立倫「美國缐民」,左打蔡英文「假博士」,針對後者已追打兩年多的彭文正也正面回應了。
蔡英文的「假博士」幾乎已可認定為刑事犯罪,單憑「偽照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和「詐領教授薪資」三項,已足以讓蔡英文吃上十年以上的牢飯。
不過遺憾的是,國民黨高層似乎很冷漠對待此案,為什麼呢?我認為有三個可能原因:
一是此案的起點是1984年,當時執政的是國民黨,教育部、政治大學和東吳大學,可能都是包庇蔡英文犯罪行為的共犯。
二是蔡英文原本只是籍籍無名的小教授,誰提拔她進經濟部擔任顧問,進公平交易委員會擔任委員,應該也是國民黨內大大的官員。
三是國民黨的官二代、權二代,不少人的博士學位都有問題,追打蔡英文,可能引火自焚,惹禍上身。
只有張亞中成為國民黨主席,才可能查清蔡英文「假博士案」的真相,我想這應該是很多人支持他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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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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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什麼狀況下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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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甲於警詢時,故意向司法警察乙為不實之陳述,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關於證人
甲之行為,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據說是警大92二技的考題)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C)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
大家先想一下,解答在下面。
答案是(A)無罪。
理由:
一、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在警詢筆錄時不實陳述,並不觸法。因《刑法》偽證罪成立要件,是要在法官或檢察官
開庭時,經簽名具結後,被查出陳述不實才可能觸犯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警詢筆錄尚須為實質審查,故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意旨
,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
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
,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
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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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35.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0118060.A.2F9.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2.35.90 臺灣), 05/04/2021 1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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