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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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的推薦目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陳玉珍 珍愛金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專營菸酒牌的紓困標準是什麼?#實際營業的認定標準為何?
#營業衰退50%的認定需要什麼資料?
請看這一篇
#金門菸酒牌申請紓困方案
#國庫署長親向玉珍報告
因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之特殊背景,有關申請紓困補貼案件之「實際營業」及「營業額衰退達50%」可提供之佐證文件,財政部國庫署已做出決議,國庫署長蕭家旗並於日昨親自向玉珍報告。
「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以:
1.「108 年 1 月至 109 年 8 月按月自金門酒廠進貨明細」
2.商號營業現況(內、外觀)照片,應有店面(門牌號碼須與稅籍登記營業地址相符)
3.酒品陳列,及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之販酒場所警示圖文
為準。
「營業額衰退達50%」的佐證資料則視個案情況,足以勾稽證明者,舉例來說,包括:
1.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如買受人簽收單據、貨款入帳證明等)
2.進銷存明細表(應含進貨、銷貨紀錄 ),
3.存貨佐證照片與倉儲地址及#其他足以勾稽佐證營業額真實性之資料等
皆可做為佐證資料之用。
國庫署長也特別提出幾點呼籲:
第一、自結營收報表經切結後,如發現內容有謊報情況將會依法舉發,委託代辦者同負法律責任,希望鄉親在申請紓困之際,仍須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目前所有紓困案件仍在申請收件中,尚未進行實質審查,而此次紓困係針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如果員工為本人,則自營者必須確認是否有在其他公司加投勞保,甚至有在泛公務機關裡頭任職,一旦財政部進行實質審查後,與勞保局勾稽比對後發現有投保事實,屆時財政部恐將會依法舉發,而申請紓困業者也將面臨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責,即使是委託代辦者,也共同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財政部絕不會故意刁難民眾,但也請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有困難的財政部一定全力配合紓困。但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玉珍希望財政部做出相關認定標準後,仍請財政部多加宣導與溝通,切勿讓地區鄉親因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觸法,能提前撤回申請的就撤回,不要強硬地想以法令來處罰鄉親,這樣反而紓困沒紓到,卻引來更大的民意反彈。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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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0030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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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結婚結失敗,還犯罪!】
就很可憐。
▌代誌係安內
有一個役男,他有一點調皮,他還有一點瘋狂。哦~是哪個役男呀!啊~我不是那個役男。那姑且叫這個役男小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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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要當4個月的兵,且擁有一個女朋友,女朋友沒有兵變,他的軍旅生涯也只剩20天,聽起來一片欣欣向榮。但役男聽說婚假有14天,就想結婚,然後姑且「綠」了女朋友,就找同梯弟兄去辦同性婚姻登記,爹地氣炸了,去跟部隊告狀,所以軍方就攔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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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結婚 真的有用嗎?
▌結婚的要求
結婚除了形式要件,還有實質要件。所以結婚真的要求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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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大家都知道,就是要書面,二個以上的證人,要有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異性戀請走民法第982條,同性戀請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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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除了法條規定的內容,比如不能重婚,不能近親結,要達法定年齡等等等,但有些卻是內建在結婚系統內的,法條就沒有多說,比如要有結婚能力,另外就是 #當事人要合意,也就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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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意思表示,就要想起民法總則篇的規定。像這裡他們就是 #通謀虛偽 為意思表示,白話說兩個人決定要一起騙人,在這裡我們俗稱假結婚,這種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87條是無效的意思表示,理論上來說應該是自始無效的。
▌就跟你說不行你還去登記!刑法會森77
刑法第214條叫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偽造文書旗下的一種犯罪類型。實務上是用公務員有沒有審查權限來判斷,如果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就紀錄而不用實質審查的話,行為人就會構成本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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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學者則是說這條的重點才不在公務員有沒有實質審查的權限,重點明明是登載的部分是不是客觀上那個公文書要擔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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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論按照上面哪種說法,假結婚都會成立,畢竟結婚登記書就是要擔保這兩個人結婚的效力,並且戶政機關的人員也不會實質審查你有沒有結婚真意,所以假結婚是會犯罪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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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里加在,小王跟他的同伴被攔下來了,因為本條只罰既遂犯。還是乖乖把兵當完啦!
▌來向法白大神告解吧!
楊貴智|民法根本沒有歧視同志,因為同志可與異性結婚?
https://buff.ly/32HmPyw
江鎬佑|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上):這樣可能犯什麼罪?
https://buff.ly/2IUnHGA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9iWV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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