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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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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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告訴乃論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鄭宏輝這樣灌人頭的行為,可能犯下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名,法院有不少類似的判決了。
這條是非告訴乃論,所以下午邱顯智律師就資料款款送地檢署摟:)
邱律師附圖附了一大串粽子 嚇死人.... 』
Re: [爆卦] 鄭宏輝桃竹苗炒地大富翁(送地檢署摟 https://disp.cc/b/163-bWXr |爆卦原文 https://disp.cc/b/163-bWWx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告訴乃論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540塊的故事
這是一篇募款文,慎入。
今天早上跟國昌、鈺婷一起開記者會,揭露林為洲跟鄭宏輝炒地集團虛灌人頭的非法手段。下午聽到鄭宏輝要告小高,還說,為了鄉親,他不能忍。
這種魚肉鄉民掠奪土地,還把鄉親拿出來當擋箭牌的行徑,實在非常沒有擔當。我要告訴鄭宏輝,我是農家子弟,我知道什麼是作田人的艱苦,我也知道,作田人不會被你這種說詞簡簡單單唬弄過去。
倒是看了幾篇新聞,鄭宏輝說要告,卻都沒講出來要告什麼。不過,我要再跟鄭宏輝講一次,你們這一大串肉粽,犯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意思就是說,你們虛灌人頭,製造名義上登記為買賣的假買賣,妨害國家地政登記的正確性。這是非告訴乃論罪。
這個罪,已經有很多法院判決,跟新竹同樣被監察院列為土地重劃非常浮濫的台中,就有好幾起類似的判決,我相信,你不用看判決書也知道那是怎麼回事。
這是非告訴乃論罪,為避免檢調機關沒看到新聞,下個禮拜,我們就會把資料送去地檢署,到時候你有什麼話,再好好跟檢察官說清楚。
重點來了,為了讓大家看清楚同1天64人買同一塊地的虛灌人頭盛況,我特別請代書幫忙申請溪橋389地號的異動索引。高清版,總共27頁,一張20,總共540塊。
代書說:「沒看過異動索引這麼長的!」
我心中OS:「這就是灌人頭啊!」
付完了540塊,我的競選經費,又快要見底了,只好很害羞的,再次跟大家募款。請大家多多支持,讓我們揭發更多不公不義的事情,還給大家公平正義的台灣。
圖片說明:從登記次序17到登記次序80,就是2007年7月12日64人買賣同一筆土地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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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案由摘要: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4 期 384-3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91.01.30 )
公司法 第 388 條 ( 90.11.12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
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
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該條修正後之規定為:「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本件台北巿政府建設局承辦公
務員對於上訴人等所籌組愛群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時
,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之審查,不無疑義。
其與能否論上訴人等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至有關係。乃原判決
未詳予論述,即就上訴人等併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要屬理由不備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91.01.30)
公司法 第 388 條 (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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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查是否有通報資遣是實質審查不是形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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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參考
吳耀宗老師-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起訖頁 253-266 篇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
PS.PS.下面是證據 XD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 時間: Sat Mar 14 07:03:41 2015
: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1.81.2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287823.A.747.html
: → a9301040: 偽造印章… 03/14 07:25
: 推 KKyosuke: 偽造文書確定... 03/14 07:34
: → niceshotse: 公司不給你證明,你可以跟勞工局講,不是自己開一張 03/14 07:43
: 噓 sindyevil: 偽造文書還使公務員登載…… 03/14 07:59
: → a9301040: 找律師吧… 03/14 10:18
: → bettyboop: 公務員登載 啥意思 03/14 11:15
: 推 Ulster: 意思是你犯了好幾條罪 03/14 13:05
: → bettyboop: 好幾條?登載於報紙嗎? 03/14 13:30
: → depravity: 這世上所有活人都可以像司法警察機關對妳提出舉發 03/14 15:39
: → depravity: 所以你該請律師或逃亡了 (掰掰) 03/14 15:40
: → malemma: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5:50
: → bettyboop: 到底登載於哪裡 03/14 16:49
: → Ulster: ...你還沒意識到嚴重性嗎? 03/14 17:01
: → bettyboop: 你是說看到這篇的網友向警方舉發我? 03/14 17:03
: 推 ixixet: 自首吧!偽造文書加民事… 03/14 17:07
: → bettyboop: 民事? 03/14 17:13
: → depravity: 最少有妳領的要賠回去啊 = = 03/14 17:20
: → sindyevil: 我在想 這算不算詐欺 03/14 17:21
: → bettyboop: 不算吧 主管一開始都說資遣我了 也給資遣費 口頭講在 03/14 17:28
: → bettyboop: 法律上也算數 只是不知公司後來為何否認資遣 03/14 17:29
: → bettyboop: 事實就是有資遣 哪算詐欺 03/14 17:30
: → sindyevil: 政府給錢是看依據的 你偽造公司印鑑製作根本就不存在的 03/14 17:43
: → sindyevil: 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費用,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03/14 17:44
: → sindyevil: 資遣也不是你說了算 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被終止勞動 03/14 17:45
: → sindyevil: 關係而無法給予非自願離職文件的狀況,就算公司有問題好 03/14 17:45
: → sindyevil: 了,也不該自作主張做這些行為,進而向政府機關領款. 03/14 17:46
: → sindyevil: 算了 反正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討論 自己看著辦吧 03/14 17:50
: → bettyboop: 只有自願離職跟資遣吧 什麼其他原因? 03/14 17:52
: → sindyevil: 重點不在那裏吧 03/14 17:54
: → bettyboop: 可能就業補助站到時只查到公司沒通報給勞工局資遣我而 03/14 17:55
: → bettyboop: 不發放吧 03/14 17:56
: 推 sindyevil: 大哥 你偽造印章 偽造文書 和讓公務員登載不實耶 03/14 17:57
: → bettyboop: 重點是公司不想跟政府通報資遣 03/14 17:57
: → sindyevil: 那是公司的事情 你也不能用偽造阿 03/14 17:58
: → sindyevil: 公司端最多被罰鍰 你是刑罰阿 03/14 17:58
: → bettyboop: 你意思是說就輔站公務員就算查不到資遣不發放也算使公 03/14 18:02
: → bettyboop: 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8:03
: 噓 sindyevil: 你說呢? 詐欺罪哪段,可能還要想想. 03/14 18:07
: → sindyevil: 可以因為肚子餓就搶糧嗎? 03/14 18:07
: → bettyboop: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了哪來詐欺 是指詐欺未遂? 03/14 18:09
: → bettyboop: 我搞錯 以為你講的詐欺是指我 原來是指我文章提的公司 03/14 18:13
: 噓 KKyosuke: 當然是你啊...zz 03/14 18:17
: → bettyboop: 那更不可能了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要詐什麼 除非詐欺未 03/14 18:28
: → bettyboop: 遂 03/14 18:28
: 噓 depravity: 算 被詐欺的對像是就業保險 03/14 19:01
: → depravity: 詐欺罰未遂 行使偽造之文書目地是想領到錢 當然算啊 03/14 19:09
: → depravity: 到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算 這邊該管公務員要審查 03/14 19:10
: → depravity: (還要看有無通報資遣)而非她拿了那張就發 所以不算 03/14 19:11
: → bettyboop: 詐欺罰未遂 怎多個罰字? 03/14 19:12
: 推 tps6115: 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刊載不實,去和檢察官求情吧! 03/14 19:14
: → bettyboop: depravity說公務員刊載不實不算 03/14 19:17
: → tps6115: 你可以直接問檢察官算不算 03/14 19:19
: 噓 Ulster: 刊載不實不算,還有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42
: → Ulster: 您好好想想吧......競合下來(ry 03/14 19:45
: → Ulster: 然後,都是公訴罪 03/14 19:46
: 噓 depravity: 不要只看你想看的 我還說你詐欺算 也說你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57
: → bettyboop: 我知道沒說沒看到 03/14 20:01
: 噓 depravity: 214只有三年以下是輕的 210 216 339 是五年以下 XD 03/14 20:01
: → bettyboop: 沒領到錢為何不是詐欺未遂而是詐欺 03/14 20:02
: → Ulster: 你這樣算下來絕對有期徒刑起跳喔= = 03/14 20:02
: 噓 Ulster: 就算是未遂,還有210,216,217啊= = 03/14 20:06
: → depravity: 未遂刑期一樣 得減輕又不表示一定要幫你減輕 = = 03/14 20:11
: 噓 depravity: 除考試外強調未遂只有安慰當事人這刑期可能比較輕用 03/14 20:26
: → depravity: 在這並不需要 XD 03/14 20:26
: → sindyevil: 公務員行使那段可以討論吧 他有審查義務但是審查不過? 03/14 20:27
: → depravity: 問題是構成要件是公務員看著妳給的就照辦才算啊 = = 03/14 20:43
: → Ulster: 不影響吧?反正都會競合或吸收掉 03/14 20:44
: → sindyevil: 競合吸收是後面的事情 03/14 20:45
: → bettyboop: 就輔站公務員如不拿偽造證據向警方檢舉 檢察官也不會出 03/14 20:45
: → bettyboop: 現吧 03/14 20:45
: → sindyevil: 顆顆 03/14 20:47
: → Ulster: ......我只能說自己好好想想吧 03/14 20:48
: → bettyboop: 還世界上所有活人舉發 嚇我一跳 03/14 20:50
: → bettyboop: 除非那公務員影印偽造證據給所有活人才有可能 03/14 20:50
: → Ulster: 因為你犯的是公訴罪=_= 03/14 20:51
: → Ulster: ...有種行為叫告發 03/14 20:52
: → bettyboop: 還是要有證據才能舉發 03/14 20:53
: → Ulster: ... 03/14 20:53
: → bettyboop: 什麼意思 沒證據請警方派檢查官調查? 03/14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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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49.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338489.A.DBF.html
1.被通報資遣的的若是形式審查 那就保已審查否通報來當作是否資遣的依據
這種信賴前手而前手....這算哪種又該如何算
2.若就保通報後本來的單位發現兩邊不一這時會發動調查那這樣是否就算實質審查
亦及對方遠本不需要做為 經另單位詢問後發覺有異才去審
這兩種都拖的有點遠該怎麼算 ?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6/2015 03:05:58
這個例子他是輕罪在從一重論處下沒差
我的問題在於
若A機關的審查方式是詢問型式審查的B機關
或這這個接力很長最後會到一個型式審查的機關由她回答
那這樣A機關怎算 通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常同時有別的較重的實質上沒差
萬一沒有時或她是最重的咧 XD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8/2015 1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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