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思維、有效率整合 解決台東天后宮數十年的土地問題】
台東天后宮土地問題存在數十年無法解決,慶鈴請團隊檢視適用法規、加速行政作業程序,終於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突破原有限制,慶鈴今天很開心把廣場及大殿座落的土地所有權狀交給台東天后宮。
台東許多建設往往受限於土地法令,無法做最有效率的利用,#慶鈴力求土地活化,由財經處、地政處、農業處、建設處及民政處等跨局處整合協調,以創新思維、更靈活的作法排除法規限制,讓台東土地都能發揮更好的利用:
🔶 #台東天后宮:台東段101地號土地本來為天后宮建廟時即使用,但在民國40年前後未完成土地登記而列為縣有地,原本廟方一直以地籍清理條例申請贈與土地,但無法提供所有必需的證明文件,縣府團隊協助檢視適用法規,也多次向中央請益,最後以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辦理土地贈與,天后宮也繳交使用補償金389萬5622元,終於完成土地贈與案,這也是 #全國第1例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贈與縣有土地的案子。
🔶#志航路市地重劃:志航路兩側土地閒置28年,以市地重劃方式成功釋出住宅區達6.4公頃、道路及綠地1.9公頃。
🔶#關山親水公園:土地變更問題延宕20多年,縣府團隊以半年時間突破法規,將「用地開發許可」交給關山鎮。
🔶#東遊季:以行政效率突破法規限制,協助縣農會完成土地變更。
🔶#山坡地解編:在1年內完成13鄉鎮市5萬多筆、共6000多公頃的山坡地解編,讓鄉親在土地利用時不需再繳回饋金和水土保持計畫。
#台東不只是台東
#開放整合創新
#感謝縣議會支持
#媽祖庇佑眾生
台東民政
台東天后宮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明天(7/26星期一)有一場「露營場合法化爭議協調會」。想來想去,趁著搭高鐵,還是想把心裡話寫出來。
說實在的,我的心裡很不舒服。因為,總是把破壞國土的污名以及必須守護環境的大帽子扣在「原住民族土地」身上,是莫名且不正確的。
露營場合法化的討論從2016年開始,我來到立法院,去年5月,原住民族露營協會,為著「想被合法納管」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我辦多次的參與部會開會、以及質詢,感謝交通部終於願意承擔「作為主管機關」,並且應要求確實在 去年11月將「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
直到今年3月5日,我與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委員召開「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我也特別訴求相關單位「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合法範圍內適度給予露營場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彈性」,積極協助原鄉露營產業發展等事宜。
3月26日的質詢中,交通部林佳龍部長終於說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將修訂,面積1公頃以下的露營場將由交通部納管,預估全台有7成營區可據此納管。
終於!在有條件的規範下,露營區納入合法管理,我們終於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了!這才是政府負責任的態度!
在這個時候,有人跳出來質疑「不應無條件合法」?怎麼會呢!不就是想要將這些所謂的汙染水源、佔用國有地、不該存在的地方來「訂定規範、納入管理」嗎?難道就讓這些不合法繼續存在、視而不見、放任業者、輕忽消費者的權益嗎?
我在上週三(7月21日)親自到交通部參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修正第二次研商會議」,聽到會議主席陳彥伯次長說:「我們現在要做的是解決問題」,我覺得很欣慰。
會議中我也很坦白跟大家說,光是一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我從去年就看到現在。
我提醒:也許是因為表格欄位「需經許可」、「免經許可」,弄得外界產生文字上的誤會。以為免經許可,就是不需要有任何審查條件,外人哪裡知道這個字義代表「取得進入審查的資格」?!尤其是附表的「附帶條件」欄位,每個部會表示意見,就把它寫進去,殊不知訂定的管理辦法中,本來就有各種現有法令的要求!
我說如果一開始比照農牧用地中的休閒農業設施,在附表中不列需經或免經許可之項目,而在附帶條件中載明:「本款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限經…..。」也許就能定睛在「主角」,也就是「#露營場管理要點」,關於審查條件、作業程序需有清楚且一致的規定,讓相關業者及行政機關都有辦法可循,進一步解決非法的亂象。這是大家的初衷,也是政策期望達到的美意,不是嗎?與其囿於一個表格的體例爭執不休,何不好好的訂定管理要點!?
#我確實可以理解大家對政府的不信任,愈是如此,行政機關應該把免經/需經的流程、成本效益詳列出來,有責任讓大家清楚,並且做出完整的制度引導縣市政府做好管理,才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我非常不願看見,長期以來大家的努力,因為片面的誤解而被糟蹋、犧牲。再次聲明,重點在於「露營場管理要點」,不是附表的文字,我們期待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一件事要做好,真的會遇到很多磨練。期待明天的協調順利!
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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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口頭質詢─
▶6/5在富里、玉里間發生出軌,部長說一個星期內提出檢討報告,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看到完整資訊,反而是臺鐵的網站上提了獎勵名單。本席認為獎勵一定要和檢討並行,沒有完整的檢討完全歸咎於天候狀況,讓人沒有辦法接受。
▶部長甫上任時說要重新檢視臺鐵提出新的一千多億元以上購車計畫,預計新購1,300輛以上的新車,目前有無新的進展?東部一直迫切期待的加長的12節車廂的預定的時程?
部長:支線的規格特別且急需,需做規格上、生產上確定的小量採購,因支線大部分沒有電氣化,但是到了主線又要進入電氣的使用範圍,所以它是燒油的,但是規格、性能就跟主線上大量採購的不太一樣,所以這部分的採購要多花一點時間來討論。大前天已經截止收件,其他的會按照歷次交委會決定規格、數量及廠商資格等方面進行嚴謹性的審查。
鹿潔身副局長:60輛支線使用的環保柴聯車,有兩家投標,會針對這兩家的投標文件進行資格和技術方面的審查,按照政府採購法採用異質採購的審標方式進行,並沒有訂特定的期限;另600輛的城際列車目前正在進行規範的最後審核工作,我們也希望找一些外部的專家來幫忙提供一些意見。經過審慎地審視後,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進行公告。
▶過去國內使用的車種很多,司機的訓練也不太一樣,當初進普悠瑪和太魯閣號列車時,需針對這兩個列車特殊性能再做特定司機的訓練,導致駕駛司機的流動率無法提升,有時在人力不足或連假期間需要加班或增加運能時,還有招考人數的限制。而最近參與臺鐵相關國家考試的人數減少,如果車種過多,也會衍生後續軟體及配套的問題。所以,應在這次整體採購需求的設計中,納入駕駛車輛以及他們彼此之間互換不同線上使用的狀況、互通的需求,讓我們的資產有更多元的使用方式。
副局長:司機員採用證照制,按照不同的車型採用不同的證照。最近幾年一直朝車種簡化,車型單一化。另外運能的部分,路的部分有些長期的規劃,車的部分也希望按照能夠編掛的最大編組數,朝12輛一個列車的編組方向進行。
▶採購新列車的過程中,應善用舊有的車種和人力,同時考量臺鐵營運負債的狀況,思考舊車的翻新的可能性?甚至像古董車的翻新,一樣有其市場價值,翻新恢復它數十年、百年前的高檔列車的型態,可以帶來觀光價值。畢竟我們現有的人力熟悉的就是這些舊型態的車,這些車子本身的renovation和能否延長使用年限、相關經濟價值是否有做精算?未來採購計畫是否要全數用於新車的採購?或者一部分拿來作為舊車的翻新和延長使用年限?整體來講,經濟價值是否會更好?
副局長:舊車改造大概有兩個方向,第一,目前客運上還在使用的兩個主力車輛,例如PP推拉式自強號和500型區間車,在未來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經有編預算做動力改造,因為動力改造之後有一些資本的投入,所以會計上會要求我們延長使用年限。按照成本來看,新車一定比較貴,舊車雖然做了動力改造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惟服務的品質還是會遜於新車,而且還是有年限的問題,當然,安全上都沒有問題。另外,目前淘汰下來的莒光號客車,如果車況、安全還是許可,臺鐵也準備撥出一部分車輛來打造主題式的客車車廂來發展鐵路觀光旅遊。改造的部分在已經核定的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有編列預算。未來改造計畫和採購計畫採同步進行,下個年度預算裡面會分開編列。
▶舊的蒸氣火車有特殊觀光價值,目前我們還是有一些蒸汽火車偶爾臺鐵會拿出來用,非常受民眾歡迎,甚至有遠自英國的旅行社也在詢問這些蒸汽火車什麼時候會上路、是不是可以租用讓國外鐵道迷來使用。整體如果有一些特殊的觀光旅遊,例如與鐵道迷專屬的旅遊行程結合,是否有計算過相關的價值?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舊的蒸氣火車局部性的使用?我們怎麼從它的票價和營運常態化來提升整體周邊的效益,以及住宿和其他旅遊行程,是不是能夠有配套規劃? 請提供有關舊的蒸氣火車的復駛、相關的成本、現在的票務售票狀況、使用的計畫等書面資訊。
部長:新車採購在規格和期程上面都要擴充能量和效益。關於舊車再利用部分,等於在創造臺鐵的特色,同時開發品牌,善用舊的司機、舊的車輛型態來喚起一些特定地點和地方觀光結合。最近松山臺北機廠跟文化部合作,過去隨著技術已經不再適用、維護的空間,透過妥善利用,除了在文化上面是資產之外,更彰顯臺鐵在服務上多元化的經營。
▶華航有一些增班的規劃,這些規劃都是在兩岸、歐洲、東北亞、紐澳等航線的增班直飛,但是現在新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會特別針對印度及東南亞強化雙邊關係,這樣一個整體國家政策並沒有呈現在華航對未來航線的增加及開發上,這個落差到底要怎麼改善?也請交通部民航局及華航提供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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