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善款管理問題多,衛福布下架作業要點躲什麼?
太魯閣號事故發生至今半個多月,國人都相當痛心,除了期待交通部確實改革台鐵以外,也關注衛福部如何協助罹難者與傷者家屬度過後續難關。很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由國人踴躍發揮愛心捐助的善款,衛福部在這些日子以來傳遞給社會的訊息當中,不但引發許多疑慮,甚至遭到家屬的批評。
🕵♀我們來檢視一下整個 #善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 成立的時序與過程📆,其實就有不少疑點。
首先,#4月9日 衛福部就已頒布「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案捐贈善款監督及管理作業要點」,據此來成立「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並在 #4月12日 開過第一次會議。
1⃣️#第一個問題來了,為什麼這個「善款監督及管理作業要點」在衛福部的網站上找不到🤔️?媒體(蘋果日報)去搜都只找到Google的庫存頁面,代表這個要點是「#曾經公告過」,而 #現在卻下架查不到了。
但是衛福部明明在自己的官網開設了「#0402台鐵408列車事故專區」(https://www.mohw.gov.tw/lp-5127-1.html),包括其他捐款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的新聞稿、QA都放在上面,並不是沒有時間和能力做網路資訊公告。
那究竟為何要「#刻意」把這個作業要點下架?如果連最上位的管理作業要點都無法公告清楚,大家還會相信衛福部處理善款是公開透明嗎?#衛福部是否意圖規避外界監督🔎?
針對這個問題,#衛福部李麗芬次長 曾表示,是因為在第一次會議中「有些委員認為有些文字應該要修正,修正後的版本會於第二次會議中,與各委員確定後再正式對外頒布」、「現在的要點未能公開,主要是希望等修訂完善後再公布較為妥適。」
這樣的解釋也非常牽強,如立法院修法✍️,幾時聽說過修法過程中,要「#先把現行法規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暫時下架」的做法😧?照衛福部這種邏輯,立法院現正審查中的幾百項法律修正案📃,是不是各主管機關都要先把現行法規下架,等立院三讀過後才能公布呢📖?
要點在沒有公開的情況下,管委會第一次會議就在針對要點內容做審議與修正,這樣公眾如何知道衛福部會議審議了什麼🤔️?如果這個要點修正中尚未公布,#還算是有效力嗎⚖️?
陳時中部長對此回覆,主管機關依然是衛福部,不會讓這個委員會來擔責任,現在依然是有效力的。但是⋯⋯
2⃣️#第二個大問題來了,現在衛福部究竟是:
(A)依照第一版的要點在行使善款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還是
(B)其實因為要點修正中,現在管委會根本 #依法無據?!
如果講一句「為難」就可避開外界對法源的疑義和可能的行政疏失,是不是太過輕鬆了呢?陳時中部長對此回覆,該委員會是協助衛福部做決策,陳時中部長也表示不認為有疏失,甚至處理速度(與其他事件?)比起來已經算快。
虹安認為,如果這個委員會只是協助、是諮詢會議,那就講清楚。但如果該委員會已經在決定善款用途、在做決議,就應該盡快公布作業要點,以昭公信!
#善款三分之一給家屬那其他三分之二誰決定❓
另外,在4月12日第一次會議之後,衛福部(李麗芬次長)對外宣布說 #善款有三分之一用於罹難者家屬扶助金,立刻讓輿論炸鍋!因為大家捐贈這個善款就是全部要給家屬的,誰允許訂定只給不低於三分之一,那剩下三分之二是要做什麼?雖然陳時中部長有出來說明是誤會,善款有很多用途、後來開會也改將善款大部分給罹難者家屬,但是否因為受到輿論抨擊才改變決策?
第一次會議新聞稿內甚至還有「捐款運用對象包括:罹難者之遺屬、傷者及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以及經委員會專案同意之項目。經會議委員共識發給所有罹難者家屬生活扶助金之總額,以不低於實際收受捐款金額之三分之一為原則。」的文字。(https://www.mohw.gov.tw/cp-16-59035-1.html )
3⃣️ #第三個大問題:請問「經委員會專案同意之項目」是什麼?是不是意圖為善款挪作他用開後門?
陳時中部長表示,當初是希望把一些未竟事宜都納入進去,但這樣的寫法容易引發大家誤會,所以後來決定現金百分百發放出去,也請社工去了解家屬的需要。虹安希望衛福部做決策之前應該要謹慎,特別是在一個沒有法源依據、定位不明的委員會做這樣的決定,難免招惹輿論非議。
#國人善款給家屬,捐款委員會竟無家屬代表🤷♀️🤷♂️!
此外,委員會的討論過程與內容 #有很多地方沒讓外界感到公開透明,包括「善款管理要點」無論是已公告下架或是說查不到,但依這個要點成立的委員會 #已經成立並開了一次會,會後衛福部還發了新聞稿,表示這並不是一個預備會議,而是 #已經開始進行實質討論善款用途!
從新聞稿說明中也可大概看出委員會的代表組成,大多是學者專家與各部會代表。可問題是,這次會議並 #沒有任何一位家屬代表出席,衛福部的說法是家屬代表尚未推派出來。家屬要推派代表固然需要時間,但 #這筆善款的最重要利害關係人不就是家屬👨👩👧👦?其他的代表都只是在專業和法制面上提供建議和協助的角色而已👨🏫,誰主誰輔不言自明。
現在家屬代表都還沒推舉,委員會也沒有任何家屬參與,決定善款用途是在急什麼?都已經有家屬抗議「#沒有讓他們知道衛福部在開什麼」、「#用途都沒問過我們」。更不要說,2014年 #高雄氣爆事件時,高雄市的相關要點規定民間團體、災區民眾及重傷民眾代表7到9人;2015年 #八仙塵爆 時,新北市訂定的作業要點受害者或其家屬代表占5到7人。
然而這次的台鐵事故善款委員會,卻 #只保留兩席家屬代表🧍♂🧍♀,席次明顯太少,未來在委員會中根本沒有決定權!陳時中部長一再坦言「有困難。」但衛福部在 #家屬代表出缺的情況下 替他們決定善款用途,依據的是一個目前 #看不到的要點,這樣真的有正當性嗎❓❗️這個權力應該還是要給家屬才對❗️
如此的善後管理與效率,國人能夠信服嗎?
請衛福部立刻公開善款作業要點、向社會交代清楚所有的決策與審議過程!絕不可一錯再錯,既斲傷政府公信力,也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延伸閱讀:
1.【太魯閣善款】政府「球員兼裁判」募9.6億怎分配? 《蘋果》盤點4大爭議待解),《蘋果日報》,20210414,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414/B4RZUGC4NVBPVJEFJ5FX46RWXA/
2.善款委員會 竟無「災民代表」,《聯合報》,20210414,
https://udn.com/news/story/12562/53864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3.8.1億善款僅1/3給罹難者 家屬:政府不能替大家做決定,
,《中時新聞網》,2021041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14003695-260405?chdtv
4.衛福部太魯閣號善款爆爭議 總統上火線仍遭批「讓家屬受2次傷害」,《CTWANT》,20210415,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12378
5.〈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11
6.〈新北市政府辦理八仙粉塵氣爆案捐贈專款作業要點〉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B020070001019900-1040715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40的網紅Wataru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令人聞之色變的究極形態霸氣登場!這次影片還是老西主題,應該是會持續一陣子,本期內容主要是統整洛克人X3的西格瑪,包含聖徒西格瑪、凱薩西格瑪,並介紹兩個形態在洛克人X3當中的各項特色與招式細節,當然這次也有一些個人的實測內容,想看更多洛克人X系列角色介紹的朋友們,訂閱給他按下去就對啦! ※9:19有錯...
「依法無據」的推薦目錄:
依法無據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旅遊補助不應再扣營業稅】
去年武漢肺炎疫情全球爆發,衝擊各項產業,尤其旅遊業受嚴重影響。去年六月疫情舒緩後,交通部推出旅遊補助,藉此振興國內旅遊。然而卻傳出有地方國稅局認定,這些補助款需繳納營業稅,引發產業界反彈。
我獲知這件事情後,立刻與財政部賦稅署協調。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只有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才需繳交營業稅。要求補助款也要繳稅,不止破壞政府補助的美意,也依法無據。
經過賦稅署檢討後,正式確認補助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我也在第一時間將這個正面消息向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遊業的代表們說明,大家都鬆了一口氣。期待隨著全球疫情趨緩,政府與民間一起讓產業逐步復甦振興!
依法無據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排灣族重要發源地之一,屏東瑪家鄉舊筏灣部落啟動在地生態旅遊,原訂定自治條例入山要管制、收費,引發山友反彈。縣府認為依法無據,公所改為試辦人數限額三個月。
對於鄉公所原本想收取入山遊客每人30元到80元的清潔養護費用,大家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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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無據 在 WataruB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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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有錯字,損「血」打成損「寫」,特此勘誤。
洛克人X3最終關卡
本次整理以單機系列作品為主(不包含其他衍生作品,如方塊遊戲、格鬥遊戲、手機遊戲等)
※頻道影片均為親自遊玩
※授權使用方式也清楚揭露
※希望大家都能以此為標竿,檢視自我,做人真的不要嚴以律人,寬以待己阿
聲明:影片資料是採綜合彙整及個人實測後補充,無完全取自某單一網站
相關資料可參考下方說明:
本集相關資料來源參考:
https://bit.ly/3fkGU68
https://bit.ly/3w3zsSI
https://bit.ly/3f0CHEf
https://bit.ly/3qZ85X6
部分補充則是從遊戲中自行遊玩取得
資訊若有不完整或錯誤煩請留言指教
卡普空影像二創政策:
日文版:http://bit.ly/3pwrv4b
英文版:http://bit.ly/37rWdVU
中文說明:https://bit.ly/3dowzVy
本次各項素材使用方式:
翻譯使用:
為我自行翻譯並潤飾。歡迎有需要的人直接取用,無須告知(不嫌我日文差的話)。
FANDOM介紹文案參考資料來源使用方式:參考後改寫、校訂或補充,以致符合影片主題。
音樂使用:僅使用遊戲中的BGM,並且依本次主題搭配,亦無直接擷取獨立放置。
其他補充:
若由我個人補充的遊戲資料或資訊部分,可以CC授權條款自由取用(你可單獨擷取部分資訊,去做屬於你自己的新影片,就目前創作圈共識,遊戲資料的發現,基本上是一件既定事實,沒有人可以獨佔,而對我來說,只要能幫助下一個創作者讓他製作出新創作影片,也算是功德一件)。
真正不可以擅自引用的,是個人主觀上的心得、經驗、或編輯過後的影像內容或素材
所以如果你直接盜取影片,再上傳到其他平台,是禁止的。
我知道網路上有一些非常小的文字型部落客或是遊戲玩家會認為,密技是我測試出來的、或是我一個一個去徵求其他玩家的同意並收錄的、攻略是我發現的,沒有我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雖然說這種心情或許可以被理解(可能他是靠流量謀生的,想要保護自己的實測財產),但這卻是不合理且沒搞清楚狀況的錯誤觀念;遊戲密技與攻略之所以不會被法律保護,這是因為遊戲本身就是需要玩家去玩,密技與攻略是一個增加遊戲樂趣或加速破關進程的操作,並非是一個智慧財產要保護的標的,因此密技的應用,若被公開了,不管是誰發現的,誰最先開始討論的,收錄的,本來就是可以被其他玩家拿去實測,或基於這些密技,再添加新的玩法與測試,這道理應該不難理解,因此如果只是使用到其收錄的密技(或剛好部分雷同),就要被汙衊成抄襲仔,實在是說不太過去(當有利益衝同時,採取這種汙名化競爭對手的網路操作,是不難理解,但有必要嗎?我不是靠搞洛克人維生的,把我視為競爭對手幹嘛?很多影片都是綜合自己玩出來的親測結果產製而成,純粹是把這個系列當成影視作品在製作,再分享給有興趣的玩家看而已,再者表現形式也不只是單純展示畫面或照抄文字資料,我是有加入自己的改寫、改編、美編設計、親玩、剪輯等要素,不懂之前在炒作這個點的意義在哪?)。
老實講就法律上是可以提告妨礙名譽(正當的使用密技測試,卻被說是抄襲的話),只是想說若是同好,真的不想這樣去小題大作,大舉告人,畢竟我個人信奉的價值就是以和為貴,良善交流,以謙和前提來待人處事,我知道我無法用這種比較寬宏的道德價值,去要求每一個人,有些小部落客就算依法無據,也非常保護自己,這些我都尊重(只是讓人感覺無奈),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我想我還是依照官方的授權使用規範來製作影片以及使用素材會比較好,然後把自己怎麼運用素材的方式,都清楚揭示,這樣一來也可以比較沒有爭議,這也是為何後來我影片說明欄,都會把相關使用材料標示清楚的原因。
也提醒未來有想要製作遊戲影片的玩家,盡量是使用官方提供的影音授權規範來創作,會比較沒有問題,至於碰到有人來說,你用到他收錄的密技的這種偶發事件,甚至想用這個理由來檢舉你的,我是認為禮貌上可以去溝通一下,如果對方堅持持續不講理,建議還是把聲明寫清楚,讓對方知道他於法無據,若再繼續以此借題發揮,騷擾、搞公審,你也會採取其他行動(因為於法無據的檢舉,YT也是不會受理),以上是一些關於製作遊戲影片時的經驗談,有需要的可以了解看看。
本次節錄遊戲為PS版洛克人X3
#聖徒西格瑪
#洛克人X3
#凱薩西格瑪
セイントシグマ/Saint Sigma、カイザーシグマ/Kaiser Sigma
00:00經典片頭
00:06片頭音樂Megaman X3 [PSX] music sigma 1st
00:35洛克人X3-聖徒西格瑪
05:50洛克人X3-凱薩西格瑪
09:59洛克人X3-西格瑪病毒
11:48片尾音樂Megaman X3 [PSX] music sigma 2nd
12:02經典再會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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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特效:蛙他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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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校正:蛙他露B
字幕製作:蛙他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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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頭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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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名:優美的遊戲鈴聲
歌手:免費音效
所屬專輯:未知
依法無據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主持:金鷹、Fran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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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無據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鍾佳濱批NCC未依法行政,擅對費率審議下指導棋1061106】
攸關廣大有線電視收視費用的費率正在各地方政府審議中,立委鍾佳濱6日重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未依法行政,在無法源依據下,擅自發文要求各縣市政府審議費率時將「分組付費」納入費率參考,他要求NCC儘速檢討有線電視廣播法,不要再讓系統業者壟斷頻道,這樣的分組付費才能確實保障民眾選擇頻道的權利。
鍾佳濱強調,如果獨厚系統業者的有線電視廣播法未改,強推分組付費將犧牲訂戶頻道選擇權,他要求NCC依法行政。
縣市費率委員會正在審議下一年度有線電視費率,必須在11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月19日函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請辦理費用審議時,依有線電視廣播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要求系統經營者提出五項文件,一併納入費率審議之參考。
鍾佳濱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指出,這五項文件包括數位化進展、傳播本國文化之實施方案、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數位加值服務推廣計畫、分組付費機制,其中前四項分別依據有線電視廣播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第8款、第7款、10款,只有數位加值服務推廣計畫是依據上述公文所提的第10款,而「分組付費機制」一項更是依法無據。
鍾佳濱強調,過去因考量系統經營者需投入設備建置收視系統,才賦予系統業者收費機制,但經過二期14年,系統經營者的設備成本已經攤提完畢,應回歸讓消費者自由選擇閱聽內容,不要再讓系統業者宰制,而分組付費只是將選擇頻道權利還給收視戶的可能方案之一,不是唯一的方案;分組付費應由用戶直接對應提供節目的內容業者、頻道商,如果仍舊由系統業者決定,用戶還是無法看到想看的節目,系統業者為節省授權金照樣會控制基本頻道,讓好的節目無法納入。
鍾佳濱說,目前相關法令並無分組付費規定,而去年所送的「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立法院之所以未完成審議,主因在於其架構還是在系統業者壟斷下分組付費,立委們有疑慮,如今立法院並未審議通過行政計畫,NCC竟然要縣市政府請系統業者提分組付費機制,根本是本末倒置,也藐視立法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詹婷怡表示,該公文只是建議,沒有強制性,對於造成疑慮將檢討改進。
鍾佳濱並提出臨時提案,要求NCC一個月內,針對有線電視廣播法如何落實「分組付費」的訂戶頻道選擇權,提出専案報告。
依法無據 在 抗議司法不公| 本案歷經兩任總統皆無依法處置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本案歷經兩任總統皆無依法處置! ... 等4人或臺中中國附醫幫告訴人輸血曾薇蒨等3人,掩蓋告訴人是經由輸血感染c肝之事實和在依法無據情況下,曲解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 ... ... <看更多>
依法無據 在 Re: [閒聊] 重機上國道拖吊依法無據- 看板SuperBik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龜)》之銘言:
: 當然,我們都知道目前重機上國道會被開罰單+強制拖吊
: 一直以來警察都說,依法有據,可以拖吊
: 但仔細研究法律之後就會發現,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據??
: 警察所說的25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5條1-7
: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
: ,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 ======================
: 好,85-2條可以援引用來拖吊違規的車子
: 我們找找看85-2條,翻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根本沒有85條~~~~~~ (這法規西咧公三小????)
幫你圖解。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才有 第 85-2 條
: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 ======================
: 好,這條載明了,禁止通行/禁止行駛,這兩項是一個可以拖走你車子的重點
: 法規裡面有"禁止通行/行駛"的,就可以要求強制拖走車子
: ======================
: 而我們看看,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的禁止法源依據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 ======================
: 禁止?? 在哪裡?? 找不到啊
: 這項法源依據根本沒有禁止行駛、禁止駕駛
: ======================
: 能禁止行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12 條
: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
: 禁止其行駛:
: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
: 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 禁止駕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21-1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
: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 ======================
: 也就是說,重機行駛高速公路,警方強行拖吊,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 可以拒絕,但我想跟警方起衝突是不好的,但是可以不用付費
: 因為依法,你本來就沒有給他吊車的義務
你少了一個,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總共三個。
這三個關鍵字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網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按ctrl+f搜尋,可以找到所有相關禁止之事項。
明文規定的事項,才可以依
第 85-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然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完全沒有提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涵蓋在這三個禁止之
內。
因為,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是合法的。
1.
現在被開罰是因為交通部未依法令公告
(前略)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
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後略)
*注意法令寫的是交通部要公告,不是交通部的下屬機關高速公路局要公告,後述。
所以被依 第92條 第7項 開罰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騎上高速公路會被開罰,但完全沒有法令明示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強制拖吊。
2.
看看交通部高公局給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公文,
大型重型機車是機慢車? 小型車? 還是變形金剛?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92條第6項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說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處罰;
高速公路局卻要說這是慢機車? 要強制拖吊?
==============================================================
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再回來看這張圖。
問題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的命令,可以當作法源依據、無視法律規定,
再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執行強制拖吊?
問題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是否違背行政命令法?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可以超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立法院修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交通部公告開放通行之時段路段。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讓交通部推介責任給高速公路局去進行公告,
而且公告大型重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
的者,全部無效。
我引述大法官釋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72
釋字第 672 號 引述 釋字第524號:
第五二四號解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
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
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
釋字第 672 號 註八: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反對法規命令再授權,乃是被授權機關沒有法律的依據下
,自行決定授權其下級機關,使用行政規則的方式,來細部規範法律所授權之
事項。至於授權下級機關以訂定法規命令的方式,來細部規範如何?似非釋字
第五二四號解釋的範圍。這也是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涉及人民重大的權利,必
須使用法規命令,而非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來予以規範的主因。至於概括性質
的再授權許可問題,行政法學界的通說以反對說為主流,例如吳庚教授亦援引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持反對之立論,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增訂九版,第二九一頁;陳敏,行政法總論,民國九十八年六版,第五
三六頁。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修訂八版,民國九十四年,第二八三頁,亦
同此看法。
另引述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
soid=1456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學說稱之為處罰法定原則,該條精神係承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而來,
而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法務部 95.6.28日法律字第
0950018449號函),是以,行為人如行為時並無明文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處罰構成要件
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交通部未依法公告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時段,
推卸責任給下級單位高速公路局,進行禁止之公告,
而且使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作依據,命令逾越法令之上。
法律說開放,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禁止,造反了?
法律沒說必須拖吊移置,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要強制拖吊,造反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346
高速公路局再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民意調查、社會觀感、道路檢核,巴拉巴拉。
這些都是煙霧彈。想要遮掩甚麼,不言而喻。
請問違法的是用路人,還是交通部與下屬機關高速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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