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劑不只是包藥 正確性最重要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有關媒體報導新光醫院要求該醫院藥師,從醫師端開藥,到送到病患手中,必須在4分鐘內完成!經求證新光醫院藥劑部相關藥師同仁,表示4分鐘的問題是記者口誤,醫院本身沒有規定這個限制。且當天記者本是要採訪有關「用藥安全」及「PGY教學」,報導後卻轉變成強調作業時間。且4分鐘單指該院藥品調配的平均作業時間,並不包含處方審核、發藥確認與衛教的時間,係媒體記者選擇性的報導所產生的誤會。
依據我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的要求,調劑行為包含了「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七項步驟,其中,在進行用藥適當性評估若有爭議需向醫師反映討論時,或進行用藥指導需花費較多時間時,都可能超過4分鐘。
「調劑不是包藥」,用藥安全事關國民健康,最重要的是正確,而不是速度,媒體此次事件上,如此將調劑行為簡化為包藥行為,不只是缺乏對調劑的專業認知,也是缺乏對藥事專業的尊重。因此,我國醫院評鑑一向將用藥安全列為評鑑標準,若真有藥師因為被要求在不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調劑行為,而導致調劑行為的過失,恐怕院方要負最大的責任。衛生主管機關則應盡速徹查並責成各醫療院所不得有這種不合理的調劑要求。
然而若係媒體報導誤導,也建議新光醫院院方應盡速對外澄清或要求媒體更正,以避免誤導民眾對藥師調劑的正確認知。
附註: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carried on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64/2064-2-1.htm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 在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藥局地圖 的推薦與評價
藥局地圖,藥事法標籤,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草案,藥事法罰則,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食藥署,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藥師法,藥師法調劑,藥事法施行細則. ... <看更多>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 在 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禁止醫師調劑(調配、調製、交付藥劑) 的推薦與評價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藥事法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