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侵害人身罪條例英文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在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質詢國家安全局陳明通局長,特別以黃錫富、方三榮兩位退警在向蔡英文總統陳抗時,被員林分局、水上分局分別以妨害公務與公共危險罪移送。
我請教過去在陸委會擔任主委時仍然言必稱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陳明通,「特種勤務條例」(主管機關是國安局)第12條就說管制「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國安局或者特勤中心有沒有下達,總統的維安勤務要做到「打不到、聽不到、看不到」?這樣的命令,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表意自由。
陳明通局長說: 他沒有聽過也沒有看過「打不到、聽不到、看不到」的命令。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員警提供給我特勤中心的公文,請特勤中心別像睡後不理的渣男,用了警察做了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的工具,立刻不認帳,還一推二五六!
侵害人身罪條例英文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公民團體與在台港人組織聯合聲明
國際民主陣營立即行動!--回應「港版美麗島事件」
昨日(1月6號),中國對香港展開史無前例的大逮捕,猶如戒嚴時期台灣所經歷的美麗島事件,香港民主抗爭陣營的領頭人物幾乎遭逮捕殆盡。自清晨開始,千名香港警力,以香港國安法之名,登門搜捕去年7月「35+民主派立法會初選」的參與者,一共53人;警方亦搜查民調機構「香港民意研究所」總部,並依法庭「交出文件令」,要求《立場新聞》、《獨立媒體》、《蘋果日報》、《壹傳媒》等媒體於7日內交出相關資料。被捕人士包括美籍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其所任職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同時遭警方搜查。
中國無視國際譴責,以「法律閃電戰」鎮壓香港的反對力量,禁絕本土公民社會的對外聯繫。自國安法實施以來,已有多達93人被捕,以及多人遭起訴,包含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唐英傑,「學生動源」成員鍾翰林等人、抗爭者馬俊文、《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南華早報》更指出,有30多名海外港人遭國安法通緝,成為「流亡黑名單」,香港本地政界與各業別皆有組織迫於政治壓力而宣布解散。
在可預見的未來,頻繁的政治清算、鎮壓將成為新的常態,勢必有更多港人遭迫害、逮捕,或選擇流亡。香港國安法定義不明確,控罪範圍無所不包,戳破了香港「法治」的虛假外衣,並根本地剝奪人身自由、表意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等基本人權,令港人陷入極危險的境地。再加上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導致抗爭趨緩,各國封鎖邊境,港人猶如受困的人質,任由中國宰割。
即便近年來中國深陷貿易、科技戰困境,香港反送中運動也掀起國際抗中浪潮;先後出現多個支持香港民主,與針對中國人權侵害現況的法案與政策,進而挫敗了中國威權擴張的野心。然而,近期美國正值政權交接期,新任的民主黨政府對中態度尚未明朗;歐盟委員會更與中國簽下「雙邊投資協定」,表示將促進通訊、雲端服務、生物醫療、交通等產業的雙邊投資。民主國家陣營撐港抗中的態勢,彷彿要出現裂解的危機。
正因為國際社會的鬆懈,為中國鎮壓香港提供了絕佳機會。中國對香港政治局勢發展逐步拿回主導權,步步收緊自由空間,警隊濫權情形加劇,政治抓捕不留餘地。此時此刻,中國正透過消滅香港的反抗力量來扭轉全球抗中的態勢,我們需要持續關注香港,聯合國際社會立即行動,制止中國。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項訴求:
一、中國政府與香港政府應立即廢除國安法,並釋放所有因國安法入罪之人士
2015年7月9日,「709大抓捕」中,上百位中國維權律師與民權人士遭抓捕、失聯;在今日香港,中共同樣大規模逮捕民主派人士,藉此對社會施殺雞儆猴之效。如此將「人」作為恐怖統治之對象的行徑令人不恥。
在人權表現上劣跡斑斑的中國、香港政府,應當立刻懸崖勒馬,廢除國安法或其他違反現代法治國原則的法律迫害工具,並釋放所有因此被抓捕的本地公民及外籍人士。
二、歐盟與歐洲議會應暫停並重新審視歐中投資協議,正視香港國安法對歐中投資與貿易造成的風險與負面影響
縱然歐盟表示,歐中投資協議將遵照歐盟高峰會去年10月通過的決議,強調歐洲各國十分擔憂香港的人權狀況;協議也將嚴格貫徹歐盟標準的勞動標準,回應新疆的強迫勞動情況。然而,在協議中未見對香港國安法的明確回應,也未直面國安法之下近乎瘋狂的逮捕與鎮壓。香港局勢發展已經證明,若缺乏國際的強烈施壓,中國只會持續升高對香港民主與自由之箝制。即便如此,歐盟卻仍堅持與中國進行經濟往來,罔顧其歷來強調的人權價值。
當歐盟輕易簽下協議,無異於變相鼓勵中國即便持續侵害人權,都無損於其外交與經貿易利益。對此,我們呼籲,歐盟應再次審慎考量此貿易合作,並且,歐洲議會應暫停歐中投資協議,重新審視協議內容,待中國實際改善人權狀況,並落實香港自治承諾,再納入必須的人權條款,確保雙邊政府在獲利的同時,能真正保障人權。
三、台灣政府應制定「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以明確法制逐步升級援港政策
台灣撐港,責無旁貸。我們與香港共同抗中,在地理上還是最親近香港的民主國家。即便台灣民間與政府早已開始運作港人庇護措施,然而,面對香港局勢急速惡化,與不穩定的疫情因素,台灣政府必須更積極建置資源,發展完備機制,並促使行政部門儲備量能,因應邊境解封後的大量的緊急需求。除此之外更應考慮加入國際盟友對中的制裁行動。
目前,除了美國政府在去年7月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待遇,發動多項對港制裁,並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禁止侵害人權的中共官員入境之外,歐盟也在去年底通過「歐洲聯盟人權和民主行動計畫」(EU Action Plan on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預計對中共人權迫害者進一步提出制裁。此時的台灣,更應該跟上國際盟友的腳步,建立屬於台灣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
蔡英文總統在去年5月曾經提出,若香港局勢持續惡化,不排除動用《港澳條例》第60條,令條例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然而,在香港局勢逐漸劣化的此刻,台灣對香港人的支持及援助就更為關鍵。因此,台灣的公民團體與港人組織將聯合提出《港澳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修法草案,規範行政院每年針對香港情勢提出評估報告,並依此擬定因應對策,以明文制度,逐步強化台灣的援港政策。
⏥ 聲明發起團體:香港邊城青年、台灣人權促進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台灣香港協會、華人民主書院、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0937-169-222)、李芃萱(香港邊城青年理事長|0912-54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