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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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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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冒名加Line刺探隱私 小心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林男懷疑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但又苦於找不到證據,靈機一動申請line帳號,並將帳號以A女的名字命名,偽裝成A女加張男為好友,從聊天中得知張男女兒患有糖尿病、張男的性生活與家庭等個人資料,並以取得的部分資料對張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不料被張男與其女兒告訴違反個資法,林男的行為是不是有違反個資法呢?
🎸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符合特定目的與相關要件
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了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外,應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更是除了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特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第6條參照)
🎸林男解釋自己在行駛不貞蒐證權,也沒有損害張男權益
林男以妻子A女的名字加張男line,使張男相信正在和他聊天的是A女,所以在聊天中透露了許多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他與A女的互動、性生活、家庭、職業、聯絡方式、醫療、社會活動等,甚至在林男的追問之下,透露女兒患有糖尿病等醫療資料。
林男解釋自己蒐集資料的目的只是行使「不貞蒐證權」,想要證明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沒有造成張男損害,也沒有惡意損害張男與其女非財產上之利益。
🎸法院認為張男取得個人資料為違法蒐集,違反個資法
法院認為妻子有沒有通姦,林男可以從日常生活人際互動間觀察,而不是違法使用難以被認為是誠實信用的方法來蒐集張男的個人資料。林男一再主動詢問張男相關個人資料,不符合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且林男以收集來的資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其目的不僅是為獲取個人財產利益,更為損及張男利益,不符合19條第1項第8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所以認為張男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這樣合理嗎?個資法的適用範圍應限縮於「作假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個資」
依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也就是說個資範圍包山包海,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會蒐集到他人的個資。
但是違反個資法是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限縮為假扮身分與蒐集資料間有因果關聯才會違反個資法,也就是說「作假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相關個資」才會是個資法要處罰的範圍。
以本案來說,林男假扮成A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A女與張男通姦的證據,那蒐集到兩人間互動的資料就是個資法所保護的範圍,但是張男女兒的病情與假扮的目的無關,所以就這方面,不應以個資法處罰,以避免民眾動輒得咎,時時害怕自己違反個資法,而不敢敞開心胸和朋友暢聊了。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 在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的推薦與評價
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規定之侵權行為,亦皆有其各別之成立要件(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