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週前,三立造謠羅智強「呼籲拒打美日疫苗」
這是散發與疫情相關的謠言,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已向北檢告發犯罪,現在就看北檢是不是包庇
昨天三立又引用一位綠營人士,說「羅智強是柯文哲的最大側翼」
我說我是每一位被民進黨打壓的人的側翼
今天三立居然就把新聞下架了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65334
三立啊三立,你是在怕什麼?
被羅智強嚇到變縮頭烏龜?
三立這個名字取得不錯
民進黨出包,「立」刻造謠
民進黨放話,「立」刻瞎編
民進黨被罵,「立」刻抹黑
但現在三立可能要改名成「六立」
還要再加上「立」刻被告、「立」刻俗辣、「立」刻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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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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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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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俗辣被告 在 聽說荷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戲棚下站久了就是你的 ?】
好久沒寫文章,來碎念一下~
最近這兩周荷蘭感染人數急速增加,光今天已經增加七千多人,朋友說這樣繼續下去 #一天一萬不是夢?😆還好政府剛剛又開記者會,未來四周要進行部分封鎖 lockdown,老實說對我生活沒太多改變,只是將會更少或不去公司而已。
倒是前兩天挺驚訝出門看到商店裡蠻多人戴口罩(因為政府前幾周開始「強烈建議」戴口罩),還有直到剛剛記者會,總理宣布除了孩童,基本上在室內都必須要戴口罩(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要戴口罩幾個月前已開始)。
看似在文明國家發展先進的荷蘭,過去半年對於疫情的處理,我只能以很俗辣的心情 #沒有期待就沒有傷害,然後躲在家裡工作來面對。😆
猶記三四月份荷蘭開始爆發疫情時,時不時看到華人戴口罩被歧視的新聞,或者專家說著口罩無用論,如今大半年過後,政府也改口要強制戴口罩,對照半年前對於口罩的歧視與不解,現在想來真的蠻好笑的。😆
我們終究都只是人,人在面對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或習慣,第一反應通常是拒絕,或者找到不需要做改變的理由,來說服自己跟別人。
在台灣職場,有些資方可以威脅員工(或者在電梯貼紙條「還有臉進公司」😆)去做出改變,但在相對守法(怕被告)的荷蘭職場,通常對員工或 Stakeholders 只能好好溝通去說服他人做出改變。
這也難怪荷蘭職場,溝通能力很重要,但那背後其實考驗的是「耐心」。道理都知道,但「接受」與「改變」又是另一回事。
於是一份文件政府機構要搞兩三個月,公司一個 project 可能要搞兩三年,因為不是每個(荷蘭)人都這麼 open-minded,有些觀念真的是要經過時間不斷的淬(洗)鍊(腦),長時間的 #立場堅定態度和緩 才可能被理解。
沒耐心的搖頭離去,有耐心的,戲棚下站久了就是你的,也就是傳說中的緣分?
接下來的日子,我們繼續好好家裡蹲,把口罩戴好戴滿吧!😆
還有面對看不到盡頭的在家工作,我也真的該來好好把工作桌升級一下!😂
PS. 照片是前兩天去商店寄東西第一次看到建議戴口罩標示,還很可愛的用紅綠燈來警示人數太多是否可進入,當時看到裡面大家都戴口罩,我還因此回家拿口罩。😆
俗辣被告 在 罵俗辣會被告嗎?有沒有法律系的可以幫忙解釋一下 的推薦與評價
你針對我本人的留言內容「俗辣」 已經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 。 我已截圖存證 ,因此我要求 在109/11/17前做以下兩件是以補償我 , ... ... <看更多>
俗辣被告 在 政客爽- 綠營側翼造謠俗辣怕被告,將會把道歉啟示置頂三天 的推薦與評價
既然俗辣怕被告,那就應該要提告的。 11 mos. 36. ... <看更多>
俗辣被告 在 [問題] 有關臭俗辣新聞的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D_rc5bD ]
作者: koala8363813 (てんびんざ)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有關臭俗辣新聞的問題
時間: Mon Jun 20 22:30:26 2011
剛聽新聞
有人因為罵老闆臭俗辣吃上官司並且免職
然後臭俗辣有眨的意思
而且在公開的場合
所以這個女生員工被告成公然侮辱
因為會影響名譽
女員工的解釋是:電話來了老闆不接就一直推給他接
是要找老闆又不是找他
然後老闆一直推拖不接
而臭俗辣台語意思有:無能、沒用的意思
而這樣形容他是事實
那為什麼名譽會受損?
如果說的事實怎麼會構成名譽受損
名譽傷害不是成立在他講的不是事實才成立的嗎?
有人可以告訴我原因嗎
我真的還不大理解
這個女生若有罪
不就很奇怪
除非他說的不是事實
是我對法律的認知太差了嗎???
感謝了解的人回答我
還是在這不適合問
需要轉法律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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