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年齡放寬 避免年齡歧視
鄭佑璋/物業管理(桃園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員任用年齡限制放寬為20歲至70歲。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員任用年齡限制放寬為廿歲至七十歲。
這讓筆者想到不久前接觸的個案,有業主(管理委員會)迫於住戶抗議,以年逾六十歲為由,要求業者(保全公司)改派遣人員,然在非有執行業務過失或曾有刑事紀錄致有不適任之狀況下,業主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年齡歧視條款。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健康狀態無過勞或達到職災風險,提高保全年齡上限未嘗不可。
畢竟,年齡不該成為適任與否的必然條件,在台灣成為高齡社會且退休年齡不斷延後的狀態下,提高保全年齡上限,可增加二度就業人口,且對目前供需失衡的保全業市場有正面幫助。
有鑑於近來公寓大廈侵權紛擾事件層出不窮,筆者建議,主管機關應對就業服務法與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重新調整減少該行業適用扞格之衝突,在保全人員證照制度上路前,可將保全在職訓練時數納於基本責任工時之內,對襄助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執行業務,減少集合式住宅侵權爭議發生機率,以及輔助內政主管單位政令宣導,較能產生正面效益,對各方都是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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