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多,我一直想在台中置產,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不安全感,讓我遲遲下不了決心。這段期間我訂過兩間預售屋,卻在合約審閱期間陸續退掉,原因是擔心再買一間房子壓力會太大。然而,眼看台中房價不斷飛漲,我也變得越來越焦慮。
有鑑於我最在意的其實是財務問題,因此我決定請教專家,也就是跟我一起開辦「金錢整理七日行動營」的 Lidia 老師。Lidia 是財務顧問,在她所屬的體系中,她的職稱是「財務建築師」,工作內容是協助客戶打造穩健的財務地基,而不是向客戶推銷有如空中樓閣的金融產品。
我和 Lidia 敲了諮詢時間,然後既興奮又不安地等待她的來訪。興奮的是,我終於有機會透過專家分析,知道自己究竟有沒有條件再買一間房子;不安的則是,萬一分析結果不如預期,我勢必得忍痛放棄這個想了很久的念頭。
三月份約訪當天,Lidia 甫坐定便取出一本問診手冊,開始詳細詢問並記錄我的價值觀、財務目標、投資屬性、風險需求、各種財務數據,以及我預計花費的購屋和裝修金額,以便後續試跑各種財務模型,為我進行更詳盡的預估和分析。
馬拉松式的問診結束後,Lidia 稱讚我很有條理。她說,沒有「金錢整理」習慣的人,光是交出她要求的財務數據,可能就得耗時一、兩個星期,甚至一個月。但基於我每半個月就整理一次資產負債表,因此每個月的收支、每張保單的現值、剩餘的房貸金額、手中持有的基金現值….等等,我都能夠迅速提供。
事隔三週,Lidia 帶著一份超過 40 頁的財務規劃報告上門,報告書裡清楚呈現出我的財務現況、各種財務模型,以及風險管理的分析結果,同時也附上了規劃建議和執行後預估的相關效益。
直接講重點:我的購屋預算 OK,緊急準備金充足,負債比不高(目前自宅的房貸),資產變現率很理想,消費隨性度很低,而且超額現金比過高。總而言之,我的財務狀況很健康,有資格買第二間房子,唯一的錢坑是養貓,需要改進的部分則是醫療險不足,以及財務自由度等於 0!
是的,我離財務自由非常遠,因為財務自由跟存款無關,它的算式是:「理財收入÷年支出=財務自由度」(理想值=1),意思是你一整年的花費都可以用理財收入來支付。但是我年前聽信印度神童的預言,把投資標的縮減到只剩一檔基金(而且小賠),導致 Lidia 問診時我完全沒有理財收入,因此財務自由度抱了個大鴨蛋。
醫療險不足的部分,則是我過去刻意為之的結果。我認為健康可以自行負責,但意外防不勝防,所以我買了頗高的意外險,醫療險卻少之又少,畢竟真要住院,我也不至於住不起單人病房。但 Lidia 藉由數字讓我理解,如果我維持現有的收入狀況至 60 歲退休,在擁有兩房、沒有理財收入的情況下,只能安穩地活到 74 歲。我若「不幸」活過 74 歲,將不得不恢復工作、創造收入,甚至還不能生病,否則將成為下流老人。
模型顯示,為了避免坐吃山空,我必須補足最精準、最適量的重大傷病險、看護險和失能險,同時將一定的金額投資在全球型的 ETF 上滾雪球,如此一來,我就能安穩地活到目前的平均餘命歲數-85 歲。上個月,我已經按照團隊的建議加買了保險,接下來也將抽空申請「複委託」,開始打造我的理財收入。至於台中的房子,我終於可以安心、積極地看屋啦!喔耶!
這次接受財務規劃的心得是,在房價飛漲的時間點買第二間房子,真的不能只憑感覺。比起事後付不出房貸搞到斷頭出場,或是讓自己的財務壓力大到爆表,還是花錢請專家評估比較妥當。我覺得這樣的服務可以幫到很多人,也能為大家省卻許多胡亂摸索的時間,因此我替大家拗到以下的小福利 ↓↓↓↓↓
只要填寫問卷,就能得到一支財經書籍的導讀影片,以及與 Lidia 老師的 30 分鐘一對一諮詢(價值 6,800 元)!限量 30 個名額,想爭取福利的話請加緊腳步喔!問卷網址是:
保單價值準備金意思 在 保險好Eas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壽險真的是你想的那樣嗎?
當有人告訴你儲蓄險多好時,你是否想過這些話背後真正的意思呢(´・ω・`)?
快聽聽正義哥怎麼說吧!這可是非常重要的唷😉
》》破解儲蓄險話術,六招心法大公開
--
🌈「我的保單」輕鬆整合你的保費保障!➡ http://bit.ly/35ARMW9
保單價值準備金意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要保人將受益人變更為他人,債權人能不能主張債權受到侵害,訴請法院撤銷變更要保人的行為?
這個案件的事實如下:
父親因為欠債,將自己的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名義變更為女兒,引來債權人主張,父親名下的保單,保單價值準備為父親對外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父親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已經侵害其債權,所以,債權人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以父親及女兒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決女兒應該將保單的要保人回復為父親。
父親在訴訟中最主要的主張是說,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責任財產,變更要保人的行為,自非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之標的,債權人也不得代位父親終止保約,債權人無從就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提起本件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且保險費自92年起都是由女兒繳納,因爲女兒是受益人,她並沒有贈與保險費予父親的意思,變更保約要保人僅為維護女兒自身保險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支持債權人的主張,認為:
1.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對於其繳納保險費所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157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之責任財產。要保人變更後,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將由變更後之要保人取得,自屬原要保人之財產讓與、處分行為,倘有害及債權人對於原要保人之債權,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訴請撤銷,以保全其債權。
2.至於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須要保人行使契約終止權始能發生,乃強制執行方法之問題,尚與債權人能否撤銷害及債權之變更要保人行為之訴訟上利益無涉
3.父親無法證明將要保人變更而女兒是有償行為,女兒提供資金予父親繳交保險費,他們間的法律原因有非常多種,並不能單憑女雃提供資金予父親交保費,就認父女間變更要保人行為是有對價。
#保險行銷
#資產保全
#責任財產
#債害債權
保單價值準備金意思 在 【90、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 #鍾庭長說可以 的推薦與評價
1、葉啟洲,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及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論及審查意見評析,第209至282頁,收錄於最高法院106年度民事學術研討 ... ... <看更多>
保單價值準備金意思 在 保險新手村-30秒搞懂什麼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