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這個案子,一堆人說要檢討修法,
一直扯說要修刑法第19條,
我說精神病患這個條文
是很多國家都有的法律,不應該修,
真正應該修的是刑法保安處分規定。
像這次判決,
法官固然判無罪,但也判被告要監護5年,
就是進精神病院5年的意思,
那鄉民一定會罵
為什麼判5年而已,5年過後他不又跑出來了?
嗯如果你看法條,就知道法官最多只能判監護5年,
5年一到,不管這個人是不是已經治療完畢,
他就是可以走人,醫院也不得不放人,
家屬也不得不含淚接回,然後大家覺得生活很不安全⋯⋯
這時候一定有人說要活用法律,
我想,法律規定5年,
你可以怎麼活用讓它變6年你告訴我,
講幹話很簡單,鍵盤律師總是飛天遁地無所不能呢!
法律給法官的武器就這麼多,
應該給機槍的,立法院給小手槍,
那法官只能將就使用,畢竟給的就是這麼破爛的東西⋯⋯
這樣清楚了嗎?
保安處分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
再分享一個也是桃園地院判決無罪的警方違法搜索而證據排除案例:
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814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HxITe
高等法院於3月底維持一審無罪,二審判決熱騰騰公告上網:https://bit.ly/2Y9aDGn
這則判決描述的違法搜索「劇情」更加精采,如果不看判決開頭與地點是桃園, #可能會誤以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堪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近年來最重大的發現。
☠️無搜索票強闖民宅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派出所所長帶著一票員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帶頭強闖被告朋友承租的民宅(事後還騙法官說人家的民宅是「旅社」,還說這是「臨檢」,結果沒有臨檢紀錄表...),房屋承租人拒絕,表示「沒有搜索票可以闖入人家民宅嗎」,但警方將其推開,侵門踏戶入室。
☠️非現行犯卻強行抓人
在人家房間裡看到有(破損已無法使用的)吸食器,也不管裡面有無毒品成分,反而把人「通通帶回派出所」,被告拒絕,但仍遭員警強行帶回派出所,卻又沒有製作逮捕通知書與相關紀錄,因此「形式上未經員警以現行犯逮捕」。
既然不是逮捕,這個「強行帶回」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沒有人知道,應該是法學上的重大發現。
☠️威逼驗尿:「不配合就不讓所有人回去」
「通通帶回派出所」後發生什麼事情?
依照證人的證述:「帶回派出所後,被告有跟警察說不配
合驗尿,但 #警察說不配合就不讓我們全部的人回去,要把我們送法院,如果配合的話,函送就好,所以我們全部才都配合驗尿。」
什麼意思?就是警察在用半騙半威脅的方式逼人家驗尿。警方如果有逮捕,那麼就必須解送地檢署;如果沒有逮捕,就沒有解送問題。什麼叫做「不配合驗尿就要把人送到法院」?
一二審一致結論:#嚴重違法之證據取得、惡性重大因此證據排除,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為無罪判決。
摘錄一審判決理由一段:
〔法治國原則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容偵查機關採行不計代價、不論是非、不擇手段之策以為犯罪之偵查,是以為確保實體真實發現兼謀人權保障起見,復秉干預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乃針對各類具基本權干預性之偵查作為設有相關規範資為遵循之依據,因之,倘有所違反,則為達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考量,將生證據排除之效果,此即所謂「證據使用之禁止」,俾維護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
經查,本案警方所為尿液之採集係出諸非法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途強行為之,業如前述,已嚴重侵害其人身自由、隱私、個人資料自主及不自證己罪等基本人權,況此更屬 #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主觀上存具之惡性極濃,已達任何稍有理性者均難容受之地步,嚴損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復依當時情形,猶未見有不得不如此之急迫性,再所侵及者,係前揭各 項被告之重要基本權,侵害法益之程度亦重,又奠此重大代價所換得之所謂「公益」,不過為無涉他人法益侵害性,但屬「戕己身體健康」之施用毒品犯行之追訴,二者間輕重之差距懸殊,極端失衡,自乏相當性。且若本案無員警之非法採尿行為,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實無從合法取得被告尿液,進而送驗,自亦無取得本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可能。末以本案得資為被告自白之佐證並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關鍵者即為其尿液及基此衍生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是此非法採集之尿液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自構成重大妨害,凡上俱徵本案循非法強行採集之行徑取得之尿液要未能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定「權衡原則」之檢驗,職是,為貫澈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以維護被告基本人權及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本院認系爭被告尿液及為鑑驗該尿液毒品成分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胥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請問警政署: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可以這樣強闖民宅?胡亂抓人?逼人驗尿?
所長可以囂張到這種程度?
執法人員不守法,如何以法治人民的罪?
💥檢方的責任?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這麼丟臉的強闖民宅亂抓人的重大違法事情,為什麼檢察官沒有發現?仔細看一下起訴案號,又是「毒偵」,想來,桃檢的檢察官可能誤會了檢察事務官的功能,所以當起了橡皮圖章,忘記了檢察官的使命。
一審無罪判決後,如果檢察官還自認自己是偵查主體、 #還記得檢察官的使命 、 #還記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的話,
應該默默地吞下去,轉頭回去督導好司法警察,
結果不是,竟然不要臉到提起上訴,結果被高院打臉。
據說,桃檢的公訴傳統是收到無罪判決原則一律上訴,如果良心發現不上訴還要寫報告,可能還會被千夫所指。
這種是非不分、互挺到底的作法,基本上才是踐踏檢察官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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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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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著咱的夢,來轉|2020返鄉投票列車:嘉義站】圖文 By 臺大學生會 NTUSA
▍嘉義站:在那整片盛開杜鵑的地方 Lalaksu,Uyongu Yatauyungana
傳說,在族人到這開墾以前,一眼望去整片是盛開的野杜鵑。野杜鵑,用鄒族的話來講叫做「Laksu」;這片土地的名字叫做「Lalaksu」,就是「好多好多野杜鵑」的意思。Lalaksu是阿里山山脈東北端山腳下,鄒族特富野社群中Yatauyungana家族的傳統耕地。在1908年,一個鄒族的孩子在這個家族中誕生,他的名字叫做Uyongu Yatauyungana(中文音譯:吾雍·雅達烏猶卡那)。
他是高一生。他一生中改過兩次名,第一次是在就讀小學校時——他的父親因協助日人「討伐」布農族有功而擔任警職,卻在後來爆破捕魚時意外去世,他因此被日本人收養照顧,並在他們的有意栽培下改名為「矢多一生」,「一生」之意為鄒族第一位接受高等學校教育的學生。
完成學業後,矢多一生在1930年進入警務體系擔任巡查、並回到阿里山達邦教育所任教,還要帶領族人發展農業。為了讓「皇民化政策」能深入部落、貫徹執行,日本人透過現代化的教育使矢多一生成為高砂族「先覺者」,取代鄒族「氏族社會」的傳統領導者。而這深深影響了矢多一生在戰後的命運。
日本二戰戰敗後,台灣迎來新的統治者。對於在平地的漢人而言,或許原先期待著回到偉大祖國的懷抱、期待著終於能不受「異族」統治而能擴大的參政權。但對於原住民而言,這個陌生的政權會帶來什麼呢?
1945年,矢多一生取代了傳統領袖代表鄒族與新政府交涉,並授命擔任「吳鳳鄉」鄉長,這時他的名字改喚做「高一生」。這個新來的中華民國政權揮舞著「三民主義」的旗幟,其中提到的「民族平等」讓不少原住民菁英燃起希望。高一生開始推展「高山自治縣」的理想,並擘劃「新美農場」作為族人自主營收產業核心。「高山自治」的理念係延續1935年總督府主辦的「高砂族青年團幹部懇談會」,台灣各地原住民透過彼此共通的日語交流,逐漸萌發「我群」的共同想像。
然而,新政權對這「外族」的自治理念抱持警戒與不信任⋯⋯
1947年,查緝私煙所引爆的二二八事件在全台各地爆發開來,嘉義為當時全島衝突最激烈的地區。因著平地漢人仕紳得請求,作為鄉長的高一生派湯守仁率領鄒族青年下山協助維持市區治安,同時與水上機場的政府軍對峙。這時高一生也將正在避難的台南縣縣長袁國欽(當時的嘉義屬於台南縣管轄)接往山上保護。同年四月,高一生與安猛川共同署名的〈案內狀〉(類似通知書)即為召集台灣各地原住民代表在4月10日前往霧社開會,其中訴說著原住民作為台灣的主人翁卻被侮蔑為藩人,卻還受人利用、成為犧牲者,而盼望著原住民族能一致團結、和平交涉,使此刻來臨的民主精神能讓原住民獲得真正的自治,除了高山區與警察局仍隸屬於政府,其餘一切由原住民自主自治。
這樣的內容被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斥為「圖謀反叛」,派人維護治安也被認為是叛徒與政府軍作戰,而保護袁國欽的行為被認為打著「事成可邀功,事敗則殺之」的主意。同年,高一生等人因此而辦理自首、請求自新。對於國民政府而言,原住民族是極陌生的一個群體,若貿然對領導者展開行動,可能導致整個原住民群體反抗。
真正動手,是在1952年六月,保安司令部研擬出一套「高一生等貪汙案行動辦法」,包含了誘捕辦法、鄉長代理人選、宣傳內容等。當時的宣傳內容指控高一生貪污、侵占公款、佔用政府提供給鄉民的各種物資等等,說「現在高一生和他不法的部屬們的罪行,已被本鄉大多數公平正直的同胞揭穿和檢舉,他們的作惡罪行都有了充分確鑿的證據......」。同年九月,包括高一生等鄒族菁英受誘騙下山,於竹崎車站遭到逮捕。
那些未審先判的罪名目的就是要將高一生塑造成族人的敵人,使之受到唾棄、孤立無援,同時也能避免逮捕原住民的領導者後導致群起反抗。然而,事實上以高一生被指控的貪汙罪名之一的「侵占肥料棉布生產貨款等換穀」為例,就有一份1954年4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對此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公文抄本,同樣這天諷刺的正是高一生被執行死刑的日子。而保安司令部嘉義山地治安指揮所「貼心的」為避免刺激山胞情緒,囑咐達邦分駐所警員勿將不起訴書送達,並要將原件退還嘉義地檢處。
解嚴之後,當年發生的事開始能被談論,然而高英傑在《政治與文藝交纏的生命:高山自治先覺者高一生傳記》的序文寫下:「專制體制的汙衊和宣傳是可怕而有效的,從此負面評價充斥部落直到今仍無法消散。」當時推動高山自治的菁英遭到統治者的污衊、抹黑,使得高一生被傳說為高山惡霸、其子女也受到外界許多羞辱。與此同時,當年許多鄒族菁英遭逮捕之後,其家庭中的女性被強迫嫁給外省人,就好像當人質一樣。受害者的家人與「他們」結婚了、成為家人了,如何能去談論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呢?
在現在「民主化了」的中華民國,部分白色恐怖下的罪名被平反,包含高一生等人在當時推動的高山自治被政府視為「圖謀叛亂」。然而如今我們何時能、如何能還給原住民族屬於他們的「民主」?如何能畫出一條「回家的路」?當年在獄中指甲被拔掉的Uyongu Yatauyungana,猶掛念著族人與山川土地,寫下〈杜鵑山〉一曲:
「totalʉ'i i'o hcuyu ne yonhuci lalaksu 杜鵑山就在南方,
micunana nano yʉn'u miocuso nac'o 正是紅葉漫天的時候了吧?
niya oyonghuasi lau nano taecinha 那座令人思念的山林,
mi'us'nu 'ita hcuyu tngisi ta zomʉ tngisi ta zomʉ 這時烏鴉也飛回舊巢了吧!」
(節錄〈杜鵑山〉,高英傑譯)
▍列車資訊
#購票網址:https://reurl.cc/oDAvO5
#發車時間:
東線-2020/01/10 台北車站 18:22
西線-2020/01/10 台北車站 18:46
#各站停靠時間:
https://ppt.cc/ftbOGx
#各站票價:見購票頁面
2019/12/12-2020/01/03
第二階段購票,開放所有民眾購買。
#學生低收入戶憑證明免費
#學生中低收入戶憑證明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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