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5日) NCC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也就是所謂的「OTT草案」,目前仍蒐集各方意見中。我認為,在 #後疫情時代,串流平台的崛起,也將或多或少造成影視產業的衝擊,因此,在 #保障公眾視聽權益 及 #創作自由之下,如何規範OTT,需要各界的意見。
一直以來,我就是OTT的重度使用者,尤其我從媒體界轉到公職服務,公餘時間追追台劇、韓劇,寫寫評論,成了我最能夠轉換心情的小確幸。這波疫情有可能長期漫延,在電影院有社交距離的嚴格規範下,許多人轉往隨選隨看的OTT平台,也讓「誰是被害者」、「做工的人」等等這些台劇被重視。
雖然,電影院仍有人際社交互動的功能、聲光影音的臨場感受,這些是OTT取代不來的,但或多或少也鬆動了電影族群的版塊。
目前OTT草案5章共20條,內容主要包括:納管與登記範圍、重要資訊揭露規範、禁止不當內容、自律規範與我國內容輔導獎勵措施等。各界有相關建議,待下周草案對外公布後,可以上NCC網站(https://reurl.cc/ZOm973)提供意見,未來NCC也將舉辦公聽會,聆聽並蒐集意見後,送行政院,再送進立法院審議。
#照片是前天趁著邊守議場邊寫韓劇評論
#感謝沈發惠委員賜照
保障公眾視聽權益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覺得扯
我想請問:立法院的召委或立委可以叫電視台的新聞部、節目部、製作部、行政部的經理、副理到立法院備詢嗎? 媒體該有的第四權在哪裡?
「第四權」是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制衡的力量。但10月11日,內政委員會國民黨召集委員排審「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乍看這題目不覺有異,上午會議也順利進行,沒想到到了下午,在我完成司法委員會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的提案報告之後,大約下午三點再回到內政委員會時,猛然看見許多熟面孔,都是現任原民台的主管群。我問大家「你們怎麼會在這裡?」大家說:「就臨時被call來了..」我才到沒多久,會議也就結束了。
怎麼會敢把在寫新聞、做節目的媒體主管叫來備詢?!是誰的點子?! 我非常訝異。見到老同事固然開心,但也很憂慮。在台灣的立法院,會出現如此荒謬的場景,媒體該有的第四權遭羞辱殆盡。這種狀況應該只會發生在火星吧。
上個月初,我在非洲坦尚尼亞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他的客戶幾乎都是記者,因為在坦尚尼亞,只要批評政府的記者就被抓去關,被判刑。但還是有非常多的人權記者、人權律師不放棄繼續追尋真相。媒體該有格,政客該退場。
提醒: 該保護自己權利的人要挺身而出,有權利立法的人該先尊重法律。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廣播電視法第1條: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p.s. 我提案修正的「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6條」也已經在今天上午完成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