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可惡所以「轉貼」抱不平🤬🤬🤬
最近都在醫院公司往返,再次感受到保險的重要性,許多不肖業務會Push客戶解約傳統保單並規劃新的保單借此獲取業績!
以下說明為何不要聽信保險業務員的不肖話術
1、保單的發行只會越來越差,過去的一定比現在好,絕不是項目看起來很多就一定好!
2、不論商品好壞那都是保戶過去不斷累積的財富,不要隨便將其解約或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
3、如果在簽約前或領到保單後就知道保險業務簽名欄非承攬本人那建議直接不要規劃或直接新契約撤銷(因為出事情承攬業務會說:那不是我規劃的)
現在因為過去不肖業者對於母親的不當銷售,使母親保單缺少了最重要與最基本的住院實支實付(當時我從業時母親因身體狀況早不能規劃完善保障),好在現在經濟能力尚可,若是發生一般家庭這筆費用可是家屬2個月的月薪呀⋯⋯
再度奉勸保險業務員「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大商之道 利人利己之」不要為了自身利益而喪失了保戶的權益。
#保險是人生必需品
#實支實付很重要
#良心才是金融從業王道
#為過去身為保險業務無法改善家庭保障而難過
保險保單不是本人簽名業務員簽名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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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要保人簽名,變更受益人,是否對原受益人構成侵權行為,要負擔賠償責任?
這一件訴訟是父子為爭奪保險金,對簿公堂人倫悲劇,業務員無端捲入糾紛,上法院當證人,證詞左右閃躲,似是而非,實在辛苦。所以,以後如果幫客戶辦理受益人變更,沒見到要保人本人,不要輕易送件。
本件事實精簡如下:
大華與小花為夫妻,生有兒子志明一人。二人感情不和離婚後,小花以自己名義購買終身壽險,金額為四百萬,並指定大華為受益人。
後來小花因病昏迷不醒,法院宣告監護,由志明擔任監護人。志明在小花昏迷中,偽造小花簽名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並在小花死亡後領取保險金。
大華事後知悉此事,要求志明把保險金交出來,志明拒絕,大華就向法院起訴,主張志明的行為是侵害自己的受益權,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 108 年度 上 字第 439 號,決判決大華勝訴,主要的理由是:
一、 辦理受益人變的時間點,小花已經陷入昏迷,不可能親簽,也不可能授權別人代辦。
二、 志明雖然一再否認契變書上小花的簽名是自己偽造的,但是筆跡鑑定出來不是小花親筆簽名,而契變書卻是志明交給業務員去辦理變更受益人。所以,契變書上小花的偽造簽名,志明絕對是知情的人。
三、 大華是小花指定的保單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志明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變更受益人,變相剝奪了大華的受益權,導致大華產生了保險理賠金額的損害,志明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該負擔400萬的賠償責任。
#受益人變更
#監護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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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單不是本人簽名業務員簽名 在 保險好Eas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咦?美美出差不在家啊!沒關係~反正保費都是媽媽你在繳的,就幫美美簽個名就好!」
如果聽到業務員跟你這樣說,要注意!⚠代簽可能會導致契約無效!
》》壽險簽約時,業務員說:『被保人簽名欄位你就幫忙代簽一下吧。』這樣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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