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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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不意外?漫談意外保險之八
案例: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A下班回家後進浴室洗澡,卻久久未出,家人破人而入,發現被保險人已氣絕身亡。屍體經法醫相驗後發現,後腦有明顯外傷,死亡證明書紀錄直接死亡原因為腦溢血。請問受益人該如何爭取理賠
問題:再談意外保險的舉證責任
生命可以有多強韌?許多冒險家攀上喜馬拉雅山的聖母峰,潛入太平洋馬里亞納海溝;但是,生命會有多脆弱?我曾經有朋友坐在客廳看電視時,安詳地離開世界,彷彿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上面的案例,也是生命脆弱的一種表現形式,只是洗個澡,可能家人還等著他出來一起看電視呢,但,他硬是走不出來了。
這是一件相當棘手,也是非常常見的理賠糾紛案例。家屬遲遲等不到A走出浴室,在外頭叫門又沒人回應,只得破門而入,但被保險人A已經氣絕身亡。死亡時,被保險是躺臥在地上,全身赤裸。後腦部經與地面撞擊,致有撞傷及挫傷之傷口,且留有一些血跡。檢察官的相驗屍報告主要有以下的紀錄:
一、死亡的直接原因甲為「腦溢血」,乙為「後腦鈍力傷」及丙為「洗澡中跌倒」;這種記載方式,意思是說A先發生跌倒,導致後腦受傷,最終引起腦溢血死亡。
二、對其死亡方式勾選為「病死或自然死」。
法醫開出這般的相驗屍體證明書,A的家屬想要申請意外保險的理賠,實在不太可能了。姑且不論法醫對於A死亡原因的描述如何又如何,單就死亡方式的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保險公司就不願意理賠了。
然而,檢察署法醫進行屍體相驗的目的,只是在確認死因有無他殺的可能性,換言之,法醫是從刑事偵查的角度來查驗死因,只要明顯沒有他殺的嫌疑,且家屬在相驗屍體時對於死因亦無爭執的狀況下,法醫多是勾選「病死或自然死」。所以,這樣的勾選方式,不過是種司法行政上的便宜措施,以免每一個相驗案件都要進行屍體的解剖,以查明真正的死因,造成地檢署相驗屍體工作的無謂負擔。
如此說來,保險公司實在不宜以相驗屍體證明書勾選的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就貿然以事故非意外所致拒賠的。不過,這樣的案子對保險公司也有查證上的困難,造成會有先拒賠再說的結果出現。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實務運作方式呢?這麼說吧,類似A這樣在家人發現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時,人送到醫院只是盡人力地急救一段時間,沒有恢復生命跡象就不會有進一步的醫學檢查與救治動作出現。因此,除了法醫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對於保險公司理賠判定的需要而言,醫院的急救紀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承前,既然除了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並無其他可以參考的文件資料,而對於意外發生的舉證責任,依法又落在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身上,保險公司當然是先拒絕理賠了。
所幸,這種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並不會單看相驗屍體證明書的記載,就判決受益人敗訴,而是會傳喚法醫到法庭作證,說明死因認定的過程及理由。通常來說,法醫是不會涉入保險公司與死者家屬的訴訟紛爭,斬釘截鐵地說明死因為何,大概都是把相驗當天所見做一個說明,確切死因則多推說屍體未解剖,不願隨意臆測判斷。
於是,法醫作證完畢後,這種案件就會被打回原形,由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舉證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若以本文的案例而言,爭執的焦點會在A是因腦溢血發作才跌倒,還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此時,被保險人過去的病史,就是勝敗的關鍵所在了。如本案,被保險人過往的病歷記錄若無任何心臟血管之相關病史,則其突然中風的機率就不高了。
此外,法醫或者其他鑑定人是否能完全排除「被保險人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的可能性,也是法官會調查的重點。倘若無法完全排除,再加上被保險人過去無心血管疾病的病史,法官判賠的可能性相對地也提高了。
意外?不意外?我們下回見。
保險公司如何調查 病歷 在 業務說投保後兩年內不要申請理賠給付(說保險公司不會調病歷 的推薦與評價
保險公司 都會查的。(保險公司只要調健保局的資料,都知道你看什麼病、在那看 ... ... <看更多>
保險公司如何調查 病歷 在 Re: [討論]保險公司查病歷的範圍? - 看板Insuran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opium (opium)》之銘言:
: 請問保險公司查病歷的範圍,有填一張同意調病歷的簽名,
: 請問保險公司能查到我在所有醫院或診所的就醫紀錄與病名診斷嗎?
: 期間是五年內所有的就醫紀錄嗎?
: 或是只能針對申請理賠所提出診斷證明或收據的醫院去查病歷?
: 其他未附理賠證明的醫院或診所就不能去查?
: 是將我在該醫院就醫的病歷都影印,或是只能查到提出理賠的該項病歷?
: 謝謝各位高手!
綜合回答如下:
健保局可查詢之就醫病歷最早可至民國84年健保開辦以來所有記錄。
300元查詢費可查詢:
時間、醫療院所地址
600元查詢費可查詢:
時間、醫療院所地址、就診科別
1500元查詢費可查詢:
時間、醫療院所地址、就診科別、領用藥品
實務上,若是保險公司查詢,只會查詢300元的等級,然後在依院所名稱、時間,
分別對個院所提出查詢。畢竟一切是以病歷為主,健保局記錄只是輔助,
若兩者記錄有衝突,病歷會是最終評判根據。
至於個別醫院的部分,就很混亂了...有些會影印病歷,有些會給病歷摘要,費用千元起
要知道,若是當事人在某院所長期就診,病歷的厚度會很驚人,
院所相關人員對於這種業務是很不重視的。
荷西就遇過院所病歷調查長達2個月才給資料的...
(事實上,荷西是致電關心後,院所才給,可以猜想根本是忘記了)
(不過對客戶不見得是壞事,還可以收很高的延遲利息)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大多查詢至投保2年前的記錄(怕帶病投保),
但若是重疾理賠,仍有可能會查詢至投保5年前的記錄喔~~
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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