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保險安定基金
作者:黃莉婷律師
「保險安定基金」是依據保險法第143-1條,由產險及壽險業者提撥資金所設置,其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保險安定基金主要設置目的在於保險業者發生問題時,由保險安定基金依法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市場安定。
有關於保險安定基金得辦理之事項,其中與民眾最為切身相關者為,保險業如有依法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法向法院聲請重整時,保險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又保險安定基金墊付之適用對象為「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不包含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再保險契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與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以及國內保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等契約。而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標準則需依據產險及壽險之不同給付項目而定。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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