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乎意外的意外】
也許因為吃抗生素容易嗜睡,以致睡眠一整個補滿,十分充足的緣故,這幾天精神狀態較佳,閒談到這回受到細菌感染一事,結果娘親突然提起道她跟朋友聊起,說懷疑哥是不是打疫苗的時候在醫院就受到了感染…
再怎麼說,在統計上,醫院裡頭出現葡萄球菌的機率確實比日常環境更高出一倍以上,這樣的感染管道也時有所聞,希沙良自己雖也早想過有一定的可能性,只是現場的醫護人員其實因為新冠疫情的緣故也都有努力在做清消,這事也只能說是個不幸的意外了。
在一般人心目中,「非意料中的事情」常會認為就是意外,不過就保險而言,「意外」的定義則更加嚴謹。偶爾會聽到有人說,啊我這個就是意外呀!我也不想這樣,為什麼意外險不賠?
相對於其他各種的人身保險,意外險的費用相對低廉,少少的錢就可以獲得很大的保障,只是保險要獲得相關的理賠,自然會有一定必須要合乎規範的條件限制。意外險出險的前提,也就是所謂「意外」,其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以上條件皆必須符合。或許,說是「意外事故險」或較完整的「意外傷害險」,大家會比較容易理解,舉最常見的例子,就像是交通事故、跌倒,以及工安相關問題所導致的受傷、骨折之類(日本即是使用「傷害保險」一詞,英文中的casualty也是帶有不意受傷、遇難的意思。)。
與意外相對,必須要先排除的,當然就是「疾病」,除了本身帶有的疾病之外像希沙良這樣非預期地受到感染,也是屬於疾病。在與保險業務人員聯繫的時候,對方首先開口就是詢問這事。希沙良立刻回答:「是疾病,非意外。」,而後雙方再來確認是否可能有符合理賠的相關保障。在這回的CASE裡,因為個人沒有選擇住院,所以能夠申請的,就只有屬於醫療險的門診手術部分可以送件(可能有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的方式,要依當初投保的保單為準)。
此意外非彼意外,可不是所有心理上非預期的意外都能夠申請意外險的唷!
不過話說回來,很多台灣人的意外,像是闖紅燈「意外」被警察攔下來,買股「意外」被套牢,「意外」得要奉子成婚之類,根本只是統計學上的機率問題,其實本來就有可能性,一點都不意外呀!
(好啦,配圖還是放一下這回很辛苦才申裝成功的AZ戰隊證明小黃卡唄!)@希沙良的部屋。 #台北 #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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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意外事故定義 在 鏡好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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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理賠?
意外險理賠的三個條件: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不可預見性,該怎麼解釋其定義?而大家所熟悉的運動賽事馬拉松、登山、三鐵,若發生意外保險公司賠不賠?爭議的地方又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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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意外事故定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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