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你的三倍券買了什麼?從消費心理看疫情振興效益 / 別蓮蒂、巫柏翰
別老師的研究很有意思,
簡單來說,N 倍券的經濟刺激效果不大,而數位綁定比例越高,刺激效果也就越低。
真的要幫助達到刺激效果,大家還是拿去旅遊、購置耐久財之類的,才會有比較明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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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領取方式上,多數的受訪者(53.2%)原本表示自己應該會採用數位虛擬綁定的方式,比如綁定信用卡、悠遊卡或其他電子票證。但在實際領取時,大多數人(62.6%)仍然是領取實體券
2. 對大多數人(60%)來說,振興券對象是一筆意外之財。在領取前,不少人認為自己應該會把振興券用在一筆大的支出上一次花掉;但實際上,這筆意外之財似乎沒有推動高額消費,消費者反而是傾向小筆小筆的慢慢花(56%)。
3.在消費類別方面,原本預期消費者會把這筆錢花在額外、非必要的支出上;但實際上大多數人反而是花在「日常消費用品」,前三大消費分別是「日常餐飲」、「低價消耗財」、「日常衣著」等。
4.經過分析發現,比起「實體領取」的消費者,採用「數位綁定」消費者更傾向將錢花在「必需品」上。也就是說,「數位綁定」似乎較難刺激額外的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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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歸戶意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一篇文有提到過我我們把賣屋的成本預算都投入到了花園,我們有個非常大的花園。因為是邊間又是邊坡的房子,所以前屋主種了許多植物來遮擋隱私,讓住在裡面的我們彷彿被森林包圍的感覺,隨著四季轉換從窗外看去綠叢點綴著紫白桃紅橘等各種顏色的花卉在其中,心情每天都很好。但整理的時候,心情就不是太好了,因為植物真的很多。所以我們找了專業的園藝師來幫我們重新整理和規劃,我們希望在保留原始景觀的情況下,讓植物看起來不要這麼密集,當然還有之前提到的把菜園變草坪的費用。這是一筆不小的開銷,我們找了很多園藝師來估價,最後找到了一個價格合理,和我們的想法也符合的園藝師來合作。
施工的過程中,當然邊做我們會有一些新的想法,每個想法都是加錢的想法,雖然追加後的預算,仍在我們的控制範圍內,但發生了一個插曲,讓我們差點付不出工程款。
科學家有一筆發明獎金,早在半年多前就通知有這筆錢,但他就是那種順其自然的人,完全沒去追這筆錢何時撥款,一直到我我們決定賣房子之前負責人寫信問科學家:「這筆錢你打算放到退休金帳戶還是到薪水帳戶?」科學家當然要求放到薪水帳戶,此時正是需要花錢的時刻,我們感恩這筆錢像是及時雨,剛好可以拿來整理花園,所以我們就放心的追加預算,想把花園工程做好。
誰知等了又等,這筆錢一直遲遲不下來,科學家打電話去問,又老是找不到人,終於找到人,對方說因為科學家沒有完成填寫請款表格,所以沒有撥款。這事說到就來氣,我們從來沒有領過什麼獎金,怎麼會知道要填表格,而你寫信來通知,也不會一併告知申請流程,只問我們要放款在那個帳戶?就讓我們一直苦等。
科學家在當天就馬上處理請款表格,然後跟對方確認完成請款手續,負責人說下周就會入帳。
於是我們就放心讓人開工了,結果到了下周,錢沒有進來,因為某些原因,說還要再等一週。
我們付了一半工程款,工人已經開始工作,如果下周在沒進款,真的要開天窗。科學家開始盯這筆錢,常常在半夜12 點起床確認手機,是否有款項入帳,壓力之大可想而知。誰知到了最後時間還是沒看到這筆錢,眼看兩天後就要驗收付尾款,他心急如焚的打電話去找負責人,誰知道這個小姐他去度假了~~度假~~度假去了。 「職務代理人」其實是「植物代理人」,因為他無法處理放款事項,科學家把事情告知這株「植物」,如果因此毀約,他會要求負責人賠償我們所有的損失,因為他都有書信證明。我老公十年來第一次態度強硬的處理事情,這次真的被逼急了,於是「植物代理人」只好把原負責人的上司的私人手機號碼給了科學家,科學家找到了上司,上司也知道事情的嚴重性,馬上積極處理,隔天一早錢就入帳,我們終於如期付清了工程款。
本以為這樣就可以準備賣屋了,花園弄好的那個星期六上午,我帶著輕鬆的心情說要去買點菜和肉,好好的煮一頓大餐,慰勞辛苦的我和他。以往他都會說全家一起去採購,這次卻說他要在家裡處理一點事情,我太放鬆,沒有察覺到異樣(老公跟小孩一樣,說要自己忙點事想支開你的時候,你全身汗毛都要豎起來警戒,是我疏忽了),就獨自出門了。他還交代我慢慢來,可以喝個咖啡放鬆一下,最近監工太辛苦了,我整個人充滿幸福感的出門了,還真的找家咖啡店慢慢啜飲咖啡,只差沒去按摩。
不過九十分鐘的時間,我一進門回到家,手上的菜摔到地上,看到眼前的景象真的差點暈倒,「我老公補漆補成了101忠狗牆」,從我嘴裡罵出我唯一會講的髒話,用獅吼功奮力地吼出「靠!!你到底做了什麼?」整面牆像是長滿了雀斑,我知道他想補漆,可我一直告訴他先補角落不顯眼的地方,如果效果不錯,再整面補,如果色差很明顯,就什麼都不要做,結果,什麼不該做的他都做了,我當下真的好想哭。真的是一波剛平,一波又起。我氣到都不想跟他說話,原來支開我,就是擔心我會阻止他,而我沒有留下來阻止他,果然就發生了不可挽回的錯誤。因為這面牆,讓我家看起來好像廢墟,那種想哭卻掉不出淚的感受~~原來不是盡頭...
我望著那面牆發呆,他問「午餐吃甚麼?」
我沒好氣的說:「自己煮泡麵吃。」
想了很久很久(大概15分鐘)我說:「也許這是天意,我們重新粉刷這面牆吧。」
闖禍的那個人,也點頭同意了。
週日,我們去向朋友請教了如何粉刷,要買什麼漆,也借了一些工具,然後想到了美女業務員的建議,去Bunnings買了亮色的漆,把原牆面的顏色換了。當天晚上,我們就直接開工,連孩子們也加入粉刷的行列,把整面牆先漆上兩層白漆,掩蓋原色,等著隔天再上色漆。
清晨三點半,我發現枕邊人不在,起身看到這個始作庸者竟然已經起床開始工作,我太睏了,沒管他就繼續睡了。隔天早上起床,他已經完成了大部份的牆面,只剩修邊。看他如此辛苦,我也就不再責備。
重新粉刷後,房子整個煥然一新,科學家刷出興趣,竟然說要把女兒房間的牆面也換成亮色,我當時不知道油漆的價格,反正牆面不大,也就沒有反對。這個期間,科學家就是來回的Bunnings跑了好幾趟,都說是缺什麼,就跑去買,然後告訴我,他要把房子換外觀換上新的鐵灰黑色,聽說那是現在最流行的顏色,會讓房子看起來很氣派。然後他把圍牆的漆和房子外圍的白漆也全部買回來後才告訴我,他買了好多好多的漆回來,並且請了一周的假,準備在家粉刷整個房子,最讓我傻眼的是,他還告訴我今後要省一點,因為他買完這些漆和工具,我們的戶頭只剩$200澳幣。原來這才是欲哭無淚的盡頭,一家四口,200澳幣~~
說真的,當下想離婚的心都有了。
他知道若跟我商量,我一定會反對,但他說他愛上粉刷後的成就感,還說退休後要來發展粉刷事業。不管他說什麼,我都聽不進去,就覺得他是個神經病。我只想著兩百元怎麼度過兩週到下次薪水進來,更何況信用卡也刷了不少,我慶幸我週六有去採購,冰箱的存糧夠撐一陣,還想著用麵粉做麵包,做餅,包子饅頭和麵條來度過這個經濟寒冬。我跟他商量停掉孩子的打鼓課,他說孩子們的才藝課一個都不能停,那是他們喜歡的事,他開始把車庫的露營器材和一些工具拍照,在網上拍賣,為了能夠換現金,他都賣得非常便宜,這又讓我不開心了,就已經缺錢,還把價格壓到不可思議的低,我說你乾脆捐掉算了,他說他只要能籌出小孩的打鼓和小提琴費用就夠了。所以他上班時,有約人來看東西,如果沒談好價格的,對方問我多少錢,我看到科學家給我的list上面寫$5,我就會賣$10 ,他說$15的,我賣$30,對方還會跟我說謝謝,真便宜,由此可知我老公真的好好做研究就好,不適合做生意。
晚上,我們一家四口開會,我們告訴孩子們家裡的經濟情況,最近會取消每週一次的Pizza day,外食也會減少,我沒有在孩子們面前責備老杯,而是告訴孩子們要理解爸爸很辛苦,為了把房子弄得更漂亮,賣得好價錢(其實我心裡罵到無力),兩個孩子謝謝老爸,還紛紛慷慨解囊,把幾百元的零用錢全部掏出來,要爸爸盡量買油漆,把家裡弄好。(挖勒,也是不用這樣鼓勵老杯),我拿出我的台灣信用卡,告訴老公我自己有一點存款,不用擔心菜錢,刷我這張卡,台灣有家人可以幫忙轉帳我的存款繳費。雖然老公這次這樣冒險,但總是為了這個家,我罵個幾句,最後還是要一起面對和解決。找孩子們一起商量,是因為不想讓他們覺得生活一切就是這麼安逸,這個賣房子的過程,他們都需要參與,讓他們知道經濟的困境,讓他們學習一起想辦法,一起付出心力,一起面對和犧牲,甚至一起煩惱,一起解決,這才是人生。
我告訴他們:「人生裏的美好,沒有一件是理所當然的事。」
接下來就是每天從早粉刷到晚的日子,很感恩連續一週都是豔陽高照的好天氣,但日夜不休息的科學家,不停的工作,我看他腰都挺不直,勸他,他也不停歇,罵他,他也不進來休息,我雖然有幫忙,但需要料理三餐和接送孩子,所以也幫不了很多,爬高的,危險的,曝曬的,都是他一手包辦,我的氣都消了,轉換成不捨和心疼。
終於全部完工,我們找了美女業務員來簽約,她的眼睛為之一亮,當時我們說不要配合的,後來都照著他的意思做了,牆面粉刷成亮色,房子外觀換成鐵灰黑和亮白色,屋簷下的竹簾也取下來,讓採光更好,她為我們改造後的房子重新估價,預期底價提高了不少,是我們投入金額的好幾倍。
最後成交價格又比預期價格高出許多,回頭看來,當初所有的錯誤,都成了美麗的錯誤,所有的安排都是最好的安排。
賣房之前,退稅和薪水讓戶頭也終於進帳成正常數字,我們度過了經濟最低潮,在之後的某一天我們買了孩子們愛吃的Pizza和可樂,舉杯感謝他們願意為家裡付出,並宣布把零用錢全部歸還,孩子們還大方表示不用還,看看家裡還需要什麼就拿去買,真的很讓我們感動。而我當時拿私房錢付出的菜錢,老公也加倍奉還。
賣房的過程真的很煎熬,我完全不想再經歷一次,但這樣一家人甘苦與共,還有吵架又和好,再一起面對、解決問題的過程,讓一家人更緊密的靠在一起,也是和這個房子的美好記憶。彷彿是替這個房子換上新衣裳,再親手轉交給下一個主人,最後在自己的心上畫下具點。
PS 我真心覺得如果賣房子沒預算改造房子,重新粉刷會是投資報酬率很高的選項。就算不用整個房子重新粉刷,只要粉刷一進門,一眼望去最明顯的幾個牆面,那樣就很加分了。
賣房子的實記寫到這裡算是完結,應該很多朋友好奇,我們搬離了舊家,之後住到哪裡去呢?
我會在下一篇跟大家分享的,我覺得這也可以當作很多朋友在新舊房子交接時,很好的參考。
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週末假期愉快。
對了,今天是孩子們第三學期的最後一天,大家假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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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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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信用卡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好金融帳戶,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還可免課徵千分之4的印花稅。 ... 因為搞不懂政府寫的什麼意思.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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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把手上的信用卡悠遊卡icash卡一卡通全部歸戶在手機共同載具下請問大家以後結帳時直接刷(上述)卡就可以直接存入雲端(手機載具)嗎? (意思是:用" ... ... <看更多>
信用卡歸戶意思 在 Re: [請益] 歸戶的意思- 看板einvoice 的推薦與評價
很久沒發文了,來賺賺P幣
※ 引述《e55698 (e55698)》之銘言:
: 小弟最近加入了電子發票的行列,也辦理手機條碼了,然後又發現有歸戶這個功能,但官
: 方的說明不太確定是否為我理解的這樣,所以想跟各位前輩確認。
: 請問歸戶指的是使用該卡片直接結帳,不用再刷手機條碼,電子發票會自動登錄到手機條
: 碼的意思嗎?
是,在POS機支援該載具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存入而無須再另外刷手機條碼
: 任何卡片只要可歸戶的話,都是如此嗎?
請注意:該店支持以電子票證付款不代表可將發票存入該電子票證
可儲存發票到電子票證的店家,請參考 #1NRfdTTS
: (ex全聯福利卡歸戶後,結帳不印發票,該消費紀錄會直接存在手機條碼內?)
全聯福利卡您需要先到店面申請電子發票模式才能儲存發票及在會員平台查詢發票及歸戶
: 如果沒有做歸戶,結帳時就必須做拿出條碼給店員刷這個動作?
基本上是這樣,如果您覺得每張卡要個別查詢也沒關係的話,那不歸戶也是可以的...
: 第一銀行的一卡通聯名卡可以進行歸戶嗎?以及花旗的信用卡
第一銀行信用卡可歸戶至共通載具,但花旗目前無法
請參考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ein_upload/html/1503989844484.html
: 刷信用卡可以直接不印發票這樣嗎(不必拿出手機條碼)?
是,但是目前僅有以下據點可直接將發票存入信用卡,其他處仍須持手機條碼
新光三越、大潤發、大買家、台北101觀景台、遠東百貨、遠東SOGO百貨、大立百貨、
大樂購物中心
: 一卡通(悠遊卡)聯名卡選擇不印發票,是透過信用卡還是一卡通(悠遊卡)紀錄到手機條碼
: 呢?
兩者皆有可能,端看該營業據點支持何種載具(以及您的付款方式)。
一般來講,若POS機兩種載具皆支援的情況下,
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發票即儲存於信用卡載具;使用一卡通付款時則儲存於一卡通載具
: 如果該卡不能歸戶,結帳時又忘了拿出手機條碼,那該次未印出的發票資訊會到哪邊去呢
: ?
仍舊會在該載具內,只是因為載具的不同,查詢方法也不相同
: 使用已歸戶的卡,如果不小心說要發票要印出來的話,手機條碼是否就不會有此次紀錄了
: 呢?
只要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則已與載具無關
: 以上,感謝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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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1.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invoice/M.1507522946.A.3F5.html
※ 編輯: suaveness (111.241.11.133), 10/09/2017 12:25:33
因為原po並未說明是於何據點消費,單看此問題的話的確兩種都有可能
但既您認為此說法有問題,那我修改一下內容,若有其他意見或是想法歡迎再次提出
>> 話說目前似乎還沒有支援信用卡載具也支援一卡通載具的地方呢...?
※ 編輯: suaveness (1.162.177.226), 10/09/2017 2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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