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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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民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自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研究報告「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警告台灣的港口是解放軍入侵台灣的關鍵取得要塞,高雄港埠洞開現況,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星期,針對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透過「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入侵、控制高雄港65、66碼頭一事,就2018年之際,當時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以及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對外發言,與3年之後,也就是2021年投審會卻表達與港務公司並無公文往來紀錄、函覆內容相互矛盾,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公開提出質疑,並要求主管機關對外解釋清楚。
然而截至今日,非但沒有對外解釋清楚,經時代力量立院黨團調查,更進一步發現港務公司非但早已知道中資入侵一事,竟然還取巧配合!
時代力量所調查之相關事實如下:
(1) 港務公司早於2017年8月前即已知道,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將於2018年8月併購OOCL的事實。
(2) 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曾向港務公司詢問,中資租碼頭是否會涉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
(3) 港務公司以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方式,向經濟部投審會「通案」詢問:中國人民、法人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向我國個人、公司或機關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使用,是否為投資行為?
(4) 對港務公司來說港口、碼頭,跟一般不動產、動產沒有差別。
(5) 港務公司 #掩蓋機關身分與掩蓋標的特殊性,使用通案函詢方式,取得投審會「不是投資行為」的認定。
回顧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後,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Long Beach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與美國政府相比,我國交通部港務公司卻僅以取巧方式,以「通案」函詢投審會,而形成 #中資可以來台繼續租用碼頭的結果。
港務公司前身為交通部港務局,雖已完成公司化,但仍為交通部轄下機關,由政府獨資經營,負責執行交通部委託事項、經營商港。然而卻不以機關行文方式,掩蓋身分、掩蓋中資併購情事、掩蓋租賃標的特殊性,將港口、碼頭當作一般不動產或動產,函詢投審會,是取巧配合中資,更是無視國家安全。
時代力量嚴正呼籲,交通部做為主管機關,對於港務公司如此無視國家安全的作為,應責無旁貸,負起全責。除此之外,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為何竟會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無視於危及我國之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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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入侵高雄碼頭,港務公司早知道,竟還取巧配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16
最近,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研究報告「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根據中共解放軍內部研究,指出臺灣的港口是解放軍入侵臺灣的核心,大型港口可以支撐數十萬增援部隊與重型裝甲軍備短時間內大量湧入臺灣。也就是說港口、碼頭是中共眼裡的大肥肉,必須要取得控制。
因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周,對於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透過「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入侵、控制高雄港65、66碼頭一事,就2018年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及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對外發言,與2021年投審會表示與港務公司無公文往來紀錄、函覆之內容相互矛盾,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公開提出質疑。
在調查過程中,時力黨團邀請交通部及港務公司至辦公室說明,發現 #港務公司早知道中資入侵高雄碼頭 一事,卻還取巧配合,說明如下:
👉有關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於2018年8月併購OOCL,港務公司早在2017年8月以前就知道有此一併購案進行中的事實。
👉因為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向港務公司詢問,中資租碼頭是否會涉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
👉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方式,向經濟部投審會「通案」詢問:中國人民、法人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私,向我國個人、公司或機關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使用,是否為投資行為?
👉對港務公司來說港口、碼頭,跟一般不動產、動產沒有差別。
👉港務公司 #掩蓋機關身分、#掩蓋標的特殊性,#使用通案函詢 方式,取得投審會「不是投資行為」的認定。
對比,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後,當時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Long Beach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我國交通部港務公司卻是以取巧方式,「通案」函詢投審會,形成中資可以來台繼續租用碼頭的結果。
港務公司前身為交通部港務局,雖已「#公司化」,但是仍為交通部轄下機關,由政府獨資經營,負責執行交通部委託事項、經營商港,卻不以機關行文方式,掩蓋身分、掩蓋中資併購情事、掩蓋租賃標的特殊性,將港口、碼頭當作一般不動產或動產,函詢投審會,是取巧配合中資,更是 #無視國家安全。
時力黨團認為,交通部做為主管機關,對於港務公司如此無視國家安全的作為,責無旁貸。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為何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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