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3.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雖然持有自有住宅者不得申請租屋補貼,但營建署強調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營建署提醒,「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者僅能擇一申請。不管申請何項補貼,皆需檢附基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跟配偶不同戶籍,需檢附兩人戶口名簿。若家庭成員(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及居留證。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應記載出租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應與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地址相同。另外,有關建物登記資料應包含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民眾可請房東協助出具或是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需符合為住宅相關類別才符合規定。
營建署指出,若要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須在近2年內購買住宅且辦理貸款,需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未購屋者雖不用先檢附前開資料,但於完成購屋辦理一般貸款後,務必將前開資料補寄給地方政府,經確認符合規定後才可轉換優惠利率。提供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是要確認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宅類別、房屋持有及貸款類別情況。有關貸款餘額證明固定格式,可至營建署網站首頁「住宅補貼專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再請承貸金融機構協助開立即可。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持有1間且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檢附該住宅的建物所有權狀提出申請,待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資格後,方可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辦理修繕作業。營建署特別提醒,因住宅補貼訂有計畫戶數,對於弱勢家庭及特殊經濟需求之申請者,會額外評點加分。今年租金補貼實施分級制度,補貼金額分別從2,000元至8,000元。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可享有較低之優惠利率(現為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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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委託人資格 在 姚惠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非常謝謝台灣法學基金會對「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給予幾點增修訂建議的寶貴意見,而這幾點建議也跟防堵實務上公益信託的弊端,有很大關係,而我先就其中ㄧ點補充說明。
台灣法學基金會公開呼籲法務部信託法第71條之6建議增訂第2項:
一、 第71條之6建議增訂第2項
「公益信託之年度支出,應不低於前一年度信託財產總額之百分之二。」
台灣法學基金會理由:
第一項規定並未解決公益信託徒有未上市股票而無現金收入,而不做公益或公益支出相對於信託財產不成比例的情形,因此,仍有必要規定年度支出金額下限。公益信託可能因捐助和信託財產管理而有各種收入,也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有各種支出,信託財產總額處浮動狀態,因此,建議以前一年度此一已確定時點計算其金額。
我的補充說明:
實務上,國內五大財團成立的十大公益信託,信託市值合計逾1200億元,但逾99%信託資產皆為上市櫃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儼然將公益信託變成鎖集團股權的「控股公司」。其結果就是,這些市值高達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的公益信託看起來很多錢,事實上沒啥現金,所以他們就「不需要作公益」或是慈善支出比極低。
如王雪紅的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信託資產皆為其集團未上市櫃投資公司股票,高達60億餘元,但2009-2014年間,竟只投入80萬元作公益,慈善支出比6年銀行收的管理費還低。(被我揭發後,現在ㄧ年慈善支出約300萬🙄)
另外,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雖然去年捐贈1億多元(全數捐給王永慶二房與三房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看似很高,但其信託資產市值逾200億元,慈善支出比僅1/200。事實上,該公益信託2002年成立時市值僅60多億餘元,正因為信託法未規定慈善支出,使得該公益信託像聚寶盆ㄧ樣資產不斷增加,以去年為例,因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與公益信託王詹樣基金,去年因台塑三寶現金股利入帳就高達資產高達9億元,支出僅1億多元,公益信託還「淨獲利」8億元。正因此先前公益信託的法規疏漏,使得公益信託王長庚與王詹樣基金,成立十餘年,資產市值翻了2倍,成為公益信託大怪獸。
令人遺憾的是,此次修法並未亡羊補牢,應明訂公益信託每年慈善支出比應佔總信託資產百分之二,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公益信託的精神,ㄧ旦立法通過,國內十大公益信託ㄧ年慈善支出25億元給台灣各界需要的弱勢團體,才能真正達到這些財團們當時成立公益信託「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宗旨,不是嗎?
#財團成立公益信託應莫忘初衷
#法務部修法不該打假球
#台灣法學基金會好棒棒
#we are watching you
#我指的是財團也是法務部跟立法院
#其他點改天再說
#信託法 第八章「#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終於出爐!
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明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設立申請,並增訂公益信託之目的涉及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設立許可與監督管理事項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二、刪除法人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時,得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三、增訂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
五、增訂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提出之文件及信託行為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一條之四)
六、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申請設立時,應不予許可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
七、增訂公益事務年度支出占年度總支出之最低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
八、增訂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義務及其方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
九、增訂公益信託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
十、增訂公益信託之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會計憑證與書類表冊之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九)
十一、增訂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十)
十二、明定受託人每年度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應提出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十三、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
十四、明定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職權及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
十五、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與專業人員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二)
十六、修正公益信託及受託人違反義務規範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
十七、修正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並明定受託人將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十八、增訂過渡條款,使受託人有依修正後規定補正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
信託委託人資格 在 姚惠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千呼萬喚
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終於出爐了😂😂
要特別謝謝王榮璋委員及其辦公室成員,花了2年多的時間研究、追蹤,促成此草案的出爐。
也謝謝法務部、財政部跟相關主管機關過去一年開會討論草案內容,相信這過程坦率(對立)、效率(會開不下去)、富建設性(互相指責),最終大家還是擱置本位主義,往前跨了一大步。
最後,謝謝所有協助我進行公益信託調查報導的夥伴新新聞、財訊、立傑、彥淳跟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教授,以及ㄧ路關注公益信託修法的讀者,3年多的時間過去,我們終於踏出修法第一步,但後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ㄧ起同行。
另外,我有個小故事分享,幾周前,我意外發現有些法律事務所跟會計師事務所,把我調查報導中揭發公益信託不公義的「疏漏」,竟全變成公益信託的「優勢」,讓他們目標客戶富豪們知道,成立公益信託不僅省下龐大稅負同時還可以「隱身幕後」繼續掌控公益信託。原來,我花了3年多時間挖掘的公益信託「弊端」,ㄧ轉眼,成了人家的龐大商機。🙄🙄
發現當下,其實我有點難過,覺得為什麼這些專業人士,是從「商機」角度在看公益信託「法規疏漏」,為什麼所有的「弊端」成了「優勢」;接著我有點生氣,覺得為什麼公益信託修法都還沒明顯進展,但ㄧ個「鑽法規漏洞幫富豪合法避稅」的新興產業已崛起。然後,我又笑出來了,原來,獨立記者如我,也是可以促進台灣經濟發展的。🤣🤣
最後,祝大家發大財囉🤟🤟
#越來越多富豪們成立公益信託
#但慈善支出仍不到總資產百分之一
#原來我眼裡的法規疏漏
#是別人眼裏的優勢商機
#要檢討
#我是指我
#信託法 第八章「#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終於出爐!
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明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設立申請,並增訂公益信託之目的涉及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設立許可與監督管理事項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二、刪除法人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時,得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三、增訂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
五、增訂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提出之文件及信託行為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一條之四)
六、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申請設立時,應不予許可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
七、增訂公益事務年度支出占年度總支出之最低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
八、增訂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義務及其方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
九、增訂公益信託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
十、增訂公益信託之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會計憑證與書類表冊之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九)
十一、增訂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十)
十二、明定受託人每年度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應提出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十三、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
十四、明定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職權及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
十五、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與專業人員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二)
十六、修正公益信託及受託人違反義務規範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
十七、修正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並明定受託人將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十八、增訂過渡條款,使受託人有依修正後規定補正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