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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對銀行所負債務,經被上訴人清償而消滅,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對上訴人行使內部求償權,上訴人得否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繼承人得否以限定繼承對他繼承人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法院怎麼說:
(一)按我國繼承編係採概括繼承原則,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當然繼承。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二)前者係關於共同繼承人之對外關係之規定,後者則就共同繼承人之對內關係而為規定。至於民法繼承篇修正前之限定繼承,其繼承人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責任有限而已。
(三)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同條第 2項則明定: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可知求償權人同時有求償權及代位權(承受權),並得選擇其一而為行使。該求償權係新生權利,與代位權係行使債權人之原債權者不同。
(四)內部求償權既係繼承人中一人因清償而生對內效力之新權利,與繼承人得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限定繼承之對外效力者無關,故繼承人中之一因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向其他繼承人行使內部求償權時,其他繼承人並無對之主張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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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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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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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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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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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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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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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一個具體案例探究多個爭點,包含了民法於2009年修法前後針對開具遺產清冊在清償繼承債務上是否有所不同,作者對修法前即修法後之情況進行具體說明,詳細解釋了不同之處;再以修正後,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能否以連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問題論述,就連帶責任之精神與繼承編之規定進行分析,並提出有疑義之處;最後論及繼承債務清償之順序與繼承人違法清償繼承債務時之損害賠償之責任,並完整解析了案例情形,實乃前後呼應且論述條理清晰精彩之佳作,若對遺產清冊之問題有疑義,閱後定有全新視野。
◎本文出處: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順序之損害賠償,戴東雄,月旦法學教室第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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