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蔡英文長鼻子的圖真的很幽默XD
不過不要顧著笑(或哭),你也得知道到底草案倒退在哪裡,我就拿例假日的調整來說:
對某些一次出去工作就要長時間的職業,過去嚴格要求遵守勞動部105年的函釋「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毫無彈性的空間確實是忽略行業特性,也是犧牲勞工假日的價值。
舉例而言,長期旅團的導遊,就很難配合嚴格的休假,讓他帶不滿就先回國休假,是減少他工作的收入;讓他帶滿又得在國外休假,這還叫休嗎?
又或著是需要遠赴山林的工作,上山下山就花完1天,例假休假都花在通勤上,實際上放到的假都被壓縮到不等值。
現實上有雇主與勞工需要調整休假日來執行連續工作的需求,這不可否認,但問題是,勞動基準法之所以能保障勞工,就在於它的位階是「法律」,任何行政規則、解釋以及私人契約,原則上都不能違背勞基法的強行規定。
原先勞基法30條早已配合工作特性,讓雇主可以用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工作時間了,勞動部所提的草案第36條更廣開大門,讓【例假日】也給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
就算再有彈性,參照立法委員林淑芬質詢時的資料,實際上真正成立的工會與勞資會議少之又少,很多片面決議或是橡皮圖章的情況,修法草案似乎是彈到雇主的心坎裡。
更大的問題是,草案第36條並不如同現在的工時調整(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是所有行業都可以,雇主只需要「備查」,也就是讓當地主管機關「知道就好」,沒辦法直接在收到資料時進行審核,而得等到事後有人舉報、稽查時才能進行處罰。
同樣都是勞工重大權益,為什麼政府的監督有這樣的差異?
勞基法要維持雇主彈性,也不能放棄保障勞工的機制。
若勞動部也承認休假日很重要,就不應該讓機制淪為被動地等待事發才來處理,而應設計成事前就得以介入保護勞工的程序。
#修法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 #part1 #一例一休 #在施行細則草案通過前來複習一下吧!#勞基法真的是門很深的學問嗚嗚
又到了我們的修法小提醒時間,勞基法與施行細則在這陣子真是修了又修,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通過之前,我們來複習一下先前修正的勞基法吧!由於上次修正範圍甚廣,於是小編把修正小提醒分成了上下兩集,今天我們要看的上集是 #休假系列 ,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基法修正對照表傳送門:http://www.mol.gov.tw/…/1051206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新舊條文對照表.pdf
👉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傳送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6772
👉住院醫師工時降為每週80小時,8月開始實施:http://appweb.cna.com.tw/w…/news/firstnews/2017032701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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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略」的推薦目錄:
修正對照表略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修正對照表略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別再聽信網路謠言了,請看會議紀錄怎麼說
今日(12/11)三讀通過法醫師法第9、48、49條,蘇清泉委員不斷在網路上抹黑我,說因為尤美女委員一人主導、堅持,為了照顧未具醫師證照的法醫師才修法,實在大錯特錯。
一、 今日三讀條文,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的。在場的除了我之外,還有: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席呂學樟委員、顏寬恒委員、謝國樑委員、蘇清泉委員、司法院、衛福部等,大家共同討論。而初審是照「法務部修正動議,及顏寬恒委員版本」,再酌為文字調整修正通過。這可從圖三的條文對照表中清楚看出。(圖一、圖二節錄自11/25委員會會議紀錄,全文見:http://goo.gl/YwQfcP)
二、 此次修法重點在於:
(一) 落實本法立法意旨,醫師與法醫是不同的兩個專業,法醫已建立獨立的學門及專業,應該接受「法醫」專業學程與通過「法醫師」專技高考,才能從事法醫師工作,進行相驗及解剖。
(二) 目的正是為了確保法醫鑑定之品質,維護司法鑑定之專業性及保障死者、家屬、被告的人權,及司法裁判公正性,蘇委員所說的照顧流浪法醫師並非重點。
(三) 又,醫師主掌疾病治療,由衛福部主管;法醫師擔負司法鑑定,由法務部主管,專業技能與業務內涵,均迥然不同,是不同的專門職業人員,不可混為一談。
三、 只要看過現行條文,就可知道,此次修法是延續「現行法」立法意旨,法醫師法於94年立法後,經過一定年限的過渡期間,即到今年12月28日止,培養出足夠的「專業法醫」(需經過單獨一項國家考試)後,便要回歸已單獨成為一種專業的「法醫師」專業,相驗解剖必須由「具備法醫師證照者」為之,不再因襲過往、用不具法醫證照的開業醫師兼任相驗及解剖工作。
四、 反觀行政院原始草案,第4條之1獨厚「病理醫師」,可免試、免受訓,直接取得法醫師資格而成為病理專科法醫師,等於回到94年立法以前,醫師、法醫師不分流,亦不重視法醫學獨立學門專業性的作法。
更何況,從過去經驗中我們發現,長期壟斷我國解剖及鑑定的病理醫師(96年依法醫師法第47條直接換取法醫師證照,與96年後,經過法醫課程訓練、通過國考的法醫師,來源不同),曾做出多件有問題或明顯錯誤的死因鑑定。如知名之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爭議)、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爭議)等。詳見延伸閱讀:歡樂法醫 http://ppt.cc/NRayu
我無意暗示病理醫師就不能做好解剖及死因鑑定(實務上亦不乏盡責公正的法醫師是由病理醫師擔任的),也無意污名化病理醫師,上開案例不是泛指所有病理醫師,當然更可能有人的問題存在。然而我在意的是,法醫有別於醫師,兩種不同專業沒有任何一種是可以不需要訓練、驗收及進修的。
而且,法醫學已朝多元分科方向發展,死因之分析與鑑定並非單靠一門分科,死因判斷往往涉及毒物學、昆蟲學、人類學、鑑識科學等,及DNA等複雜專業領域。病理固為法醫學其中一門專科,卻無法囊括所有法醫專業分科(其餘尚有毒物、DNA、精神、臨床及牙科法醫專科)。
請問,何者才是蘇清泉委員所說的破壞專業呢?
延伸閱讀:
※2015110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醫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http://ppt.cc/cNyMs
※2015112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_法醫師法修正草案_審查會會議紀錄 http://goo.gl/YwQfcP、20151119會議紀錄 http://ppt.cc/OXKPd
※台大醫學系畢業醫師及乙組法醫現身說法 http://ppt.cc/uiMIt、http://ppt.cc/AEGbZ、法醫師法立法脈絡討論 http://ppt.cc/Cr5Bx
※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 http://ppt.cc/NRayu
※從廣大興案的法醫學到甚麼?◎李俊億 http://goo.gl/blfMvk
※只有檢察官能讓屍體說話◎陳振義 http://ppt.cc/es5HN
※法醫師法修法為何獨厚病理科醫師?◎姚崇略 http://ppt.cc/pr3X3
※行政院版法醫師法草案_關係文書 http://ppt.cc/JQgXP
※顏寬恒委員版法醫師法草案_關係文書 http://ppt.cc/1tuGK
修正對照表略 在 考科即將減少?預計再度掀起公職熱潮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高普考考科縮減最新 修正 草案 對照表 ,考科即將減少?預計再度掀起公職熱潮 ... 【公職考試】2023國考變革與應試 攻略 的獨到見解-萬文老師主講|國家考試 ... ... <看更多>
修正對照表略 在 Re: [課業] 修正條文對照表哪裡有?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at817 (我佛心中坐)》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下連結裡的修正條文對照,要去哪裡找?
:
: 立法院的網站只看到新修條文及修法理由
: 但我要的是新舊對照
: 請問哪裡有?
: 謝謝。
因為這陣子比較關心立法院審法案進度,所以我大概知道怎麼找到你需要的對照表
1.首先到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2.右上方鍵入關鍵詞,例如我要找民法最近修正條文對照於是鍵入"民法"
3.左邊[法名稱]欄位可以找到跟民法相關的關鍵字,點選"民法第四編親屬"
4.在[法案]欄位中可以找到最近三讀修正通過的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條之二條文
5.點選條文的PDF檔案,打開後拉到最下頁面就可以找到條文對照表
有點繁瑣,但可以鉅細靡遺了解修法歷程還有相關理由,對於法條的理解蠻有幫助的。
希望可以幫忙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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