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容緩的國土安全議題」
先說重點:2017年公港務公司明知有中資問題,卻請無關的律師事務所,發一個大哉問公文請示投審會。到底在繞道迴避什麼?
在8/10第五次定期大會的總質詢中,我提到🔺中資滲透高雄港案🔺的問題。今天與 #立法委員陳椒華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任賴嘉倫 到高雄港會勘並聽聽交通部、港務公司怎麼說。
先帶大家回顧一下兩邊的說法:https://reurl.cc/GmzRpy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詢問投審會「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有無中資疑慮」與 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表示:「投審會審核通過」
但投審會卻表示:「無港務公司公文往來紀錄」
現場會勘時,很遺憾我們還是得到一樣的說法,「由於租賃行為不包含在投資行為裡面,因此我們認為這可以當作通案處理。」交通部與港務公司用「一切合法」四個字這樣輕輕帶過了。
🔺️真相居然是...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文詢問投審會,但這根本不符合正常的公部門公文往來慣例。 繞道發文的內容,甚至沒有提到「租賃」標的是港口重要設施,其實港務公司對背後中資知情,但透過這樣不符正當程序且避重就輕的發文方式,投審會當然會一問三不知。
💬💬💬💬
2018年時任立委 #黃國昌早已公開質疑這件事的合理性、上個月月底美國智庫甚至發出警告,而交通部和港務公司仍對於整個狀況沒有絲毫警覺。我們希望中央別誤將特案當成通案,別將交通部和港務公司口頭上的訊息當作會議紀錄,而錯失我們可以守護人民財產的瑪麗亞之牆。
為什麼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那麼重要,甚至高明貨櫃公司總經理提到「第一次有委員到現場會勘」。
當併購案在台灣發生前,「中遠海運集團」曾用同樣手法要併購美國加州長堤港的碼頭,當時美國政府發現背後意圖,早先一步把碼頭信託給第三方單位代管,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而沒有讓中國稱心如意;
如果軍事實力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這麼嚴肅看待中資租賃重要基礎設施,並且用專法防堵,那麼,台灣到底有什麼本錢說:「一切合法」?
如果合法但擺明有漏洞,不就應該修法補漏洞?
#阿凱關心台灣的大小事
#高雄港中資案 #國安議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修法補漏洞 在 陳秀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儘速就雇主性騷擾行為之防治強化規範!】
目前我國與 #性騷擾防治 相關規定,主要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中,以當事人身分及發生場域的不同分別規範適用。
檢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探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要求雇主防範受僱者受到性騷擾,並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然而一旦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利用權勢性騷,自然不可能期待雇主願意面對處理,也就導致此條文在實務運作上,與規範目的有所矛盾。
勞動部已於去年4月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意即,目前於工作場所,若當事人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反觀,授權上述準則之母法,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尚未調修,這部分確實是我們立法院要儘速來作相關處理。秀寳藉由今日參與 范雲 FAN, Yun 委員相揪的「性騷擾防治修法公聽會」,也跟現場各界夥伴交流修法意見;期盼未來持續共同合作,強化現有法制對於性騷擾行為規範不足之處。
▶若遭雇主性騷擾還得向其申訴 民團促修法補漏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4270115.aspx
立法委員 莊競程 周春米 立委 林宜瑾
蘇巧慧 立法委員 羅美玲 吳思瑤
立法委員湯蕙禎 林楚茵 賴品妤
#寳貝您❤️
修法補漏洞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採購法該修了
#別讓李義祥們再釀更多悲劇
#把漏洞一個一個補起來
儘速修法補漏洞,別讓「其他李義祥們」再釀成更多悲劇!
台鐵包商因為工程車的疏失導致太魯閣事故,帶走了許多人命,然而,事故被告李義祥,也被爆出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借牌投標,甚至他名下的義程營造公司,也前科累累。
義程營造公司在 2014 年取得政府標案後,假造不實的施工日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於 2018 年一審遭判刑有罪。
不過,這樣有前科的公司,為何還能再度承攬政府的公共工程?不禁讓人對政府採購、公共工程的品質失去信心,更對公共安全產生巨大疑慮。
然而,回頭檢視我們的《政府採購法》,其實問題重重,讓這些「李義祥們」有機可趁。
目前政府採購法對不肖廠商的處罰、追償與禁止參與採購等,相關規範過輕,且存在規範不全漏洞,即使廠商有嚴重違法行為,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
今天上午時代力量黨團召開的記者會,強烈主張《政府採購法》亟需修正,並且提出我們的修法版本,希望能嚴格杜絕不肖廠商。
我們的修法草案有三個重點:
1️⃣ 提高廠商違約處罰:目前對於廠商違約的處罰,僅沒收本來的押標金,並不足以懲戒現行狀況,因此,我們希望能另外科以 5 倍以下懲罰性的賠償,並且,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的清償責任。
2️⃣ 防賄條款:目前法規中對於廠商以賄絡手段取得標案的懲罰,僅禁止其 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標,對此,我們大幅提升為 20 年,來嚴懲這樣的行為。
3️⃣ 三振條款:另外,若因為違法導致禁止投標的次數,達三次以上,我們也設計了三振條款,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如此一來,才可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
提出這樣的修法內容,就是希望能從投標階段就做嚴格把關,才有可能掌握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且避免賄賂得標等情況一再發生。
台鐵太魯閣事故的悲劇,除了凸顯台鐵亟待改革之外,也顯示了目前法規仍有許多漏洞,作為立法委員,我們會盡力,把這些漏洞一個一個補起來。
修法補漏洞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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