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為什麼我要賣房子,怎麼這麼快就有一大堆仲介跟我聯繫,他們怎麼有我的電話,他們怎麼知道我住哪裡?其實都是因為有這套系統在幫助。」
房仲如何拿到屋主資料,原來是房仲業都會收到類似簡訊,上面寫著超強房仲神器,不過要加入還得審核工作證明跟名片,以這款違法系統為例,最低月費1000~3000塊錢,招攬不動產人員成為會員。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對於那種社會新鮮人,就是你剛做房仲的菜鳥仲介,那你要去找屋主,拜託屋主給你賣屋的時候,你就只能靠這個東西。」
一旦成為會員,一天可查6筆資訊,包括屋主手機、住家、電話都基本,公司電話還有身份證字號甚至家人資料都是一清二楚,問題是這些資料到底從哪流出來的?
坊間上常見民間蒐集的政府公開資料再進行整合提供,另外一種很可能是公家機關內部系統流出,但無論如何都已經違反個資法。
律師/廖芳萱:「刑事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是不當蒐集很多人的資料,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說不止最重可面臨5年以下的刑事責任,還有行政罰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僅僅是屋主,檢警單位也能主動介入調查,房仲搶業績如果使用這樣的開發神器查個資,很有可能會惹上麻煩。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8/200815.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
「個資法 告訴乃論」的推薦目錄: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個資法追訴期多久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評價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個資法追訴期多久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評價
- 關於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司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上個禮拜的#個資法... | Facebook 的評價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1QqQN9
📌懶人包👉 https://reurl.cc/mdAd1Y
--------------------------------------------------------------
#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家機密洩韓個資 蔡政府敢立案抓鬼?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日前遭媒體揭露8年前南港買房訊息,民進黨立委更加碼將購屋個資公諸媒體,總統蔡英文非但沒有譴責相關人士有違反《個資法》之虞,竟還要韓國瑜「有證據就拿出來」。立法院國民黨團今(10)上午召開記者會,高度懷疑蔡政府運用國家機器,打擊韓國瑜庶民形象,藉此轉移近期韓國瑜所提出「學貸免息」等照顧青年政策焦點。國民黨團建議韓國瑜團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提出告訴,釐清事實真相。同時也呼籲監察院立案調查,維護行政機關行政中立,並確保國人個資保護權益!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指出,韓國瑜購屋相關個資只有財政部所屬國稅局及台肥公司持有,自然合理懷疑國稅局及台肥公司洩漏個資。結果,財政部發了二次新聞稿澄清,用字遣詞竟然是:「…無的放矢⋯⋯汙衊⋯抺煞文官體系長期行政中立的努力⋯」刻意誇張,兇狠無比,國民黨團請教財政部,韓國瑜連質疑都不行嗎?這是什麼時代?是戒嚴時期嗎?會不會反應過度?這是要演給蔡英文看嗎?國民黨團提醒財政部長蘇建榮,財政部是國家機器依法應受民眾監督,韓國瑜權利受到傷害,提出質疑理由正當,依法有據!
曾銘宗進一步指出,台肥公司洩漏交易詳細資料及存證信函等相關個資,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台肥公司雖已經民營化,最大股東是農委會,該公司董事長是由農委會派任,因此,國民黨團懐疑政府機器已經介入,結合部分立委,藉由洩漏本案個資,刻意操作單純的房子買賣事件,俾利抹黑韓國瑜形象,也移轉當前學貸免利息失分焦點。
國民黨團認為,台肥公司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相關規定,建議韓國瑜團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提出告訴,釐清事實真相,也建立一個範例,避免侵害個資案件不斷發生,保障人民個資保護的基本權利!國民黨團也呼籲監察院立案調查,維護行政機關行政中立,並確保國人個資保護權益!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表示,一樁都還沒有過戶的房屋買賣,哪來的貸款問題?特定媒體以烏賊戰術,汙衊韓國瑜有7000萬元可以買房,綠營立委接力指韓國瑜利用特權向建商施壓貸款,又說台肥的財報上可以看到相關資料,極盡所能汙衊韓國瑜;試想,一個上市公司的財報,怎麼可能揭露買家的個資呢?從台肥、農委會的關係,農委會和「1450」的關係,以及媒體從何取得資料、民進黨立委為何在週刊報導後就拿出存證信函等,蔡政府是否一手製造假訊息,再以打假訊息為名,動用國家機器打壓異己呢?
藍委童惠珍表示,8年前只是一介平民的韓國瑜,買房到底跟公共利益有甚麼關係?房屋買賣除了實價登錄,根本不會有任何個資顯露,並受到《個資法》保護,特定媒體、綠營立委拿出韓國瑜購屋個資不斷發動攻擊、汙衊,難道不知道2015年立法院已將《個資法》第41條的告訴乃論,修法改為公訴罪,相關檢察單位應該主動介入調查,尤其在韓國瑜購屋時只是一介平民,倘若司法無法保護還是平民的韓國瑜個資受到侵害,一般老百姓不就時刻活在「綠色恐怖」之下?台灣還有民主、自由嗎?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為什麼我要賣房子,怎麼這麼快就有一大堆仲介跟我聯繫,他們怎麼有我的電話,他們怎麼知道我住哪裡?其實都是因為有這套系統在幫助。」
房仲如何拿到屋主資料,原來是房仲業都會收到類似簡訊,上面寫著超強房仲神器,不過要加入還得審核工作證明跟名片,以這款違法系統為例,最低月費1000~3000塊錢,招攬不動產人員成為會員。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對於那種社會新鮮人,就是你剛做房仲的菜鳥仲介,那你要去找屋主,拜託屋主給你賣屋的時候,你就只能靠這個東西。」
一旦成為會員,一天可查6筆資訊,包括屋主手機、住家、電話都基本,公司電話還有身份證字號甚至家人資料都是一清二楚,問題是這些資料到底從哪流出來的?
坊間上常見民間蒐集的政府公開資料再進行整合提供,另外一種很可能是公家機關內部系統流出,但無論如何都已經違反個資法。
律師/廖芳萱:「刑事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是不當蒐集很多人的資料,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說不止最重可面臨5年以下的刑事責任,還有行政罰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僅僅是屋主,檢警單位也能主動介入調查,房仲搶業績如果使用這樣的開發神器查個資,很有可能會惹上麻煩。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8/200815.html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個資法追訴期多久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推薦與評價
2016年12月15日· 一、告訴乃論之罪罹於告訴期間六個月提告之法律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看更多>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司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上個禮拜的#個資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無論是#公務機關 或#非公務機關 ,如果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是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形時,依照個 ... 公訴罪vs非告訴乃論之罪. ... <看更多>
個資法 告訴乃論 在 個資法追訴期多久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推薦與評價
2016年12月15日· 一、告訴乃論之罪罹於告訴期間六個月提告之法律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