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的後續,針對這事情,我的想法初步是這樣
🔰 法律的本質是不能隨便處理一個人
所以基於這因素,刑法是不可能拆除無罪推定的設定
✅ 但是,民法就不一樣了
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受害者這邊
所以才會有消保法和重大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倒置」
因為這涉及病患是專業知識上不對等,所以先採醫師有過失認定
✅ 如果以此概念
那在台灣社會結構下性侵的受害者舉證能力弱勢也是不爭的事實
那麼 "#重大性侵" 概念進入民法是否可為突破的方向
❎ 糾結在刑法戰場
台灣要多關一個人,也會有監獄資源的問題
緩刑後也未必能實質懲罰實質有罪的人
✅ 過去的醫療糾紛是天價3000萬可讓醫師幾乎家破人亡
如果運用民法,對惡狼經濟制裁使社會成為他真正的牢籠
也不失是一個好辦法
所以文中最後所提的"#奕含法案":
1.密室犯罪積極同意舉證責任轉換,
2.立法公開性侵犯個資,強制配套修改個資法。
我主張設在民法!
在重大疑性侵傷害情節,如最後結果受害者自殺
應該舉證責任導致,用經濟的力量給予惡魔制裁
📋 剝奪一個人的財富,貧窮,才是真正的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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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林奕含在政大女排的照片
我不忍看第二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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