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難買早知道 律師教你假扣押防脫產>
王小姐跟隔壁張太太是多年老友,出於信任,便借了30萬元給張太太周轉。殊不知張太太嗜賭成性,到期了也還不出錢來,王小姐不得已只好上法院,辛辛苦苦繳了裁判費、請假上法庭,終於拿到了勝訴判決。正當王小姐興高采烈拿著勝訴判決準備去執行時,才發現張太太名下財產早就被其他債主分配光了,辛辛苦苦取得的勝訴判決,只能淪為一張壁紙….
🙋♂:假扣押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起訴打官司,一直到判決確定是一件很漫長的事,往往是以年為計算單位。為了避免辛辛苦苦打了官司,結果等到要執行時債務人早已脫產,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也就是法院讓債權人可以在官司勝訴前,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免脫產。
🙋♂:聲請假扣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聲請假扣押需要向法院說明兩個重點,請律師處理的價值就在這邊了:
1. 假扣押的請求
意思是要向法院說明你對於債務人所有的債權為何,有契約就附契約,有本票就附本票,如果是侵權行為(例如車禍),就要說明侵權行為的狀況,並且檢附相關事證。
2. 假扣押的原因
法院不會單憑債權人片面之詞就任意准許假扣押,想要說服法院假扣押,就必須檢附債務人有脫產或是之後無法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這也是最難證明的一塊,實務上常見的證據包含:
(1) 已發函催告對方付款,對方拒絕或置之不理
(2) 對方行蹤不定,例如已移民
(3) 對方票據信用有問題,例如遭退票、拒絕往來等等
(4) 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抵押,例如把名下的房子設定抵押
(5)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公司的資本額跟債務相差懸殊
🙋♂:聲請假扣押要付費嗎?
🅰️:聲請規費是1000元。除此之外,一般實務上在准假扣押的同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提存到法院作為擔保,待勝訴確定後或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才可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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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才搭Hello Taxi,沒想到就發生這件事...
🎸司機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相關權利?
我們可能會直覺想到既然是類似計程車的交通工具,那麼就應該是勞工的一種,但Hello Taxi跟Uber或其他的車隊(計程車派遣業者)一樣,都可能主張自己是作為一個媒合的「平台」來仲介乘客與司機,平台業者與司機不是雇用關係,沒有勞基法的適用。
實務上有些判決認為,這種業者雖然主張自己只做媒合,不過從業者與司機簽的契約以及實際營運狀況,從外觀上來看業者仍有監督管理的功能,因此司機與媒合業者間仍構成雇傭關係,例如大都會衛星車隊這個業者,就曾有判決認為屬於民法上的僱用人。
如果延續法院這種看法的話,雖然目前較新穎的媒合平台(Uber與本案的Hello Taxi)是否適用勞基法還沒有法院見解,但也許能先假設這些司機仍屬於勞工而不是自雇者,因此可以主張勞基法的保護。
🎸碰到這種問題,基本上法律上的主張有兩個,一個是依照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履行債務、給付積欠的薪資;另一個是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以及終止勞動契約,拒絕再幫該雇主服務。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契約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可以不用事先通知、逕行向雇主終止契約,藉此免除自己再為雇主提供勞務的義務。
其次,依照同條的第4項,這種情況雖然不是被資遣,而是自己主動終止契約,勞工還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以工作每滿一年就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
🎸訴訟程序上,勞工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向雇主請求積欠薪資以及發給資遣費,也可以選擇團結起來,一起進行訴訟。
一種方式是由Hello Taxi的司機們團結起來選定一人為代表來進行訴訟,如此一來就不需要每個人各自起訴、參與訴訟進行,證據資料也可以共享;
另一種方式,也可以由Hello Taxi的司機組成的自救會或其他團體作為代表來起訴,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承認可以由自救會作為原告、被告,來代替自救會內的團體成員進行訴訟。
不過可能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給這種非法人團體進行訴訟的條件,必須要有代表人、辦事處以及獨立財產,因此自救會可能須要仔細團結、訂立組織目的、選定地點處理事務以及創設專用帳戶,以符合法律需求。
(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2461號判例)
🎸勞資訴訟在我國還享有一些優惠。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的一半,勞工不需要為了打訴訟而墊一大筆錢在法院。
其次,為了保全自己的債務能夠實現,往往需要提起假扣押、假處分來避免公司脫產跑路,但法律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額度的擔保金,作為平衡。
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在勞工為了保障欠薪、資遣費而提起假扣押假處分時,法院最高最高只能要求目標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
如果當事人屬於收入較低者,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下(調解不成、月收不超過8萬、資產總額300萬以下)也可以向法扶提起訴訟扶助的申請。
這些訴訟上的事情可能都有點遠了,不過先知道一定會有好處。另外,若公司真的是倒閉歇業,趕緊揪一揪同事們組成團體並推派一位代表,去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的墊償,以度過這現在這一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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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丈夫(或妻子)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或妻子)有脫產的動作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的執行。但是司法實務上,請求人往往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他方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另一方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於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增訂:「債權人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太高之負擔。
現行民法為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增訂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則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以方便權利人行使撤銷權,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甚至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增訂追加計算婚後財產之規定。
(一)「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前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二)「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三)「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http://www.rclaw.com.tw/post-158-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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