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張耀中表示,電動車位遭燃油車輛佔用頻傳,依規定公有停車場每滿50格,應設置一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但電動車愈來愈多,優先停車位有燃油車佔用事件頻傳。
張耀中指出,電動車入場以後找不到優先車位,還有急著要充電卻發現車格被佔用,向政府反映,竟說無法可罰。
他認為,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的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張耀中說,婦幼優先及電動車優先車格都算是優先車格,應屬特定對象,但若佔用婦幼優先車格可依停車場法規定辦理可罰鍰,那電動車優先車格應可比照辦理。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 在 桃園市議員陳雅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雅倫今天跟交通局劉局長討論🚼婦幼停車格🤰的問題~
雅倫今年升格當媽媽,從我孕期到現在的使用經驗發現,各大賣場的婦幼停車格還是經常性的被佔用,而家長遇到婦幼車格被佔用,第一時間都會向警方檢舉,但實際上賣場停車格非警方管轄範圍,而是交通局,民眾常常求助無門,車格也繼續遭佔用,雅倫要求局長及交通局同仁務必加強宣導婦幼車格的重要性以及落實稽查管理,遏止婦幼車格遭佔用的情況!
📢📢跟雅倫一起來了解婦幼停車格🚼🚼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設置規定為何?其罰責為何?
1.使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未乘載孕婦或 6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亦不得占用停車位。
2.倘違規占用者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依停車場法第32 條第 3 項 及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處駕駛人 600 元至 1200元罰鍰。
3.桃園市交通局全國首創「占用專用停車格舉報系統」,一旦民眾發現違規佔用專用停車格,可掃描車格旁QR Code即時進行舉報。
4.民眾利用手機掃描QR Code填報基本資料,無須再行輸入,由系統直接代入即有違規日期、時間、地點,並請民眾用拍攝違規照片(包含婦幼牌面與格位線及車牌號碼)與擋風玻璃近照,以利辨識確無放置停車識別證,送出檢舉資料後,將由交通局依規定進行裁處。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 在 借停一下! 人間觀察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看似軟趴趴無強制力的停車場法第32條法規在<停車場法第40-1 條>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 <看更多>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 在 媽媽感動哭了! 6/29確定開罰占用婦幼車位 - 蘋果日報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從今年6/29起,若有占用行為,將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第32 條第3 項及第40 條之1 第2 項處駕駛人600元至1200元罰鍰。 ... <看更多>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 在 金門縣警察局- 【無證佔用婦幼停車格最高可罰1200元】 為了 ... 的推薦與評價
倘屬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停車場違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 ... 第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