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紓困!助領藥!】
武漢肺炎持續在台灣延燒,指揮中心今天公布確診案例,共有本土286例和境外9例,請大家繼續戴好口罩、勤洗手。這幾天,團隊持續處理接踵而來的各種案件,有些跟染疫直接相關,有些則是被疫情影響而急需協助的狀況。在此特別提供大家關於紓困以及患有慢性病的民眾的注意事項與相關服務。
去年,政府為了協助商家渡過疫情,提供舊有貸款展延及資金貸款,依規定今年6月底後需開始償還本金。但是由於近日疫情升溫,許多商家再度受到影響,償還貸款出現困難。經團隊向經濟部協調確認,相關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事業實際需求予以展延」,有需求的商家可以此規定向銀行商討,或致電服務處或經濟部「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請求協助。
同時,我也已經聯繫經濟部王美花部長,針對貸款展延提出完整的政策規劃。
另外,因應近日醫療量能不足,指揮中心已經呼籲,領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患者不需回到原醫院,可自行前往社區健保藥局領藥。然而,確診或需要隔離的患者,卻面臨無法出門而斷藥的困境。
為此,我已與藥師公會全聯會黃金舜理事長和臺北市藥師公會張文靜理事長協調,在中正萬華有此類需求的民眾,可以撥打我們服務處電話 02-23028910,或者掃描留言區的QR code來聯繫,我們將轉介您鄰近的藥師,提供送藥到府的服務,不必擔心斷藥影響健康。
此外,由於萬華疫情嚴峻,許多鄰里反應消毒酒精短缺的問題,經過與藥師公會全聯會與臺北市藥師公會的協調,目前已調度到數十箱防疫用消毒酒精,下週起將開始提供給中正萬華各里辦在社區使用。
萬華挺住,台灣團結,全民防疫,我們一定可以克服這次的難關!
健保局慢箋領藥規定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世界衛生組織公布2019冠狀病毒疾病擴散逾60國,歐盟也已將疫情警示調升至「中至高等」足以顯現疫情恐有增溫的趨勢。反觀台灣雖有增加,但是有賴於第一線同仁的努力暫時並沒有大爆發的情況發生,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台灣共計有42例病例,其中本土病例共計23例、境外移入病例19例,於國內感染人數已大於境外移入人數,可說是疫情感染已進入下一個階段,各部會應妥善完成防疫工作,避免先前努力付諸流水。
日前地方健保藥局為協助辦理口罩販售,部分藥局因人力不足,暫緩處理慢性病處方箋調劑,但等到要處理慢性處方箋時才發現部分藥品已缺貨,探究其原因除了健保藥局人力資源不足外,還有部分是藥商貨源不足,優先將藥物給大型醫療院所。若未來貨源無法供給至地方健保藥局,將造成需領藥的民眾回到醫院領藥,除了增加民眾的不便外,也可能造成疫情管控的難度,故今日特別要求衛福部盡速協助健保藥局解決上述問題。
而關於口罩一事,國人若攜帶超過1000片口罩入關,則需簽立切結書表明品項及使用對象,而經詢問關務署及食藥署,將多餘口罩贈送於他人若經檢舉恐需要向食藥署做說明,致生民眾不便,在非常時期今日特別建請食藥署重新研議其切結書內容,確保民眾在口罩使用上無虞。
本次特別預算之編列主要是以防治先行紓困後至的方式來處理,內容除了協助業者貸款以及產業轉型升級外,許多是需待疫情結束後的振興補助方案,為避免鼓勵大家出門消費造成疫情擴大以及產業困境,施行的時間點要審慎考慮。
另因「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本次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各機關可自行挪用,給予各機關極大權限,但這次許多補助政策,過往皆已執行過,且有執行力欠佳的問題,固本次特別預算執行應審慎思考確保相關補助能有效協助我國產業的復甦發展,將錢花在刀口上,不要讓民脂民膏隨意浪費。
健保局慢箋領藥規定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6-12-18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 質詢摘要
針對審查的「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因每年院校畢業生有限,和現實上對牙醫助理的需求有差距,且須考量到偏鄉的特殊狀況,淑華認為應考資格和年限等規定應適度放寬。
全台現有6,174家健保特約藥局,但竟有51個鄉鎮連一間特約藥局都找不到!?南投縣面積較大的原鄉--仁愛和信義各只有一間,而鹿谷和中寮更是掛零,但鄉內高齡人口比率超過20%,定期領藥需求較高,十分不便。政府應設法釋出更多誘因,鼓勵藥師到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開藥局。
另因現行法律對「送藥權」定義模糊,由醫師直接把藥交付給病人,或由護理師、照服員轉交,都有可能受罰,造成偏鄉推動居家醫療的困難。衛福部應盡快研商因應辦法。
目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釋出率」仍不滿40%,不僅衝擊藥局的生存,也背離了醫藥分業的初衷,淑華請衛福部加強宣導。
健保署規劃開始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取部分負擔,但恐怕會降低病患按期領藥、服藥的意願,淑華贊同避免藥品浪費立意良好,但可透過雲端病曆查核,請部長站在民眾立場,慎重思考。
健保局慢箋領藥規定 在 再決定是否續用慢箋。 慢性處方箋的領藥方式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依據健保署的規定,目前可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疾病有100種,包括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痛風、心臟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疾病的病人,此類型患者需長期用藥以控制 ... ... <看更多>
健保局慢箋領藥規定 在 Re: [問題] 請問慢簽- 看板pharmacis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引用健保局的公告內文
https://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Detail.aspx?No=979&menu=9&menu_id=544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的長期用藥處方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為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有效,「慢性病連續
處方箋」得分次調劑領藥,每次調劑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且每次
給藥28天以上時,可以免藥品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規定,持慢
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領藥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下一個月之藥品。
上文之意指
如果今天你過了IC02的領藥期限,雖然此處方簽仍為有效(90天內有效)...
但是你如果想要免費領取慢籤藥物,就只能夠再領取一個月份的量...
要嘛就是跳過第二次IC02的領藥...等第三次IC03的領藥期限領取IC03的藥品...
要嘛就是領了IC02放棄IC03...
因為你剩下的時間若要領取藥物將會不足28天...必須付藥品的部分負擔費用...
因為基本上沒人會願意這樣...都會乾脆重新看診開慢籤...(被健保慣壞的台灣人)...
而原原PO所聽到的那個方法...是因為有一部分的藥局的慢籤領取還未使用過卡...
所以才會有緩衝的時間...因為若是需要過卡...健保局將會以過卡時間為準...
(藥局的過卡是以健保局所要求的記錄為目的...)
但是領取慢籤過卡已經是趨勢...而用藥也是以按時按量為原則...
為了原原PO的健康著想...
所以還是衷心建議按時領藥按時按量服藥..
絕非慢籤90天內都可以領藥...請不要自誤誤人...謝謝...
不要去藥局魯說要領藥...
更別搬出PTT上說的話...認真你就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141.20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15.80.141.20 (04/06 15:27)
調劑天數的確不能改...
所以說到底...還是得要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啊...
過期了...就得少領一次...少一次就是少一次...
就算讓你領了...那你第三次IC03就得延後領...
那你的回診還是得延後...否則醫師過卡的時候發現時間太近還是不敢開...
其實還是一樣的意思...
其實健保局就是這樣...沒有一份明確的法規把所有的問題訂出方案來...
只是用許多框框分別限制出一個範圍...
現行的方式多半是許多規定下的交集結果....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73.240 (04/06 16:38)
我建議可以以處方簽上所註明調劑日期限制藥局調劑為由來拒絕調劑...
因為調劑日期也是處方簽明文寫定的內容之ㄧ...
效力應等同於處方日數...
比方說...雖說慢籤有效是90天...但這也是在有開立這麼久的前提之下...
如果只有開兩個月...也沒有慢籤有效90天的道理...
也就是...假設我今天藥局拿到一張北榮的慢籤...
上面如果寫明第二次領藥範圍為4/2~4/9(假設啦)...
如果病人不在此範圍內...就以此為據婉拒調劑...也不算無故拒絕調劑啊...
雖然每一家的慢籤標示方式皆不同...
但是就看清楚各家的寫法...依此就能減少本身與病患之間的爭議...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73.240 (04/06 16:49)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9
請留意第28條的部份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
、第二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而第24條就是提到可提早10日開始領取的部份...
也就是從去年(101年)11月6日就可以開始適用了...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192.178 (04/06 17:10)
我有說明如果延後給藥...那後面的領取及回診都得延後...並非不知道這樣的狀況...
更何況...你堅持90天是沒有意義的...
請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3條
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
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
;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條規定。
如果加上就診的那次只開了兩個月的慢籤...
你在文中一直堅持90天...
會誤導提問的一般民眾...因為慢籤如果開了兩個28天...
那有效期間也只有56天...並非90天...
我知道s大很清楚差別...但我擔心的是你們這麼說法會誤導一般民眾..
所以請容許我依字面鑽牛角尖...
領藥日期的確是各醫院自行計算的...所以範圍的定法也花樣繁多...
但s大還是有一樣的問題...
"並非隔18天"...請依法規正確解釋...
如果處方籤每次領取量開立是30日份...就必須間隔20天...
正確的說法..."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
說真的如果完全照s大的字面這樣跟民眾說明...或者是調劑申報...
真的還不如完全照著處方籤上面所寫明的期限給...
你們家的慢籤核刪放大會被健保局刪到老闆想哭...
沒錯...是箋...
※ 編輯: sugarli 來自: 36.228.125.6 (04/07 01:16)
問題是 法規根本不是這樣寫的...
都說了不要再堅持90天了...
誰的處方籤一定是開90天的啊...
28*3的也很常見啊...
敝醫院也很常開立兩個月的慢箋...
法規明明就不是寫90天...
你這樣的寫法很容易讓一般民眾誤解...
你可能不清楚當病人有誤解...所會造成的困擾吧...
看太多隨便說明錯誤資訊誤導民眾的狀況了...
對我來說...這跟賣假藥沒兩樣...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14.25.157.196 (04/08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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