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衛福部勇敢面對健保問題,台灣需要公平且永續的改革方案!
趕在 2020 年最後一天,衛福部終於宣布 2021 年健保費率:一般保費提高為 5.17%,補充保費連動調整至 2.11%,回到 2013 年以前的費率水準。
我們理解,健保費率已多年未調整,安全準備金即將低於一個月,調漲勢在必行。然而,健保收支不平衡的原因,只怕還有健保署長期默許醫療浪費與資源錯置的問題,迫切等待解決。
調整保費之後,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改革的進程絕不能止步於此。
建立更公平的「家戶總所得制」和檢討「出國停保回國復保就醫」等諸多方案,都曾經列在過去政府的改革議程上,但終究功虧一簣,也讓這個令台灣人引以為傲的全民健保,如今面臨崩塌的危機。
我們認為,健保在節流的改革方案中,不能迴避「指示藥品」長期違法給付的問題。所謂的「指示藥」,是可由醫師、藥師或藥劑生來指導民眾使用,購買時不需要有處方箋的藥品,像是看病時常會拿到,但未必都需要的退燒藥水。
先前,我曾對此提出質詢,1994 年《健保法》立法時,其實早已明定「指示藥品不列入給付」。也就是說,健保雖然有幫你出錢,但其實是與健保法規定有所出入的,而這樣的情況持續了 20 幾年。(https://reurl.cc/N65NQQ)
該次質詢之後,衛福部後續在「指示藥品給付之檢討評估報告」指出:「現行健保仍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共有 800 多項,108 年藥費申報金額約 16 億元」。並表示需審慎評估並逐步取消指示藥品的健保給付事宜。但是,衛福部至今未提出逐步取消的具體期程。
此外,許多第一線醫療人員反映,健保會組成代表的正當性,是多年以來的沉痾。依據《健保法》的規定,健保會辦理健保費率、給付範圍的審議,以及醫療給付費用的協定分配。也就是說,健保會相當程度影響了健保政策的整體走向與資源分配。
然而,部分的現任委員同時是菸酒公司的代表,甚而在前述職務卸任後,以其他名義擔任健保會委員。其實,國建署 2015 年的新聞稿早已指出這個問題:「健保長期使用菸捐作為安全準備金是菸害防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可見菸商滲透到政府,已有一段時間,絕非單一事件」。
利益衝突顯而易見,卻仍容許相關人員進到健保會,影響政府的政策。我們不禁疑問,健保會的委員名額分配,包括付費者代表、服務提供者代表、政府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請問菸酒商代表究竟是符合哪一類呢?
我們認為,委員的利益自我揭露資訊,不應只是消極地符合法規的基本要求。現行健保會委員的組成,必須在推薦及遴聘的過程更為審慎,避免利益明顯與健保會職權相關的人員干擾健保政策。
針對健保諸多問題,很高興看到衛福部已著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中長期改革計畫」。然而,此次政府是否真能鼓起勇氣,堅持改革?或僅是點到為止,做做樣子?端看衛福部的決心與魄力。
我們主張,調整保費之後,衛福部必須立即提出節流方案和面對健保會組成爭議,並就改善血汗醫護人員的處境,一併提出具體的改革期程與規劃,儘速與社會大眾及國會展開政策對話,讓臺灣的健保制度能更加公平和永續。
我與時代力量黨團,也將繼續督促政府的改革方案,讓健保改革,走在兼顧公平和永續的正確道路上。
健保會議程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半年前我針對健保會和共擬會的委員出席代理狀況,以及健保會委員逾越其「諮詢」角色,言論與主張淪為個人意見而非所代表的團體共識;還有共擬會議議程安排缺乏一致性,每次開會排案順序和審查進度缺乏公平公開制度,開記者會要求檢討。https://www.storm.mg/article/457405
今天衛福部向我們辦公室回覆,今年2月已經在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增訂第15條之1: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也應允會立刻要求健保署,針對藥品共擬會議的排程和審查制度,有明確的規則。
台灣的健保制度,在健保法規定之下,除了醫療業務提供者的各專業團體代表之外,還有過半的付費者代表。然而,過去數屆付費者代表,即使有推薦制度請各大團體推薦,卻有「常態代理」或者「一當再當沒我不行」的代表情形。仔細閱讀健保會會議逐字稿,某些委員們屢有與國家政策完全相反,或是超乎專業意見職權的主張,而且該些主張並無所代表團體的共識決議,常常是他個人意見。
衛福部過去常常任由健保會會議超越應諮詢意見的範圍,這樣也對於謹守其團體代表分際的與會委員,並不公平。我們當然希望廣納各方意見,讓健保更好,但是制度運作回歸應有的規範和目的,非常重要。
健保會議程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半年前我針對健保會和共擬會的委員出席代理狀況,以及健保會委員逾越其「諮詢」角色,言論與主張淪為個人意見而非所代表的團體共識;還有共擬會議議程安排缺乏一致性,每次開會排案順序和審查進度缺乏公平公開制度,開記者會要求檢討。https://www.storm.mg/article/457405
今天衛福部向我們辦公室回覆,今年2月已經在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增訂第15條之1: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也應允會立刻要求健保署,針對藥品共擬會議的排程和審查制度,有明確的規則。
台灣的健保制度,在健保法規定之下,除了醫療業務提供者的各專業團體代表之外,還有過半的付費者代表。然而,過去數屆付費者代表,即使有推薦制度請各大團體推薦,卻有「常態代理」或者「一當再當沒我不行」的代表情形。仔細閱讀健保會會議逐字稿,某些委員們屢有與國家政策完全相反,或是超乎專業意見職權的主張,而且該些主張並無所代表團體的共識決議,常常是他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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