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為什麼,財稅機關及法務部要編列那麼大筆媒體宣傳費了吧,不把這些官員吹捧一下,還真的不像是一個愛抄家滅族,拍賣人民財產賺績效的國家咧,這樣民眾們反而都要向這些官員們說好棒棒!
#執行署 台北分署在執行署各地分署中,因業務量大,不管個人或是公司的欠稅大戶最多,有「天下第一分署」之稱,在台北分署服務的執行官或是書記官,每人辦案不在少數,見多識廣,都是 #追債高手。最後由「討債經驗豐富」的執行官黃文信接手負責,黃文信是行政執行官第3期結業,曾處理過台北市政府滯欠勞健保費案、掬水軒前董娘欠稅案等。尤其是掬水軒案,前董娘已經在海外住居多年,幾乎很少回台,黃還是有辦法讓該董娘從海外繳交4000多萬元欠稅,堪稱執行署「天王級」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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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不住你的錢,那我就關住你的人】
#像極了愛情
▍事情是 John 的
南部的孩紙,大家還記得 #英國藍 嗎?
在這個飲料店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時代,英國藍就像是死在沙灘上的前浪。
小編還是個高中生時,英國藍在高雄就很紅了,但在 2015 年時使用的茶葉卻被驗出含有農藥,重挫品牌形象導致加盟店全部倒光光。
雖然飲料店沒在營業了,但這家公司從以前到現在總共累積了四千多萬的 #稅款 和 #罰鍰 都沒繳,於是 #國稅局 將公司負責人小惠移送到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 aka 國家級合法討債集團 進行 #強制執行。
討債集團發現小惠根本沒把公司的收入存到公司帳戶,而是直接匯到自己的帳戶,還把錢轉給不同的人,又不配合追查資金流向,討債集團怒:「你當我盤子?」
然後?然後討債集團就向法院聲請 #管收,法院准了,於是小惠就被送到管收所了。
▍行政執行署:國家級合法討債集團
大家都知道,欠錢是一回事,還錢又是另一回事,欠錢不還的人多的是。
國家處理的事情這麼多,金錢紛爭也就特別多,當人民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卻不履行時,國家就會派出專屬的討債集團處理。
例如人民死不繳稅、不繳罰單、不繳健保費,一旦有人賴皮,各地方的 #行政執行署 就會幫忙逼人民把錢吐出來。
如果真的沒錢可以還,那也是沒辦法,但有些沒錢不是真的沒錢。
為了讓人民還錢,法律賦予了 #行政執行署 和他底下的分身 #行政執行分署 一些討債的手段,像是可以命令欠錢的人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自己會在一定期限內還錢、#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等等…
▍管收是什麼?
管收,簡單說就是把人關起來。
如果 #行政執行署 訊問欠錢人後認為他「明明有錢卻不還錢」、「把錢藏起來或轉給別人避免被國家找到」或「可能捲款逃跑」,這時候 #行政執行法 規定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管收 欠錢人。
你可以想像,#管收 其實是一個侵害了人身自由、需要小心使用的手段,因此我們規定最多只能管收三個月,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要 #再行管收,也只能一次。
另外,管收必須經過中立的第三者審問,因此能不能管收由 #法院 說了算,行政執行署不能自己決定喔!
▍更多管收在這裡
壞壞公民不繳錢,國家也要對你使壞壞|陳怡伶
https://buff.ly/372giit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9PtwlK
健保費移送行政執行中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Sos-10 『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壹、『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行為:
一、『納奸察院』張博雅的回覆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
主旨:據訴,為渠於93年間即無能力及意願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詎貴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將渠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之保險費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仍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相關文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
〈二〉陳述人指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且無意願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即有權力拒絕參加上開保險等事,《是否適法法?請一併參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杜 鳳 龍君、本院監察業務處
張博雅〈蓋章〉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說明:〈依『犯罪公函』相對位置做說明〉
主旨部分:
1、其內容與院台業五字第1040160831號完全相同,可見監察院長工作多輕鬆。
2、《『納奸察院』張博雅並無職權將自己的本分交由『造孽福利部』執行;『造孽福利部』也無執行『納奸察院』的權力,蓄意失職!已是犯罪行為。》
說明部分:
〈一〉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是份犯罪公函,詳述於sos-9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竟然表明聽命於『造孽福利部』》
1、『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在陳訴書中是被陳訴的機關及公務人員,竟然交由它指示,這種亂倫的行為,只有公門敗類做的出來。
2、『納奸察院』張博雅竊佔監察院長一職,理知懂法,卻在文中以文盲姿態,暗示『造孽福利部』針對部分內容扭曲法條,已屬教唆犯罪。
3、 既然『納奸察院』張博雅不願執行公權力,以預防公門敗類的墮落,那麼就已無職權待在監察院,請速離監察院,以免玷汙監察院。
貳、『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行為:
一、『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
主旨:有關 台端陳訴遭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4月27日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轉台端104年4月9日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 台端陳訴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取補充保險費及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等情,本部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多次函復在案,不再贅述。
〈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2〉《「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四〉〈1〉《查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3〉《複查前揭條文》,〈4〉《『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係指對於重新設戶籍之國人,其重新取得健保資格之條件規範,如其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者 ,於設籍日即取得投保資格;倘超過二年均無加保紀錄者,則須從設籍日屆滿6個月之日使具健保加保資格。》是故,台端所稱〈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即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顯屬誤解,且〈6〉《於法不符》。
正本:杜 鳳 龍
副本:〈7〉《監察院》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校對章〉
蔣炳煌〈蓋章〉》
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依相對位置及〈編號〉《做說明》﹞
說明:
〈一〉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的內容,無視本人所提供的犯罪證據及證明證據〈詳述於sos-9〉,已是犯罪公函。
〈二〉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在未針對本人所提意見做說明下,已是承認犯罪行為,當然不再贅述。
〈三〉内容證實: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2〉《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四〉“查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正確內容:
〈1〉《第1條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健保犯罪集團』的背信、侵占財物及權利的犯罪行為。》
〈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想要參加健保』,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不想要參加健保』者,無須被迫加保。》
〈3〉《複查前揭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
〈4〉《『重點在於民眾有決定的權力』,不是『健保犯罪集團』脫褲子放屁的解釋就可否定的。》
〈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且『喪失投保資格』,顯屬『正解』。》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第14條『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6〉《相對於『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強盜勒索、侵占財物、、、一再重複的犯罪行為,不僅「於法不符」且惡貫滿盈,已到了罪該萬死的地步。》
〈7〉《副本接受人『納奸察院』張博雅,既然承認『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法行為,自然成為共謀罪犯。》
〈8〉《依舊經『造孽福利部』蔣丙煌蓋章,再交由『健保犯罪集團』蓋核對章、寄出!上級單位仍然聽從下級單位的命令,擺明似『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是『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爸爸,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又是『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爸爸》
由於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的內容「從頭至尾、由內到外」都是犯罪行為,『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及『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異常內容與行為,很明顯就是蓄意不處理,且承認共謀。
叁、其他證明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及『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一〉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64條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力。
〈二〉『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内容證實:『健保犯罪集團』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肆、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犯法說明:本人提供了許多『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證據,但『納奸察院』張博雅都無視它們的存在,已屬『湮滅證據』;而接受『造孽福利部』以『健保犯罪集團』一再重複的犯罪公函已屬『偽證』。
第159_4條 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犯法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犯罪公函,都已經是它們的犯罪證據。
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內容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國民,知有人犯罪,都有義務出來提告。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內容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行為,其他相關單位的公務員也有義務出來提告。
伍、很難想像竟然被縱容二十年的犯罪行為!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工作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財產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身體自主醫療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居住自由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生存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家庭!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戶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國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住台灣!
以上之犯罪行為,怎麼看都是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陸、近來又有相同的犯罪手法〈長照保險法〉產生,歪腦筋已動到無經濟能力的後代子孫,接著又轉嫁到其雙親,到時有多少雙親因懦弱且不堪生活壓力而遺棄或孽死自己兒女的不幸事件。
而既得利益者都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只有它們有機會長命百歲,在它們不肖子女不願履行做兒女應盡的孝道下,享受不勞而獲。
那些樂與人分享的好人,早在不公、不義的社會下被害死,而他們才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
請各界能人達士及健保受害者,勇於團結提告。
〝如有人想團結提告,請與我連絡〞。
杜 鳳 龍〈Sos-1至 Sos-9內容請參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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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3-3922030
E-mail:duhterking@yahoo.com.tw
日期: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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