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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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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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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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
甲計畫強盜A後放火燒A宅。翌日,甲誤闖B宅,對B實行強盜行為後,又放火燒B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誤B宅為A宅而入內強盜,惟不影響甲之強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仍成立強盜罪
(B)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C) 倘甲之強盜行為未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D)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未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⒉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想像競合犯中,倘其中一罪已被警察發覺後,行為人又就未被發覺的部分自動供認,仍屬自首
(B) 委託他人代理自首並非自首
(C) 向偵查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自首,經移送到偵查機關時,亦屬自首
(D) 自首雖不問動機如何,然於犯罪後須即時投案,才能主張自首
⒊
甲因交通違規遭查獲,其於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A之姓名。依實務見解,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 行使偽造署押罪
(D)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⒋
關於刑法第27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中止犯為未遂犯
(B) 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 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本條規定
⒌
某夜,甲於撞球間與顧客A一言不合,亂刀砍死A。翌日,甲唆使乙頂替自己至警局自首後,並唆使丙為其處理兇刀,可以又唆使丁於偵查中虛偽陳述有利於己之證言。乙頂替甲前往警局自首,陳述其將A殺害;丙則依甲的指示,將兇刀丟向大海;丁則於偵查階段具結後虛偽陳述,偽稱甲當天於家中休息,並未出門。關於本案行為人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替甲前往警局自首,發生自首之效力,得減輕其刑
(B) 若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甲涉犯殺人罪,則丙為甲丟棄兇刀的行為,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 甲唆使丁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成立偽證罪之正犯,惟甲之教唆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D) 若丁為甲之配偶,則丁所犯之偽證罪,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免其刑
▍解析
⒈
【答案】(D)
【解析】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判決參照)認為,刑法第332條既遂的認定取決於「相結合之罪」,而非基礎之強盜罪。此外,由於該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只要相結合之罪未遂,則應回歸基本數罪併罰之操作,不成立本罪之結合犯,答案選 (D)。
⒉
【答案】(C)
【解析】
(A) 錯誤,參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3號判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說明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B) 錯誤,參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498號判決:「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刑之規定,本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及獎勵犯人知所悔悟而設,故犯人就其犯罪行為苟已到官自首,縱令對於犯罪原因未肯盡情披露,仍不失有自首之效力。又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D) 錯誤,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30號判決:「刑法上之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⒊
【答案】(A)
【解析】
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答案選 (A)。
⒋
【答案】(D)
【解析】
參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即知,準中止犯仍有適用。
⒌
【答案】(B)
【解析】
(A) 錯誤,乙是替甲頂罪,不是向該管公務員表明甲願受殺人罪裁判之意思,並非自首,不發生自首之效力。
(B) 正確,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刑事案件而言,故在偵查開始以前,即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亦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
(C) 錯誤,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甲○○既教唆蔡華文於上開案件中為偽證行為,其行為已與教唆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至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D) 錯誤,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丁並未自白,故不適用此一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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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判例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文分享自 James Kuo
為什麼2000~2008年.陳總統的政績會一再的被人提起.這樣的總統還在被人汙衊他貪汙.到現在連參加個感恩餐會都不准他去.看完以下76條政績.我們台灣人都會覺得欠他太多了!~
我不知這樣8年政績的陳總統,到底是讓民進黨或蔡英文哪裡很不滿? 除非馬、蔡能做得比陳總統好,有嗎? 行嗎?
(( 陳水扁八年只花了1.2兆 還完成了以下76條政績 打消1.2兆的銀行呆帳 馬英九四年就花掉了1.4兆 完成了什麼? ))
{ 陳水扁總統的政績}
1.雪山隧道全線通車
2.成立原住民電視台
3.健保IC卡
4.打消1兆2千億元銀行呆帳
5.二高全線通車
6.稅政公平化改革
7.廢止軍人婚姻條例
8.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全年提高一千億
9.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
10.台灣人民行使歷史性第一次公投
11.桃園大潭發電廠 省下了1500億元工程預算
12.勞退金專案貸款
13.堅持台灣主權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
14.農機貸款利率由4.5降到2.5
15.情治單位法制化
16.高雄小港機場擴建完工啟用
17.法律扶助法 >
18.低利房貸 減少無殼蝸牛 提高社會公平
19.台北淡水下水道系統
20.故宮歷史博物館南院定址嘉義縣
21.主導通過 廣電三法
22.辦理公私立託兒所幼童團體保險
23.槍擊要犯張錫銘落網
2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25.兩性工作平等法
26.八年八百億的水患治理條例
27.屏東二代加工出口區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28.軟體及文化創意產業計劃
29.辦理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
30,金控法修正通過.
31.中山高-中部拓寬案
32.中山高東湖交流道
33.中部科學園區. 2003 年友達來中部科學園區 將投資2,000 億
34.路竹科學園區
35.南部科學園區
36.汐止基隆河整治
37.南港經貿園區
38.兩岸包機直航
39.金門馬祖小三通
40.高鐵開工
41.增設海巡署 加強海防 防止支那人偷渡來台
42.宜蘭科學園區開發正式啟動
43.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
44.山坡地BOT案件免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45.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二千億
46.終止國統會與國統綱領確保台灣主體性
47.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承接國軍金門醫院
48.台灣影像部落格落成
49.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榮家
50.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51.國防替代役提前 義務役縮短
52.成立客家電視台 客家文化園區 客家學院
53.對抗禽流感成功
54.政務官財產強制信託
55.中華電信公司化 民營化
56.屏東新機場
57.八卦山隧道通車
58.軍品採購公開化
59.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 不承認中國學歷 保障台灣學子權益
60.員山子分洪啟用
61.立委減半到113席22
62.菸品捐 增加百億稅收
63.高雄捷運開工
64.將國軍政治中立的制度給確實導正過來
65.推動農產品外銷
66.樂透彩發行
67.老年年金
68.護照上加註TAIWAN
69.節省社會成本的三合一選舉
70.首位訪問教廷及歐洲的台灣總統
71.耕讀園四兇手落網
72.004年奪得首枚奧運金牌
73.協助公視直播王建民大聯盟比賽
第74條:回復被國民黨取消的勞保年資,〈當時只要勞保停繳2年,以前年資,都被取消〉這影響5.6百萬勞工錢益.
第75條:建立勞保新制,老闆強制繳存勞工退休金,讓每位勞工退休時,都能拿到退休金.〈當時只有不到13%的勞工拿得到退休金〉.
只要:這兩點(74,75)就值得,大眾的勞工支持,感恩一輩子.
新增第76條: 改變公僕為民服務的態度 回應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
DPP 主政八年,Ma政府主政3年 ;各負債一兆三千億
__-->>
如果沒有行庫與農會金融呆帳近20000億元,陳水扁執政八年讓國庫6000億元--8000億元的進帳。
民進黨主政八年執政仍獲相當肯定。具體而言,民進黨主政八年,台灣在人權、自由均有精進,屢獲「自由之家」、「無疆界記者組織」等國際組織高度評價;民意 最直接表達的公民投票,雖被限制於「鳥籠」之內,已進入實踐階段。其次,在國家有形建設方面,高速鐵路、雪山隧道、高雄捷運、一○一世界最高樓、員山子分 洪道等重大工程完工使用,二高,四高完工使用;既便捷公眾生活,也改變時間與空間; 還打消全國銀行呆帳1兆7000億!!!
But please tell us, Ma政府主政3年,負債一兆三千億做ㄌ什麼?
> Who really Knows and sees what 愛台 12 建設is ? Where's the money going ?錢到哪裡去了?
阿扁還有五大功勞要記喔
(1) 大潭火力發電廠,1999年陳由豪得標,四千多億!ㄚ扁2000年上台廢標,重發標以二千多億元完成,已運轉多年
(2) 中二高國民黨編的預算是五千億元,阿扁上台以二千四百億元完成!
(3) 基隆河整治工程,國民黨編列一千五百億元,民進黨以三百二十億元完成該項工程。
請問各位狗黨編的預算有那一件工程不增加預算的?就這三件工程已省了我們的稅金六千多億元,你們還要亂說陳水扁有貪污嗎?
(4) 陳總統不惜動搖國本拉法葉艦案辦到底,告法國軍備局,經9年國際纏訟告到底,法國法院判賠總額高達700億台幣.扁家海角七億的100倍,KMT黨政軍集體舞弊,連中國江主席錢部長都分到錢.拉法葉艦世紀大弊案還死了幾個人遭暗殺.當年法務部長馬英九沒有徹查KMT軍購貪腐,現在倒指控辦到底的DPP阿扁貪腐,那麼700億賠款該由告到底的阿扁獨得.還是KMT又想謀財害命毒死阿扁.
(5)回想起來 阿扁最大的政績 就是擋了國民黨 少污了八年
台灣人的善良 將扁案交由司法審判
陳水扁當初被判刑的四大案
1. 海外洗錢案 2011年4月28日洗錢案 駁回上訴 [無罪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74444
2. 國務機要費案 2011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改判 [無罪定讞]
3. 南港展覽館案 2010年11月11日南港展覽館案撤銷 [發回更審]
4. 龍潭購地案 判刑18年定讞。
法官所提出的"實質影響力"說,目前僅對陳水扁適用。像是林益世就不適用"實質影響力"說。
(實質影響力說,中華民國法律術語,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它起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創設了這個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
(傳統上,中華民國法院以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或「職務上關連性」,來判定是否有貪污。但是在此案中,最高法院並未採用法定職權說,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判決陳水扁有罪。)
唯一被最高法院破司法紀錄、
開「逕為判決」政治判罪定讞之惡例,
而本案唯一之證人, 重要證人辜仲諒公開坦承是在特偵組教唆下作的偽證。
竟然是用偽證來判阿扁的罪 請問這算是什麼罪啊???
陳水扁的兩大功德
一 老農津貼: 如果沒有老農津貼 我們恐怕現在台灣 已經路有餓死屍了
二 大幅降低助學貸款的利率 減輕數百萬學子與家庭的負擔
這點 證明陳水扁 並沒有跟 銀行 利益勾結
台灣人啊 不要再跟著 特偵組 惡意造業了啦
這麼多的功積 名嘴想要用 債留子孫 來抹黑
拍謝 不要帳算錯人頭上了喔
阿扁時代可是 打消呆帳 往正向去
好不容易打消的銀行呆帳 又被死馬
低利通通借給中國銀行去了
這個債 是誰創造出來的 請各位要算清楚
不要電視說什麼 就聽什麼
不只低利外貸 還有這八年馬政府
拼了命的亂七八糟灌水的工程經費
才是真正的債務來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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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刑事判例要旨: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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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呂秋遠主題: 偽證 、誣告罪節目時間:週六12:00pm-13:00pm本集播出日期:2016.01.23電台頻道:FM 98.1(大台北地區)線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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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的證詞並沒有影響裁判結果(呂炳宏等人沒因她的證詞被判刑。)
為何她之前會被檢方依偽證罪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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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60.17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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