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監察院遭到政治力主宰而濫行干預司法的問題】
號外!
法院認證:監察院彈劾的「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沒有違反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這也意味者:
民進黨提名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還是 #律師 出身呢)等人,濫行彈劾檢察官!
這不是 #干預司法,還有什麼才是干預司法?
💥就事論事,這次本粉專當然是要來批判民進黨政客這幾年來輸不起、干預司法的問題。
反正我們「逆風」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民進黨的死忠支持者盲目到連獨立思辨、捍衛司法獨立的能力都沒有,只能說,對不起當年那些流血的黨外先人的,正是這些盲目支持者!
故事要從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開始說起: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他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至於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這部分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不是無罪,而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也就是「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監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法院更判決段、魏須連帶賠償林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關於段宜康打賭吞曲棍球事件,維基百科有喔:https://bit.ly/2YKh5DF
後來呢?段宜康當然沒有吞曲棍球!沒吞也不打緊,小編本來就不鼓勵 #自殺,但是他 #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彰化地檢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
奇怪!你們玩你們的政治污水戰,為什麼要拖檢察官下水?
最扯的就是:
監察院還真的彈劾本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了!
理由是什麼?理由之一是: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
問題是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
然後檢察官就被彈劾了!
最後法院怎麼認定的呢?職務法庭認為:承辦檢察官 #沒有違法失職,也 #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以下摘自新聞〈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曝光!〉:https://bit.ly/2NGvWZt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根據證人證述,認為李淑惠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而未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難認有違法失職,也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
最後,陳隆翔雖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漏未認定李淑惠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淑惠罪責認定的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此職務法庭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認事用法上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接下來,我們想要請教一下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
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
要由誰來彈劾?
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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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公正,這個圖片擷取自(公認親綠的)自由時報,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3gfY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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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者怎麼說?
司法官由監察院調查? 王皇玉:不該針對司法個案
摘自上報報導:https://bit.ly/2YIyBbx
「王皇玉表示,對於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的確有所爭論,但檢察官對案件起訴與否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核心。她認為,如果不服檢察官辦案,在「不起訴、緩起訴」上,是再議或交付審判,不服「起訴處分」就是審判。她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外部干預有兩種,像是立委讓辦案的檢察官到立院接受質詢,破壞個案偵查,還有監委以「調查權」為名義,實際指導檢察官對犯罪與否的認定。
王皇玉表示,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利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
在彈劾陳隆翔案中,王皇玉甚至提出司法已死的質疑。她認為監察院藉由彈劾承辦個案的檢察官,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監察權介入司法個案的實質認定,將破壞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性蕩然無存。
司法官是否不能由監察院調查?王皇玉表示,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可以被調查,但不應該針對司法個案作調查,監察院搞到最後似乎跟司法人員站在對立面。」
🔥檢察官余佳恩:〈從白玫瑰的公民意識,到曲棍球的憲法危機〉:https://bit.ly/3g9sMd1
(以下內容徵得該文作者本人同意摘錄)
「第一,監察委員認定的「錯誤」是什麼?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這就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就是偵查核心、司法核心。如果只要檢察官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監察委員不同,就是「錯」,那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要由誰來監督?既然只有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的,民眾何須跑法院?監察委員何不將全部的司法案件拿去辦呢?
第二,監察委員挑的「錯」,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時應該要處理的「錯」嗎?監察委員一直告訴大家「檢察官有錯」,但他們不敢說的秘密是,他們挑的「錯」完全無法動搖這個案件的結果,檢察官就這個案件的「決定」其實沒有「錯」,且被告都已經履行條件也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檢察官給這個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有好好把握,檢察官作了一個相當妥適的最終決定,監察委員不敢說的是,他們挑的「錯」,只要上網搜尋判決,就可以找到無數個這樣的「錯」,他們沒有說的是,為什麼無數個這樣的「錯」,唯獨這一件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做了彈劾。」
「國家想要有什麼樣的法治體制,端賴人民的選擇。這次監察委員提供人民一種選擇,所有曾經涉訟的民眾只要對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翻出舊案陳情,因為誰也說不準監察委員對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心證,是不是和你手上這位法官、檢察官想法不同呢?監察院可以幫你彈劾檢察官,還可以幫你直接指示法院應判有罪或無罪。
這樣的制度聽起來是不是很有監督效果、很接地氣呢?但大家或許忘了,監察委員是29位經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任命的官職。我們是否能接受,一個案件在經過漫長偵辦、審理過程後,有罪的人在短時間內就被監察院認為應諭知無罪?我們是否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於事實、對於法律的看法,是最高最神聖,只要檢察官、法官想的和監察院不一樣,就會被彈劾?而且我幾乎能夠想像,屆時大家還是會很不滿意司法,因為,被改變結果的案件往往都不會是各位民眾想要的那一件。
這是當年30萬名關心台灣司法的人要的司法改革嗎?如果是,當然無話可說,但最令人害怕的是,大多數的人還沒有理解檢察官群體高呼的權力分立、憲政崩壞這些離生活很遠的名詞時,早已被監察委員簡單好懂的「官官相護」、「有錯不認錯」、「恐龍恐龍恐龍」等字眼掩蓋真正侵門踏戶、邁向帝制的《憲法》危機。」
🔥關於執政黨與司改:
吳忻穎:〈大選激情過後,被忽略的「務實司改」如何重新開始?〉:http://bit.ly/2syI3kq
「 此外,尚有執政黨提名、長期以來被批評為綠營打手、以政治考量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選後對於司法院院長「維護司法獨立」的呼籲,竟然僅以一句「自欺欺人」將憲法學理踩在腳下。
這一連串選後與司法有關的現象,交織出偉大的台灣奇蹟。」
「執政黨過去四年面對司法改革議題時,偏信司改弄臣、進退失據、任用欠缺風骨的政務官,執政措施受到輿論抨擊時便搬出「司改自助餐」大吃司法豆腐的舉措,或許可以讓執政黨轉移焦點、欺騙選民。然而民意如流水,亡國感不是永遠的護身符,司改自助餐吃久了總是會膩,這次韓國瑜陣營濫用民粹後引火上身的慘敗,正是殷鑑。」
「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不是作秀,而是必須務實的解決問題——包含司法之外,前端以及其他與司法交會等專業機關、媒體的問題。
希望蔡英文總統在下一個四年,能重新檢討自己身邊弄臣環伺的問題,沒有連任的壓力後,更應該廣納建言,勇於任事的從事務實的改革。否則,下一個四年,當人民對於亡國感、司改自助餐不再買單時,藍綠再次翻盤、或是由其他小黨崛起、瓜分綠營選票的局面可能會發生。」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724三立 劣!找人頭詐屋主騙900萬元 無良房仲遭判刑 影片→https://youtu.be/4ZuMg2cwZ7U 建案林立,桃園青埔特區近年來房市炒得火熱,四處都是預售屋大型看板,卻有房仲利用賣家信任騙取鉅款。 記者/洪儀廷、張昱傑 採訪報導……↓ 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
偽造印章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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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審訂】法務部【編譯】陳子平【譯者】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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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
✔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
✔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本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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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司地址已經人去樓空,這名房仲捲款潛逃後來落網、判決出爐,不法獲利全都被沒收。
2016年陳姓屋主委託潘姓房仲賣一棟公寓二三四層樓,房仲嫌卻偽造假買賣契約自行簽下屋主的姓名,再找來彭姓女友人當買方的人頭,房仲接著找來羅姓下屬裝成買家帶去屋主簽約買四樓,拿到屋主的身份證跟印章之後就跟彭姓女子在假契約上蓋章,再去辦過戶,成功貸得900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潘姓房仲不單單只是欺騙陳姓屋主,他連朋友彭姓女子也都一併地欺騙。
不過900萬元匯到彭姓女子帳戶,為了把錢拿到手,潘姓房仲再跟屋主謊稱有人想要買二樓但是款項還沒有下來,他請朋友先把900萬元先匯到屋主的帳戶,騙他確信房屋的價值之後再請屋主把錢匯回來潘姓房仲的帳戶,最後害得屋主900萬元跟房子兩頭空。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買房建議)採用的是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
因為積欠百萬債務,房仲動起歪腦筋、故佈疑陣,在朋友、屋主面前當起雙面人,目的為的就是讓錢轉入他的口袋,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被判1年10個月徒刑,還連累朋友跟同事通通吃上官司。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7/210724-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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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我們懷疑建管處,一個案子、兩套標準,涉嫌官商勾結。」
扯開嗓子語氣很激動,松山這片地是陳家的起家厝,2014年答應與建商合建,但陳泰源指控2018年看到危老條例上路,瞞著地主拿著他們的印章悄悄申請28%的容積獎勵,但卻沒有按比例分回,陳家至少損失68坪,市價4000多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一定要先選完屋,再信託,最後才可以搬家拆屋,我們就是被建商騙,騙我們搬家、拆屋後,之後一切就整個翻臉就不照契約走了。」
秀出line對話跟契約,建商原本矢口否認有領到容積獎勵,直到今年才坦承,而且原本拿到的建築圖,答應一樓設計3間店面房仲可以分到4.8米寬,建商卻擅自改成4間店面寬度剩下3.3米,更別提態度很強硬。
地主/陳泰源的媽媽:「有一次協調會他居然跟我們講說,寬度還給你們是可以,可是深度給你們10公分,然後裡面給你們一根大柱子,這樣你們要嗎?」
房仲一家身心煎熬甚至在臉書簽不自殺聲明,但對於種種指控,建商反駁。合建契約當初談好固定坪數分回(說謊),容積獎勵不分配(地主的土地是免費給建商稀釋喔?),並沒違法。
建商公關:「當時危老已公布將近一年,所以地主也知道這件事。」(答非所問,我們當然知道有危老,是問你有沒有隱瞞地主私下申請危老。)
房仲建商互槓,現在雙方循司法途徑以刑事背信罪對簿公堂。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9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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