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爆發以來,因為確診人數急遽增加,以及醫療量能的考量,部分無症狀或輕微症狀的確診者就被收治到「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治療。
⚠ 注意!問題來了: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也就是說,必須要「住院治療」,才能領取普通疾病補助費。那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的勞工,還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嗎?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知道確診勞工為什麼到「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就可以獲得答案。
原本的「集中檢疫所」,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設立的檢疫隔離場所,並收治四大類對象:1.入境後須集中檢疫之旅客;2.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者;3.自流行地區入境,居家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者;4.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者。
然而,因為醫療量能考量設置的「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已經不再是單純的「檢疫所」了。除了收治的人通通都是「確診者」外,確診者也都會收到「隔離治療通知書」。加強版中檢疫所更配置24小時醫護人員進駐,並視患者狀況給予看診、開藥等治療。指揮中心也曾表示,會配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五類的法定傳染病規定,將集中檢疫所列入必要時得於指定治療的機構列表中。
也就是說,「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實際進行的,其實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對於傳染病患的「隔離治療」。所以雖然名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卻是因應疫情而誕生的治療場所。
而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之所以規定勞工住院可以領取普通疾病補助費,就是為了要給「住院治療」不能工作沒有收入的勞工一個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保障。同樣的,確診的勞工,因為配合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導致不能工作沒有收入,就應該給予同樣的保障。
事實上,商業保險也曾經有類似的爭議。但是,金管會保險局早在5月18日,就表示已經和產、壽險公會討論並與保險業者達成共識,未來只要是確診新冠肺炎,但因為沒有病床,而在檢疫所、防疫旅館或方艙醫院進行治療,醫療險一律都理賠。
為了讓勞工可以和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一樣,早日取得給付以度過難關,辦公室同仁也在前幾週和勞工保險局聯絡、釐清問題所在。根據了解,勞工保險局也正在研議相關的意見和規定。
希望具有保障勞工生活職責的主管機關,能夠讓確診勞工可以和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一樣,早日取得給付,以度過疫情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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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2021.05.18 鏡週刊 【335例確診】確診者暴增、防疫旅館轉型「加強版檢疫所」 北市觀傳局增設上千房: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18edi018/
2021.05.23 中央社 指揮中心: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逾5000間房 擴充中: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5230136.aspx
2021.05.26 鏡週刊 【防疫保單1】確診新冠肺炎住不進醫院不能賠? 壽險業從寬理賠醫療險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26mone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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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44條的隔離不給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考慮到防疫的特殊性,這部分可以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應該是在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等狀況下,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可以有及時應對災害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一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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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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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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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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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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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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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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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請問大家
如果直接確診,確診本來就需要隔離
防疫保單上只寫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的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 但同一保單年度對同一法定傳染病以給付一次為限。 」
這樣會同時理賠確診和隔離的部分嗎?
我知道有的保單會註明
「不含確診後接受隔離治療者」
這種肯定就只賠確診不賠隔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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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3557983.A.B3B.html
※ 編輯: karate2007 (150.116.44.64 臺灣), 05/26/2022 17: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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