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463判決-鑑定報告之補充報告、說明】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鑑定報告、#鑑定經過及結果、#補充說明報告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27日作成106台上2463判決,此判決對於鑑定報告之法定要件?可否再為補充報告?補充報告須否載明鑑定經過及結果?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祗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應包括『#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法定要件,即屬同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者』之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所謂『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並無一定格式,倘其內容已實際詳載其鑑定經過及結論,足供法院、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檢驗該鑑定形成之公信力及鑑定結果是否臻至客觀、正確,即具備法定要件。如事實審法院或當事人認鑑定內容或結果有欠明瞭或不完備者,必要時固得依人證調查方式,傳喚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到場接受詰問,或不妨依同法第207條之規定,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然若指明具體情況,命原為鑑定之機關,就鑑定內容或結果,另以書面補充報告、說明,即得澄清疑義者,自非法所不許。此項書面補充報告、說明,既未逸出原鑑定報告範圍,乃屬原鑑定內容之延續,除有就同一待鑑事項,另為鑑定外,其鑑定報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自應綜合原鑑定報告及其後續書面補充內容予以判斷,不得割裂,單獨觀察予以評價。…」
👉106台上2463判決闡釋:
1、鑑定報告內容具備「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法定要件,即為傳聞法則之例外,無一定格式要求。
2、鑑定內容或結果有欠明瞭或不完備時:
(1)依人證調查方式,傳喚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到場接受詰問。
(2)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刑訴法第207條)。
3、若採用以書面補充報告之方式,是否具備「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法定要件,要綜合原鑑定報告及後續書面補充內容判斷,不得分開單獨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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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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