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死故我在〉 ◎餵飽豬(出自專輯《大悲懺》)
可愛的小精靈慶祝你的誕生
各種開心的樂句演奏著
片尾名單也慢慢地滾動著
時不時提醒你電影開始也結束了
怎麼開始道歉?
你剛剛還在道謝
現在還在考慮那些
搞清楚! 你要去的地方沒人陪
死了你早就死了
活著都是騙你的
硬是拉著你的愛
你不得不留下來
活在這個物質的時代
活著就是要崇拜
寧可放棄自己的一生
還是想要受人崇敬一生
每天埋頭認真賺錢
罵人不負責任犯賤
整天躊躇著猶豫著要分享哪篇
誰Po文了 唉呀
那一刻 你早就死掉了
死了你早就死了
活著都是騙你的
硬是拉著你的愛
你不得不留下來
專輯製作人/姜智傑、餵飽豬、吃到肉羹實業社
錄音師/姜智傑
錄音室/銳博聲音樂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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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簡介
餵飽豬。來自溫泉(溫柔)鄉礁溪。成立於2012年的佛光大學熱音社,出了學校後可能與你我一樣,曾經有著烏托邦嬉皮的幻想,但無奈關心政治、父母健在、積欠債務、人無大志,現在只能好好當一名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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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 珮綾 賞析
這週的主題,是要談論一些台灣比較非主流的樂團。想到非主流樂團,會讓大家想起誰呢?無論要從歷史脈絡去思索地下音樂,或面對所謂當今社會越來越廣為人知的「獨立音樂」現象,大概都可以從很多面向去談論這塊非常駁雜多元的版圖。今天只想淺談一個聲量或知名度都不算高,但對一些 #聽團仔 而言,有極重要的標誌樂團:餵飽豬。如果想稍微感受幾分餵飽豬的現場渲染力,可以到youtube觀看「宿醉+我死故我在 餵飽豬live@Revolver聚首川爭氣龐克」這支影片。影片的點擊率也不算高,只有四萬多,可能只是許多獨立樂團觀看數的零頭爾爾。但經歷了疫情,也經歷了無數因素而導致的意外與延期(特此在這邊與山海屯音樂祭和爛泥發芽的主辦方致上敬意),2019年這種歌迷與樂團能夠如此和諧、宿醉般地死在一起,大概已經是一種逝去的貴重了。他們並不是內容或技藝最高明的,但確實有些無可取代的東西出現在樂團與其粉絲之間。那樣的音樂展現會是美麗耀眼的。如果你看到這裡,也不一定要繼續往下讀完,可以去找影片來看就好。
從某些角度而言,其實說要去賞析這首歌可能有點怪,真的。另一個我也非常愛的樂團當代電影大師問:「那些事情是真的有意思嗎」餵飽豬則用另一種方式更赤裸地挑明唱著:「活在這個物質的時代/活著就是要崇拜/寧可放棄自己的一生/還是想要受人崇敬一生/每天埋頭認真賺錢」而且,活著都是騙你的。他們都在騙你。餵飽豬以另一種激烈的方式,去點出另一種我死故我在的意志。這很有趣,對照歌詞,以及這種非常當代的「龐克」意義,也已經寫在餵飽豬的樂團簡介裡:「無奈關心政治、父母健在、積欠債務、人無大志,現在只能好好當一名龐克。」在這樣的時代,也只能成為這樣子的龐克了。
如果我們從前奏開始聽〈我死故我在〉這首歌,你會聽到非常悠長緩慢的進場,然後是一連串非常具有渲染力的節奏,直入正題。開始(其實沒什麼技巧地)咆哮人生:「可愛的小精靈慶祝你的誕生/各種開心的樂句演奏著/片尾名單也慢慢地滾動著/時不時提醒你電影開始也結束了/怎麼開始道歉/你剛剛還在道謝/現在還在考慮那些」別人在唱那些愛與眷戀與陪伴的時候,他們唱的是,搞清楚,你要去的地方沒人陪。活著又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為了誰而活呢?餵飽豬寫了兩句歌詞,或許對於痛苦或曾經動念尋死的歌迷而言會非常有共鳴:「死了你早就死了/活著都是騙你的/硬是拉著你的愛/你不得不留下來」完全沒有在勸誡你要好好生活的意思,你其實早就死掉了。
可是也正是因為這樣,我死才故我在。你還在這裡,而我也是。我們在這裡,一起唱也一起聽。他們的音樂,其實是獻給那些「醉生夢死」的聽團仔一劑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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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術設計 _ 李昱賢
https://www.instagram.com/ahhsie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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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endalirit.blogspot.com/2021/09/20210930.html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當代詞選 #私房歌單 #龐克樂團 #餵飽豬 #我死故我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Yale Ch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這個影片裡,Yale 要教大家4個步驟,讓你開始在2019年從窮人變成有錢人。 訂閱頻道 👉🏻 https://bit.ly/2GGmQpT 在這裡追蹤我: 👨🏻💻👩🏻💻FB: http://bit.ly/1otSo9C 👨🏻💻👩🏻💻IG: https://instagram.com/...
債務人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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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債權讓與的各種細節,是不是常常搞混、暈頭轉向呢?
但偏偏,債權讓與,真的就是國考常客!沒有在客氣的那種😭
這個判決講的很清楚,透過實務見解來幫大家複習重要觀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
📍在債權讓與中,債務人是否有拒絕的權利?
📍債務人雖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事由對抗讓與人,但善惡意是否效果有別?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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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權之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合致時即成立,其無須債務人之參與,
且債務人亦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其陷於不利之地位,
乃使讓與人或受讓人負通知義務,並明定其經通知債務人後,即對之發生效力。
(二) 至該讓與如有不成立、無效或效力未定等情事,究屬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關係認定之問題,
債務人並無審查義務。因此,倘讓與人已為讓與之通知,或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
債務人自得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不因其為善意或惡意有別,俾保護債務人之利益。
連結這裡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2974%2C20210623%2C1&fbclid=IwAR2pPD4SE3Pgmjt7mLADa8iewHLcGae8eUn6hkIbPiru5ECOs1OMhA7yS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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