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99條第1項所謂「得對抗受讓人」之事由之範圍應如界定? http://qr.angle.tw/9e0
✔概念:民法/債權讓與
✔關鍵字:債權讓與、 抵銷權之援用、 抗辯
民法第299條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所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究何所指?是否僅止於狹義之抗辯權?本判決從「債之同一性」出發,解釋本條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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