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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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18期(2021.6)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
【月旦時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的若干問題/黃源浩
投資抵減是我國稅法實務中經常可見的租稅優惠性政策措施。透過各種各樣的抵減,使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得以在特定範圍內就其特定之投資支出,直接抵銷原本應當負擔的應納稅額。這樣的制度,雖然在實務上處可見,但是有關投資抵減的一般性法律性質探究,特別是作為稅法上納稅義務人選擇權的一個環節,卻甚少受到重視。本文擬由投資抵減之概念與制度特徵出發,區辨投資抵減與其他租稅減免措施之不同,同時強調作為納稅義務人所享有的選擇權,其逾越應行使之期限而未行使,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所稱的「錯誤」,而在制度中使得納稅義務人負擔有程序上的對己義務:納稅義務人一旦選擇,就應當承擔此等選擇的稅法上結果。
🔸產業控股公司潛藏的稅務議題/王萱雅、俞仲宣
2019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49萬家,佔全體企業97.65%,並且台灣企業主多半對於自己所創立的企業及企業名稱有深厚感情,並且偏好經營主導權,然而在後疫情時代,本文所思考如何給予中小企業轉化為中大型企業的制度可行性的選項,以俾強化國際競爭力,而產業控股公司可能是合適選項,不過,法律與稅務尚未有明確規範,如未來均能有明確規範,將有機會讓台灣企業透過產業控股公司之組建,提升競爭力。
🔸外匯資金課稅查核之探討/曾邑倫
🔸我們真的回不去了—離婚前必知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課稅規定/黃琪媖
🔸推計課稅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蔡孟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成本率合理性之探討/汪瑞芝、劉竹軍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吳俊志
【爭點解析】
🔸租稅債權擔保與銀行債權之競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82號判決評釋/桂祥晟
【學習式判解評析】
🔸公司法第267條員工認股溢價差額之「其他所得」核課/周逸濱、魯忠翰
【函令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二關係法令納稅人死亡,針對稅務罰鍰,身後事如何處理/莊世金
【法規解讀】
🔸稅法解釋函令之研究/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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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嶼皇帝本紀(二):王兟的明日大嶼眾籌狂想
上回講到王兟橫空出世,竟然連《蘋果日報》都郁得倒幫佢登埋頭版廣告,來頭當然唔細。貧家出身,一直到牛津畢業,番黎香港響TOM.COM成為周凱旋頭馬,之後再響金融界打滾。接受傳媒訪問果陣都講咗啲同情年青人嘅說話,但無可否認就係一個藍絲,吹捧中國成功值得香港學習之類;而且將社會問題完全歸咎於土地問題亦未免太過簡單。
但要講呢啲背景,主要係想講以佢嘅江湖地位同人脈,並唔係好似之前果個乜嘢「千萬求一路」咁,搭個棚出咗風頭,然後連數都唔找就潛咗水算數,而係背後一定有啲Hidden Agenda。
響講王兟本身個瘋狂計劃之先,其實佢同董建華檔香港團結基金,最大嘅分別就係在於集資問題。董建華作為前特首,諗法就係同當年起膠鐵同港豬噢大橋一樣,有咩就由特區政府拎財政儲備填氹,反正蝕尻哂都係香港市民嘅錢同佢無關。問題卻係在於,而家對儲備肉痛嘅,唔單止係貧苦大眾,仲包括商界同公務員。商界好清楚,當你儲備搾乾搾盡,下一部就係加稅;政府啲儲備本身亦應該用黎津貼中小企呢樣果樣而唔係單單益哂啲紅色資本發展商;
至於公務員呢,其實從來佢地嘅理財哲學都係「庫房嘅錢即係我地嘅錢,梗係愈多愈好」,明日大嶼要駛庫房咁多錢,同割左佢地忽肉係無分別。雖然響今時今日共慘黨一黨獨大嘅情況下,無人係敢提出反對聲音,但唔反對啫,唔代表唔可以響行政程序當中作出各種拖延家嘛,甚至仲可以利用民間輿論製造障礙,所以點解成個明日大嶼推黎推去都係局限於林鄭為首嘅幾個官員;垃圾會審黎審去都只係批咗5億做前期研究,個原因就係如此。
而王兟就響呢個時候出場。簡單黎講,王兟建議先成立一間NGO「全體香港人合資有限公司」,然後向全港700萬人以一人一股方式集資,每位市民派發一股可轉讓免費認股權,再加埋向國際投資者推銷,最終籌集1000億起動基金。然後再以此作為基礎,發債1萬億作為明日大嶼填海工程全數費用,換黎嘅就係填海完成後嘅土地使用權,到時所有持股人都能夠按賣地賣樓收入獲得股份分紅,債權人收倒利息兼債本,政府唔駛錢就完成成個填海工程,各取所需,皆大歡喜,幾咁完美!
「咪住!呢個計劃一定有問題!」相信絕大多數人聽到呢度,一定係有咁嘅反應,而且跟住落黎必然係有排山倒海嘅質疑。
但我覺得好多人就住計劃嘅可行性提出反對,係搞錯哂方向,亦唔明白王兟背後嘅動機亦唔單單係在於起成明日大嶼咁簡單,所以我先幫佢改咗「大嶼皇帝」呢個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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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讓與請求權的替代進而探討債權讓與的要件與通知是本期值得探究的問題核心。 ... 程序中法院的立場,更強調債務人程序利益的保護與受讓人的權益衡量作為回應。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