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名將生死錄】吳起:行事極端的動機
相信就算不是軍事專業,還是會聽聞《孫子兵法》的大名。作為春秋末期的吳國將領,孫武因著他的著作,在歷代都享有盛名並到如今仍被紀念(尤其是那些有志於報考國軍軍職的青年,在猛嗑孫子兵法以求通過必備考科的時候,對於孫武絕對有著激情的問候)。
而就在春秋後的戰國時代,有一人也完成軍事著作,其經典程度曾和《孫子兵法》並駕齊驅,使太史公司馬遷將他和孫武併在同一個列傳中描述。那人名叫吳起,一個到哪都能帶來成功,可最終在哪都會面臨失敗結局的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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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誓言
吳起,衛國人,誕生於積蓄足有千金的富豪之家。可吳起不想當個單純的富二代,於是他年輕時就常在外追求官職,結果不但沒成功還花光全部家產,所以同鄉人譏笑他是個好高騖遠的敗家子。
其實戰國時代還有一個人的開局和吳起極其類似,那就是縱橫家代表─蘇秦,他也是散盡家財去追求官位但一無所獲,後來回到家鄉不但被鄰居恥笑,甚至連自己家人都極度輕視他,使蘇秦發出「妻不以我為夫,嫂不以我為叔,父母不以我為子」的喟嘆。而他後來的反應是認錯,在發出「是皆秦之罪也(白話翻譯:都是我自己的問題呀)」的感言後,開始發憤讀書,甚至不時刺自己大腿提醒自己要認真。
吳起面對嘲笑的反應則是……殺了30多位曾譏笑自己的人!由於犯了重罪,吳起決定出走他國,當逃犯的同時去繼續追求他心之所向的功名之路。離鄉前夕,吳起的母親趕來送行,看著淚眼汪汪的母親,吳起突然舉起胳膊,接下來狠狠地咬下,鮮血也隨即湧出。被嚇傻的吳媽媽只聽見兒子帶著果決的口氣說:「我吳起如果做不了公卿、國相,就絕不回衛國!」說完,頭也不回地離開。
離鄉的吳起後來拜當時有名的儒家學者─曾申為師,這是一個聰明的選擇,一方面這能擴充吳起的學識,另一方面,儒家是戰國時代的顯學(語出自戰國末期的學者─韓非所言:「世之顯學,儒墨也。」),所以加入儒家,知名度將會水漲船高,同時會有諸多前輩及同學相互幫襯,這對一心當官的吳起自然是極大的助力。
憑著本身的天賦及強大追求心,吳起逐漸獲得師門的重視,但故鄉卻傳來一個噩耗:「吳起,你的母親病故了。」
眾人原以為吳起會放聲大哭並且動身奔喪,誰知吳起表示:「我跟母親說過,做不了公卿、國相,就絕不回故鄉,所以只要告訴來人說我知道即可。」這個反應被曾申聽到,讓他當場大罵:「連母親死了都無動於衷,我沒有這種禽獸不如的學生。」隨即將開除吳起的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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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親亦可殺
眼看儒家是待不下去了,吳起果斷的轉學兵法,而且很快就獲得證明自己的機會。
當時齊國進攻魯國,魯穆公急需良將領軍抵抗,此時有人推薦:「主公何不以吳起為將?」魯穆公表示:「我也有意讓吳起領軍,但聽說他的妻子是齊國人,我擔心他可能會偏袒齊國呀。」
這話傳到吳起耳中,他立刻手刃妻子向魯穆公表示:「聽聞主公懷疑我,所以我徹底斬斷自己背叛的可能性,請主公任用吳起為將!」
眼看吳起做的這麼絕,魯穆公於是命吳起為將指揮,而吳起隨即大敗齊軍。穆公頗為得意的表示:「這吳起果然有本事,我沒看錯人哪。」結果旁邊的大臣立刻接話:「吳起以前殘忍的殘殺鄰里,後來母喪不歸而被曾申逐出師門,現在又殺死自己的妻子好獲得領軍機會。這樣的人,主公覺得能用嗎?」
此話一出,魯穆公頓時對吳起有說不出的厭惡,於是免去吳起的官職。眼看自己在魯國的仕途是徹底完蛋,吳起毫不猶豫地離去,前往下一個讓他一展所長好登上高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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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勝名將
如果用現代環境比擬,魏國就是戰國時代的新創公司,不只資歷遠低於齊、楚、燕、秦這些老牌諸侯國,而且還位處土地富饒卻甚少險要地勢保護的四戰之地,這都讓魏文侯時刻身懷危機意識。因此魏文侯積極招攬人才,也因此吸引吳起這種胸懷野望的人士。
此時的吳起也算是頗有名聲的人物(雖然這裡是負面意義居多),對於他的投靠,魏文侯就問了他最為信賴的相國─李悝:「你怎麼看吳起這個人?」李悝秒回:「貪戀成名又愛好女色。」(現在大家知道吳起是怎麼名聞天下了吧。)可李悝又接著說:「可這人帶兵作戰的能力,比以前齊國的常勝將軍司馬穰苴還厲害。」一聽此話,魏文侯大手一揮:「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就用他為將!」
吳起激動了!他第一次遇到明知自己有毛病,然還肯全面授權的主君。於是他立刻放開手腳,展開他日後流傳後世的軍事才能,也就是練兵。
孫子兵法曾言:「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意思是:對待士卒若像對待自己的兒子一樣,就可以使士卒願與將領同生共死。)」吳起怎麼對待兒子我不清楚(而且從吳起老媽及老婆的案例……試問哪位敢當吳起兒子?),但他待兵方式只怕比許多父親對兒子都還要拼命。
首先他穿著和最下等士兵一樣的衣服,吃的伙食也與基層士兵相同,睡覺不鋪墊褥甚至拿樹葉當棉被,行軍時也不搭車騎馬而是和大兵們一樣扛著軍需徒步前進。
再來面對傷兵,他更是關懷到超出常理。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有位士兵長了惡性毒瘡,結果吳起直接用口替士兵吸吮膿液,為的就是用最溫和的方式把傷口徹底清乾淨。
吳起的所作所為,其實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讓每個士兵感覺到被尊重。
說到此處,大家可能會覺得:「尊重人很好呀,吳起棒棒!」那我想告訴大家春秋戰國時代幾個感覺「被尊重」的案例。
春秋晚期,吳國的公子光以最高級門客的待遇厚待專諸,並且把專諸的母親當成自己母親一樣的敬重,結果專諸願為公子光執行自殺式襲擊,用一把魚腸劍暗殺光子光的政敵後,自己則被大卸八塊。
同樣是春秋晚期,豫讓覺得智伯以「國士」的規格尊重他,所以當智伯被政敵殺死後,豫讓想盡辦法的復仇。多想盡辦法呢?第一次搞暗殺,他把自己搞成一個清理茅坑的罪犯,甚至就躲在茅坑附近準備掛掉對方。第二次搞暗殺,豫讓在身上塗漆讓皮膚長滿惡瘡,又吞木炭使自己聲音變得沙啞,之後偽裝成乞丐準備掛掉對方。
時間來到戰國時代晚期,主角是鼎鼎大名的荊軻。他之所以願意執行明知不可能完成的綁架秦王任務,一方面是因為燕太子丹無所不用其極的厚待,另一方面則是回報當初認可他能力的推薦人。
說了以上幾個故事,老ㄕ是想告訴大家,在春秋戰國時代,感覺被尊重,通常就是準備用命來回報被賦予的期待。因此前面那位被吳起吸膿液的士兵,日後在戰場上是拚死往前,甚至深陷敵陣都不肯稍微退卻,最終直接跟敵人拚到同歸於盡。然後吳起底下的士兵,各個都是如此。
寫到這,我自己都開始頭皮發麻,這可是幾萬個隨時要跟人玩命的殺人機器
事實上,吳起訓練的精兵,之後在魏滅中山國的戰役中表現極為亮眼,這也更讓魏文侯確信吳起的軍事才能,於是他決定:「命吳起攻略河西之地。」
所謂的河西之地,是指今日山西、陝西兩省間黃河南段以西的地區。在戰國時代,河西地區是韓、魏、秦三國交界的戰略要地,誰獲得河西,就可以封死另外兩個的發展動線,所以該地的戰事特別激烈膠著。
但這一切都隨著吳起而改變,因為在他獲得魏文侯受命後,只花了大約兩年時間就將河西之地完全攻略。也就是在鎮守河西地區的期間,吳起做了一個戰國史上極為著名的軍制改革,那就是成立「魏武卒」。
所謂的武卒,必須能穿著全副甲冑(包含頭盔、胸甲、背甲、甲袖、甲裙、脛甲,材質則是頗重的青銅),攜帶主武器─戈、副武器─劍、遠程武器─弩(順帶一提,拉開這弩必須用上360公斤的力道),背負箭矢50支及三天的口糧,並要在半日內跑完41公里。
光聽就覺得這批武卒各個都是猛男吧?但武卒之所以劃時代,不是因為他們的體能要求標準很高,而是因為他們是戰國時代最早期的公民兵。
從西周乃至東周的春秋,戰爭的主力是駕馭戰車的貴族。雖然平民也會以步兵的身分投入戰鬥,但那時的步兵通常只負責跟在戰車的後面,一來負責看住戰車防禦最弱的正後方、二來負責在戰車打贏後幫忙撿尾刀。正因非戰鬥主力,平民鮮少接受專業的軍事訓練,同時也隊會破壞生產及打擾農務的戰爭興趣缺缺。
魏武卒對體能的高度要求,固然是戰鬥力的保障,但真正激勵魏武卒戰意的關鍵,是吳起承諾:「只要通過選拔,每一個魏武卒都可以獲得房地及田產!」這下平民們可是兩眼放光:「當兵有錢領?還有不動產?這不是脫貧的大好機會嗎?快讓老子加入!」這讓平民與國家利益綁在一起,使軍隊獲得遠超以往的對國向心力。
重點是,吳起之後還建議魏侯:「以後在廟堂設宴,最好設三個等級;立上等功者坐前排,用上等酒席和貴重餐具;次等功者坐中排,酒席、餐具要比上等功差;無功者坐後排,只有酒席而沒有貴重餐具。宴會後,則派人按功勞大小賞賜有功人員的親屬,對陣亡將士的家屬,則每年提供慰問及撫恤。」吳起的這個舉動,就是在跟軍隊表示:「想晉身上等階級?獲得榮華富貴及名聲威望?行!你肯拼命、能立功,全都大大的有!」
如此徹底利用利益及社會尊嚴刺激將士,效果也是猛烈的顯著。西元前389年,秦惠公出兵號稱50萬攻打河西地區的陰晉。魏國士卒一聽到消息,不等命令發佈就自動全副武裝準備抗敵。看著眼前殺氣騰騰的部隊,吳起高聲道:「誰還沒立過軍功?我帶你們建功立業!」數以萬計的士卒瞬間戰意沸騰,:「等的就是這個時候!跟隨將軍建功立業!」之後,吳起以5萬多人兵力大破秦軍。吳起鎮守河西的任內,寸土未失,並且將秦國徹底困死在西方完全無法和魏國抗衡。
(順帶一提,日後促使秦國戰鬥力爆棚的商鞅變法,其中的軍事改革很大程度就是借鑒了吳起的措施。因此可以說:只有學習吳起才有機會超越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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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將入相
在魏國建立蓋世功名的吳起,之後迎來人生的又一轉折。
那年,知人善任的魏文候過世,由魏武侯繼位後。當時很多人覺得吳起有機會成為魏國國相,但魏武侯卻任命齊國貴族─商文為擔任國相。
前面提到很多次,吳起這人對功名的慾望是非常強大的,這樣的結果自然讓他心懷憤恨,所以他跑去跟商文說:「我想跟您比功勞,你行嗎?」
商文落落大方地說:「好呀。」
吳起:「統率三軍,使士兵樂意為國死戰,並讓敵國不敢圖謀侵犯。這您能和我比嗎?」
田文:「我不如您。」
吳起:「管理文武百官,讓百姓親附並充實國庫的儲備。您能和我比嗎?」
商文:「我不如您。」
吳起:「拒守河西地區,使秦國不敢侵犯,並讓韓國、趙國服從歸順。這您能和我比嗎?」
商文說:「我不如您。」
話講到此處,吳起盛氣凌人地說:「這幾方面您都不如我,那您說說為何您的官位卻在我之上?」
商文從容地回答:「國君剛即位並且年紀輕,此時大臣及百姓都人心惶惶。在這個時候,是把政事託付給您?還是應當託付給我?」
這個回覆讓吳起啞口無言。的確,他的才能人盡皆知,但此時的魏國需要的不是進取,而是先求權力過度間的安定。所以需要有一個威望足夠的人物鎮住場面,還他吳起卻是著名的有才無德,在官場上混到了人見人嫌的地步,又怎能調和人心呢?
沉默許久,吳起說:「應該託付給您。」
商文說:「這就是我官位比您高的原因啊了。」
雖然商文讓吳起的晉身吃鱉,但吳起的才能依舊亮眼,魏武侯期間,吳起繼續領軍擊敗東方的齊國,再次確立魏國在戰國獨霸的態勢。
另外有次魏武侯巡視河西地區時,當他說出:「能掌握河西地區的天然險峻,我們的國防想必很堅固呀。」吳起卻說:「君侯的言論可是蘊含亡國危機呀。過往歷史有多少政權掌握了天然險峻,但最終都被人討伐,可見河山險固不足依靠,霸業也不因山河險固而誕生呀。」魏武侯聽完也表達對吳起觀點的贊同,可見吳起獲得新國軍的認可。
所以當商文過世,新的魏國國相上台,這位新國相畏懼吳起的才能會威脅他的地位,於是他故意先對魏武侯說:「魏國國土太小,像吳起這樣心高氣傲之人,可能留不住他。君侯何不讓公主下嫁給吳起?如果他答應,那就表示吳起願意長期留在魏國發展;如果他拒絕,那就證明他心已經不在魏國了。」
同一時間,新國相邀請吳起及公主到家中做客,而且新國相故意在宴會中惹怒公主,公主忍不住當場破口大罵,這就讓吳起心中厭惡。
於是當為魏武侯詢問吳起:「將軍是否願意娶公主呢?」回想公主的惡言惡行,吳起婉言拒絕,結果就中了新國相的挑撥之計,從此喪失魏武侯的信任。
眼看發展無望,吳起再度起行,這次他投奔的目標視戰國第一大國─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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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起變法
楚國在春秋戰國歷史上,是一個表現很「謎」的國家。
你說它不強大,它可是吞滅數十國,並且地廣資源多,這龐然巨物連春秋霸主齊桓公組織多國聯軍後,都不敢直接武力相拚。可你說楚國強大,除了楚莊王時期曾真正的稱霸天下,其他時候面對大國的戰爭多以失敗告終,像是春秋時,面對北方強權的晉國曾被擊敗三次,另外面對南方興起的吳國,竟也被打到首都被破的亡國危局。
楚國之所以表現落漆,其中一個原因是國內貴族的勢力太大,導致大部分楚王的號令無法確實傳達,而且這票擁有既得利益的貴族還常干擾楚王的改革意圖。比較有名的例子,就是孔子周遊列國到楚國,當時楚昭王曾想給予孔子一塊地方實驗新政,將來好放大到全國實施,結果楚國貴族就說:「孔子如果真的才能,然後又擁有不小的土地,那他將來會聽楚王的號令嗎?」這句話就讓楚昭王可能的改革不了了之,由此可見楚國暮氣沉沉,這才不時被強國擊敗。
此時楚國的君主是楚悼王,他聽到吳起來到楚國,那可真是高興壞了。
「吳起到任何一個國家,那個國家就強大,如今到楚國,寡人可不能放過這個人才。」
於是楚悼王宣布:「命吳起為令尹!」
此話一出,眾人大驚,甚至連吳起都驚。因為楚國的令尹,就是其他國家的相國,也就是說吳起終於獲得僅在一人之下的第一高官地位。
故事看到這裡,大家應該也明白,你給吳起越多激勵,吳起就越玩命的要證明自己的價值。於是吳起立刻在楚國進行大規模的改革,也就是後世所稱的「吳起變法」。
吳起的改革內容大致為:
1. 制定成文的法律,並要求人人遵守
2. 如果貴族是承襲三代以前的功勞,那就要取消爵位及賞賜
3. 裁減冗官並削減官吏俸祿
4. 禁止私人請託去獲得官位的陋習,要做官就要獲得新法設立的功勞才行
5. 將楚國首都的防禦加固兩倍
不難看出,吳起的改革就是要整肅貴族,並且透過法律強化楚王權威,另外讓有才能之人獲得晉身的機會。
改革的結果也很顯著,楚國之後擊敗了戰國首強的魏國,再次讓各國回憶起楚國強大時的恐懼。
可如此打擊既得利益集團,吳起豈能不招人怨?事實上,不只貴族恨透了他,估計是施政過於猛烈,像是負責將楚國首都加固的首都住民也對吳起心懷怨意。
但有人怨,就有人爽,這個爽人自然是掌握大權並趕到大國崛起的楚悼王。所以楚悼王始終力挺吳起,這暫時壓抑住表面化的衝突,卻醞釀出日後更極端的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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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死反撲
西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這消息剛一傳出,楚國貴族立馬糾團要掛掉吳起。
當時貴族部隊用弓箭攻擊吳起,被偷襲中招的吳起眼看自己這次是將毫無生機,他很快就冷靜下來並決定:「我死,也絕不會讓我的敵人好過。」於是他衝到楚悼王的停屍處並趴在楚悼王屍體上,貴族部隊追上吳起,之後亂箭齊發將吳起一舉斃命。不過這陣攻擊,連帶讓楚悼王的屍體中箭,而根據楚國法律:傷害君王屍體者將被誅三族,所以等到新王繼位,立刻下令將射中楚悼王屍體的人全部處死,於是有七十多家慘遭滅族。吳起直到生命中的最後時刻,仍能假他人之手,完成自己計算精密的謀略。
老ㄕ一己之見
後世人對於吳起褒貶不一,但有一個評語相信是所有人的共識,那就是:「此人有才無德。」
敗家、殺鄰里、殺老婆、不奔喪,一切只求上位,他的狼性有目共睹,但絕大多數人都無法接受,形成他大起大落的一生。雖然不排除這世上有人天生性格扭曲,但老ㄕ認為吳起的「無德」,很大一部分是時代環境下的逼迫造成,之所以如此說,還要回到吳起的出身。
文章最一開始,我提到吳起出生富有之家。但注意,富有不代表有權有勢,如果吳起家族頗有權勢,那他何必老是外出求官呢?所以合理的推斷:吳起可能是商人之子(或是商人的後代)。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士農工商」這古代四民的分類,出處則是源自春秋時代的管仲著作─《管子》。請注意,商人的地位處於末端。
之所以如此,在於古代社會生產力不足,糧食來之不易。直到西漢時代,在《淮南子》都有:「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率九年而有三年之畜…(中略)…國無九年之畜,謂之不足」的字眼,那就不難想像在更古早的春秋戰國,糧食的生產及確保是更加不穩定。,所以「農」之所以僅次於貴族階級的士,就在於他們是生產糧食的主力。
商人可就不同,《管子》提到商人的特質是:「與時逐」、「樂觀時變」,意思是商人士利用時間差來賺取利益,而其中一個時間差,就是農家每年收成前夕,存糧幾乎耗盡、新糧未能採收,這是商人借貸營利的最好時機。問題是:這很容易打擊農家的生產力。
所以古代社會一向看低商人地位,這其實相當現實,因為這階級的人不務本業(也就是糧食生產),還有可能威脅農家。戰國初期的商鞅變法,就極度打壓商人,展現重農輕商的思想。試問:如果吳起是商人之子,那大環境對他友善嗎?
如果吳起的本性是老好人,那或許他會繼承家業好延續富有生活,問題是:偏偏吳起是有追求的人,而他追求的,其實也是前面我提到,在古代社會最在意的一個精神所需─尊重。如此或許就能解釋,吳起為何那麼無所不用其極的追逐功名,特別是在能力明顯不如他的商文擔任國相時出來嗆聲,因為這是一個底層人士往上爬的辛酸奮鬥。
但這不表示我認同吳起的所作所為(除了好色,這個所有爺們都該有的原罪),事實上,太史公曾批評吳起:「能做的未必能說,能說的未必能做。吳起向告訴魏武侯:『憑藉地理形勢的險要,不如給人民施以恩德。』但他到楚國執政卻因刻薄、暴戾、少恩葬送了自己的生命。」這說明,吳起在楚國的改革其實可以有所調整,而這樣的調整是他自己也認同的,但他卻選擇最迅速卻得罪絕大多數旁人的方式,為的是證明自己有實力。
可嘆啊,吳起。是時代把你逼成如此?還是你自己天性才走到這般地步呢?
圖片為:三國志14的吳起
話說我雖然不是介紹三國人物,但我也引用三國志14不少古代武將的圖片,這也算是幫忙做了宣傳吧?遊戲公司,難道不給我個紅包感謝一下?就算不給紅包,新出版的威力加強版DLC也可以免費讓我使用,算是意思一下也好嘛。
不過......光榮!你不是說這次沒有威力加強版嗎?現在又是怎樣?座公司不可以太暗恥呀!
傷害尊親屬告訴乃論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法行政卻被毆打住院,這種事公權力不展現,讓惡質廠商付出代價,我們的環境將永遠沒有真正保護老百姓的一天。還有很多無法見光的角落,期待一步一步讓他見光死。
目前有報導內文指出:「本案係屬妨害公務罪嫌,惟當日該分局同仁獲案到場後,因詢包商謝先生、水利局蔡先生,渠等均不願提告,故自行離去。」
但是執行公務都被打到送院了,如果檢方還不主動處理傷害罪的部分,就真的是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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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在一般情況下是告訴乃論,需要有人提告才成案,
但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傷害,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警方應該主動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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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
傷害尊親屬告訴乃論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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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