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判決
📍無權占有人可以主張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行安置義務嗎?
👇最高法院怎麼說:
(一) 按公政公約第17條第1 項、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 項前段關於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於基本人權保障之旨,在私有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訴請無權占有人拆屋還地訴訟中,該占有人可援引作為防禦方法。
(二) 惟囿於我國就兩公約上述揭示適足居住權意旨,尚乏對私有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與適足居住權間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法院 #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不得逕課私有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應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安置措施等義務,並以土地所有人未行上述法律未明文規定之義務,排斥其所有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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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 在 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 的推薦與評價
但適足居住權因缺乏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法院僅得在個案中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 4.但法院不得課土地所有人應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