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專題:證券市場】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預告本月專題,我們預計會在本月份的每星期二、四、六來介紹一些法律人也可以輕鬆理解的「投資」小常識。裡面也會穿插一些非法律人也能理解的證交法議題。讓證交法離我們生活更貼近些。文章的最後也會談一些考試爭點。
【本日關鍵の一言】:投資有其風險,不投資財富會縮水!(合理的做法為➡️要做投資,但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去決定投資標的!)
▌一、何謂投資
所謂投資,係指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二、為什麼需要投資
(1)積極追求財富增長:追求資本利得
無論是天才還庸才,每一個人的一天都只有24小時,即便沒日沒夜的工作,也只能賺取有限的財富。一旦你生病或需要休息,就沒辦法繼續靠勞力獲得報酬。反之,利用投資工具,可以讓你睡覺時,仍有人幫你賺錢。所以俗話說「人兩腳、錢四腳」,用人去追錢很慢,用錢去追錢才會快。
(2)消極避免財富縮水:抵抗通貨膨脹
即便你為人清心寡慾,不追求奢華的物質生活,只願腳踏實地用勞力賺錢,但你有想過你靠勞力一點一滴累積的財富,正在縮水嗎?舉例而言,20年前(2000年)如果你有80元,你可以用它買2片雞排當消夜;但20年後的今天(2020年),80元大概只夠買1片雞排。
以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觀察,指數從101.39(2019年1月)上漲至103.28(2020年1月),可改略計算出2019年台灣通膨率約1.86%。如果你將錢放在銀行,即便是最優惠的一年期定存利率也不過約1.2%,一來一往,其實你的財富正在一點一滴的縮水。
主計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
▌三、常見投資方式
投資標的如外匯、股票、債券、期貨、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房地產、貴金屬…等均是。但最普遍的方式仍然是投資股票。而我國證交法納管之投資方式,僅包含投資證交法定義下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及其他金管會核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考試必須會】
一、 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限定列舉項目+主管機關核定項目(尤其僑外投資契約、投資虛擬通貨)
二、 投資契約的定義,就是上述「投資」的定義。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三、 證交法、銀行法、保險法對「吸金行為」管制之分野。以目的區分,其中以「投資」為目的交付資金(被吸金)者,理論上都應該是證交法的管轄。但實際上有些沒有被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有價證券者,就有可能會被納入銀行法29-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因而被學者批評。(此部分與證交法§22申報生效制之適用要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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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定義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20
【經濟委員會】質詢
今天,我針對「解決廠商缺地問題」、「離岸風電水下機組供需平衡」、「僑外資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向經濟部長提出質詢。
首先,鑒於中美貿易戰升溫,全球供應鏈移出中國已成趨勢,政府應當響應台商大舉回台投資需求,針對五缺提出因應作為,其中缺地問題更是迫在眉睫。目前由科技部主管,面積200公頃地橋頭高科二期,須於五年後方能完工,實屬緩不濟急,且其招商對象係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無法解決傳統產業之用地需求,為擴大吸引廠商投資台灣,以及因應廠商兩年後的大量擴廠需求,考量台灣現階段工業區開闢困難,我要求經濟部盤點來台設廠潛在需求,並會同台糖於三個月內,盤點台糖現有土地,將適合做為工業用地者之區位及面積予以列舉,並共同研擬出租辦法,訂定租金收費標準,滿足投資廠商之土地需求。
此外,台灣2025年能源政策目標是燃氣50%、燃煤30%、再生20%,然因國內生煤減量的訴求,燃煤佔比降至27%,其他3%改用抽蓄水力(Pumping Station)等其他發電方式替代,其中興達港海洋科技園區目前有11間廠商進駐,規劃每年生產58座離岸風電水下機組,但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仍有疑義,經濟部長回應,會持續掌握供需情形,在需求面部分,將積極與開發商溝通,提出完整的區段開發計畫,目前將以一年1GW,五年5GW的目標來規劃;在供給面部分,待區段開發商機穩定,投資者自然湧現,並會要求中鋼與園區廠商共同協力,穩定供給品質與數量,鑒此,我向經濟部表示,市場需求穩定才能吸引投資,經濟部務必要避免供需失衡,穩定投資信心。
最後,針對《僑外資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我向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透過簡化投資程序、擴大投資定義、增加可預見性等方式來促進外資投資,其中最大關鍵在於,除了法規限制情形外,外資投資已從「一律事前申請」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但限制門檻的訂定仍待商榷,一方面希望能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環境,另一方面又須考慮過於寬鬆的規範將產生匯率不穩以及陸資流竄問題,未來逐條審查時,我要求經濟部務必進行滾動式檢討,加強外資投資台灣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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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次長王美花3日表示,未來外資和陸資採分流管理,若陸資間接持有僑外商30%以上股權,不能依外人投資條例審查。而經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也補充,這次外人投資定義擴大「協議控制」樣態,外國公司即使陸資持股30%以下、但具有控制能力,仍視為陸資,需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