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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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時效 在 [問題]大法庭裁定關於土地法34-1條-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裁定連結:
https://bit.ly/2VS5iEn
想請問大法庭特別做這個見解,未通知他共有人僅得依照侵權行為而不得依給付不能請求
不知道在區別上有什麼實益?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8.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043288.A.A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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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Taxes (稅法要怎麼唸?)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時間: Sun Aug 29 01:49:05 2021
對耶,抱歉。我事實的部分沒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斷章取義,導致誤解。
謝謝molly大指正。
而出賣全部,亦包含出賣自己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樣有優先承購權,
侵權行為的主張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保留我錯誤事實的原文,讓大家比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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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問題在原文底下已經得到答案,區分實益就是請求權時效差異。
在此因為有位S大的推文提到一些更根本的問題,我試著回答看看,
若有誤再請大家補正指教。
共有人之一就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效力並不因未通知,
或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受影響。本案為甲乙的應有部分共全部的2/3,而非土地的全部。
有一說見解是把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解釋為具有債權效力,
如此就相當於類似一屋二賣的情況,後契約的效力並不因前契約存在而受影響。
但此債權效力說若成立的話,則因債權就會產生給付義務,就有給付不能的問題,
就會與本案判決的見解相左。故有人說優先購買權僅是期待權。是形成權的一種。
姑且不論該權利的定性為何,均不影響買賣契約的效力,也不影響所有權移轉效力。
應該是說侵權行為是以有權利受到侵害為前提,是損害賠償發生原因的一種,
契約的債務不履行,也有可能發生損害賠償。
在此丙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因為甲乙與A之間的所有權移轉是有效的。
原本的持有狀態是:
甲 1/3 乙 1/3 丙 1/3
甲乙把各自應有部分賣給A
於是持有狀態變成:
A 2/3 丙 1/3
丙持有的比例不變,共有人換人了。
至於賠償的範圍該如何主張,可能依個案而定,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而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原狀,應該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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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72947.A.6B8.html
※ 編輯: MrTaxes (1.200.21.105 臺灣), 08/29/2021 01:53:51
※ 編輯: MrTaxes (1.200.21.105 臺灣), 08/29/2021 02:02:52
謝謝molly大指正。
※ 編輯: MrTaxes (1.200.21.105 臺灣), 08/29/2021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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