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的推薦目錄: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性別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利於/不利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第九届亚太大专华语辩论公开赛循环赛F2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 的評價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國立台東高中109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期中考高一公民與社會科 ... 的評價
-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積極矯正歧視措施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 的評價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即時【罷工前宣布取消員工優待機票 長榮航空違反《工會法》遭罰】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稱空職工)今年6月20日展開長榮空服員罷工,兩千多名空服員罷工17天後才結束,改寫國內許多勞動史紀錄。罷工雖結束,後續爭議卻未解決。
由於長榮航空在空服員罷工前夕即公告,將取消罷工者優待機票,空職工不滿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結果今(16日)出爐,委員會認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空職工呼籲,長榮應該應懸崖勒馬,立即恢復全體員工使用員工優待機票之權益。
■勞動部:罷工投票設置錄影,也屬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航空在罷工前夕的5月8日發布公告(以下稱0508公告),指「自罷工首日起3年,將暫時停止所有員工及眷屬申請/使用本公司員工優待機票暨聯航優惠機票,惟為鼓勵全體空、地勤員工於罷工期間支援公司,避免損害旅客權益,只要於罷工期間同仁依班表出勤者,與配合公司調整班表者,不受此限」。
空職工認為長榮此舉明顯是打壓工會,遂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於該案最後一次裁決展開辯論庭前一日(9月26日),發動工會會員到勞動部前展開24小時靜坐,訴求裁決會公正審判。
勞動部裁決委員會今日作出認定,此公告內容高度針對工會的罷工行動,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理由指出,雖然長榮航空辯稱其是考量罷工對長榮航空「業績衝擊因素因而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但長榮航空在空職工積極準備發動罷工之前公告,「公告之時機高度敏感,具有針對性甚明」;且罷工尚未開始,長榮航空在還無法預知罷工期間長短及對於業績之影響,就單方面設定3年停止優惠機票期限,「顯屬無據、失衡」。
此外,裁決委員會也認定,長榮航空在空職工罷工投票期間於投票所前設置錄影機之行為,「實質上足堪認定為窺視、監視申請人會員罷工投票行為」,同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表示,根據《工會法》第45條,如雇主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可處雇主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長榮航空今有兩項被裁決委員會認定違法,合計可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工會:還有4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審理中
空職工呼籲,既然裁決會已經認定違法,長榮航空應立即恢復全體員工使用員工優待機票之權益,停止製造差別待遇和繼續打壓工會,重新修復勞資關係。
空職工副秘書長周聖凱說,針對恢復優待機票一事,勞資雙方已協商4次,之前工會想和資方進行第5次協商卻遭到拒絕,今日裁決已認定公告違法,呼籲長榮應盡快協商。
周聖凱指出,此次裁決是長榮航空第一個被認定違反《工會法》的案例,目前空職工針對長榮還有4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在審理中,包括勞動條件變更、罷工期間公司主管恐嚇工會幹部、空服員郭芷嫣遭到解雇、以及長榮濫訴等案件。
■長榮:不排除提行政訴訟
對於裁決結果,長榮航空下午發出聲明表示遺憾,不排除提起行政訴訟捍衛權益。
針對優待機票部分,長榮航空指出,0508公告屬於一旦發生罷工時的應變措施,公司給予員工獎勵措施應屬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提供員工的各項福利也應該有依營運狀況作調整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公司的自主管理權,不應成為不當勞動裁決的標的。
長榮航空也指出,會依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度及個別表現,視個案提前給予優待機票之獎勵,公司多項作為已符合當時勞資雙方達成漸進式給予優待機票的原則和精神。
至於錄影影響工會會員罷工投票一事,長榮航空表示,因工會在長榮海運民生大樓前舉辦罷工投票,嚴重影響長榮海運員工與洽公人員的進出動線,也有造成衝突疑慮,因此長榮海運在公司內部加設錄影裝置,確保一旦發生衝突有存證依據,可以保護公司資產及員工安全。
長榮航空強調,長榮海運雖為長榮航空主要股東之一,但其加設錄影裝置之舉與長榮航空無關,勞動部就此逕行推定設置錄影機是長榮航空所為而予以裁罰,此決議無法讓人信服。
長榮航空表示,會依規定繳納罰鍰,但也會於進一步研究提出行政訴訟之可行性,爭取公司應有的權益。(文/林雨佑)
#延伸閱讀
【惡戰17天後的考驗——長榮空服員罷工結束,工會保衛戰才要開打】http://bit.ly/2lVdORi
【張烽益/長榮空服員罷工激起的「不爽」背面:畸形的成功學、勞動法及父權企業文化】http://bit.ly/2MPZy5M
★以獨立報導,堅守新聞價值,#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關注最新消息,立刻追蹤 #報導者推特👉http://bit.ly/2YeHAOP
#長榮航空 #罷工 #工會 #勞動權益 #報導者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第九届亚太大专华语辩论公开赛循环赛F2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日期:11日7月2019年地点:南洋理工大学LT20题目:" 优惠性差别待遇 “ 有/无违公平. ... <看更多>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國立台東高中109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期中考高一公民與社會科 ...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敘述,下列哪一組選項正確? ... 大明在某次辯論賽做了如是結辯:「保護原住民考生的權益,讓他們在大考中加分,根本就違反了憲法當中的平等 ... ... <看更多>
優惠性差別待遇辯論 在 性別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利於/不利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以性別為對象或標準的優惠性差別待遇遍及社會上各種場域,舉凡民意代表的婦女保障名額、工作場所的產假和育嬰假、董事性別配額或是考量犯罪問題所設的女性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