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全國最高學術機構中研院,驚爆有心人士圖謀退休學者財產爭議!院內李姓編審和蔡姓丈夫被控鎖定獨居、已退休的中研院史語所學者,先親近認乾爹,再辦理收養手續取得財產。蔡男4年前繼承已故學者余壽雲千萬房產,李女去年再認失智的研究員陳慶隆當乾爹,除拿陳印章準備聲請收養,還轉走陳存款26萬元,經中研院和陳胞妹緊急尋人,才在余的故居找到被安置的陳慶隆。檢方雖認定這對夫妻照顧陳「有功利目的」,最後以妨害自由、詐欺取財等罪嫌不足不起訴2人。
想法:
嗯這個年代,男女平均年齡不斷攀高,
可是大自然給予的身體機能卻跟不上,
老人失智情況只會變多不會變少,
如果像古代大家都50歲前死掉,
那失智情況還沒發生,就已經去世,
大家也不會注意到這個疾病。
一般人提到收養,通常會想到小朋友,
其實還有一種收養,更有利基,
就是80歲失智老人突然遇到真愛或真親情,
50歲小朋友跑來跟80歲老人說
我看到你就想起我父親,你當我乾爸爸好嗎?
然後非常熱心,三天兩頭問候,比子女都跑得勤,
最後希望讓乾爸爸收養,建立親子關係,
(感動,淚⋯⋯)
老來得子,也是美事一樁(?)
不過收養程序要法院認可,
法院通常會問子女有沒有意見(當然有,廢話)
有子女的老人家比較難下手,
所以這種事情比較容易出現在沒子女的老人家身上⋯⋯
話說回來,
如果父母出現嚴重失智情況,
還是要注意一下,
1.如果父母沒有能力處理日常事務,
為了怕他們的財產被有心人淘空或移轉走,
(這裡的有心人包括子女或陌生人)
還是建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由適合的子女擔任監護人跟保管財產之人,
以免老人家還沒走,錢都被領光了,
後面還要靠比較孝順的子女出錢扶養。
(這年頭誰比較心軟就比較吃虧啊!)
2.如果父母有大筆財產,那就是一個未爆彈,
(財產越多,這個炸彈越大)
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越高,
為了避免老人家去世後,
突然有子女拿出遺囑,
說爸爸媽媽說全部財產都給我,
其他兄弟姊妹都不孝,喪失繼承權balabala
到時候偽造文書罪、確認遺囑無效、分割遺產官司打不完,
還是先幫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比較好,
不然後面真的是麻煩不斷,律師發大財!
不過聲請監護宣告時,家人彼此間要有共識,
不然「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老人家有財產時就是如此)
大家都搶著要,那也是夠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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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的子女 有 繼承權 嗎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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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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