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一、 謹代本所當事人沃塔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沃塔國際旅行公司)發表本聲明書,嚴正駁斥「法比安」先生向媒體發表關於沃塔國際旅行公司之不實言論,亦通知「法比安」先生應公開澄清其 言論乃自行臆測、未經查證之虛構故事,以彌補沃塔國際旅行公司受損之商譽,倘「法比安」先生未即彌補損害,甚或促使損害擴大,沃塔國際旅行公司將謹慎評估對「法比安」先生之必要法律程序,以維商譽。
二、 沃塔(WOTA Lifestyle)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如下:
(一)本司今日(2021 年 5 月 27 日)得知東森新聞報導:「赴美國出差的旅遊達人法比安透露,因為台灣疫苗緊缺,有旅遊業者居然推 出到美國打輝瑞疫苗 21 天的詳細行程...」乙節,因該則報導中之 「法比安」先生向本司所提指訴,全與事實不符,從而,就此莫須有之不實言論,應有澄清以維本司商譽之必要。查,本司自 2017 年設立以來,一向腳踏實地、兢兢業業地經營旅 遊業務,雖近年因新冠疫情蔓延全球,相關旅遊業務確實遭受不小衝擊,然而,本司始終秉持創業初衷,向以誠信待客,本司創辦人更視本司之品牌商譽為命脈,絕無從事任何違法濫紀之商業行為,過去不曾有過、未來也不可能發生,先予敘明。 本司深切瞭解且完全遵守觀光局於 2020 年 3 月頒布之旅行業出團限令,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防疫措施、政策宣導等規範,本司亦要求全體同仁,務必清楚、具體掌握各該執行細節,除能向本司會員及顧客盡完整釋明義務以外,更應全力配合主管機關之 防疫措施,值此疫情嚴峻之際,只有深切期盼疫情盡速消散,同 胞手足平安、健康,豈有可能明目張膽觸犯主管機關之出團限令。 上開新聞報導中,關於「法比安」先生對本司之不實指訴,幸蒙媒體朋友細心向本司求證,始知悉竟受此不實指訴,該位「法比安」先生與本司素昧平生,彼此亦無任何業務往來或合作關係, 本司卻無端受其言論所害,實感詫異,祈「法比安」先生謹言慎行,勿再以任何不實言論毀損本司商譽。
(二)本司據媒體朋友之轉述內容,及閱覽該名「法比安」先生於上開 新聞報導中之不實言論後,本司認為該名「法比安」先生已具體 指摘本司從事違法招攬所謂「到美國打輝瑞疫苗、21 天旅遊團」 之旅行業務,為此,本司籲請「法比安」先生應立即向當初自行 聯繫之媒體澄清此則不實言論,以回復本司因此所受之商譽損 害。 倘「法比安」先生於三日內主動聯繫媒體,或以相類之公開方 式,澄清上開新聞報導內容係「法比安」先生自行發表之不實言 論,則本司將不予追究「法比安」先生不實言論之相關民、刑事責任。 並且,本司亦係經媒體朋友轉述,始知「法比安」先生竟然將本司同仁之私人電話號碼,直接提供給媒體朋友,稱可直接向本司 同仁詢問所謂「違法招攬疫苗旅遊團」云云,亦令本司同仁錯愕 不已,「法比安」先生不知以何手段取得本司同仁之私人電話號碼後,還將之曝露給公共媒體,此行為恐有侵害本司同仁隱私,而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規之虞,實不足採。
(三)本司專營客制化之精緻旅遊,除與海內外相關精緻旅遊業者及物業主之聯繫管道健全、完備以外,本司全體同仁均具豐富從業經驗。於此,除感謝本司會員及顧客之支持以外,亦懇請本司會員及顧客安心,勿受「法比安」先生之不實言論影響,本司深諳會員及顧客們,對於隱私、名譽等人格權之高度重視,如經本司得知有任何侵害會員及顧客隱私、名譽等人格權之不實言論,或有心人士恣意將私人訊息斷章取義、擷取片段而為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不法行為,本司將絕不容忍,如尚存任何疑慮,均請不吝向本司各專責窗口聯繫,本司盡心、祈使顧客安心。
三、 本律師謹代沃塔國際旅行公司撰擬、發布本聲明書,以向社會大眾 澄清、釋疑,亦祈請「法比安」先生查照辦理,以維商譽。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吳耀庭律師 2021年5月27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定覆議期限將屆,縣府預算下一步? 本日議程為縣長施政報告,森堡針對縣府預算與提案回覆部分,向縣府回應提出質詢。 首先,就上次臨時會預算遭凍結刪除部分,姑且不論程序允當與否,依照地制法相關規定,縣府應於議決案送達縣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看到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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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董事會以書面進行表決權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公司法 第205條
1️⃣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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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1️⃣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先予敘明。
2️⃣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經濟部108年0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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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式養鷄產業進駐花蓮 在與民眾溝通了解前先予暫停
關於業者申請家禽產業花蓮設廠一事,花蓮縣政府聲明如下:本案係依照中央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申請單位先向壽豐、鳳林、光復等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依法審核初審通過後轉送花蓮縣政府。
縣府亦依據中央相關規定審核程序無誤後,核准在案。對於投資花蓮的農畜產業,縣府表達歡迎,但與民眾良善的溝通亦關係至鉅,民眾有知的權利,故在民眾尚未充分了解前,相關進度先予暫緩。
有關花蓮縣鳳林鎮土地設置養禽設施一案,係由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及花蓮縣政府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審核符合規定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依據統計,目前全國各縣市核准在案的養雞場有六千二百多家,在養隻數為九千八百六十七萬六千餘隻;而最先進的水濂式養雞場只有數百場之譜。
據花蓮縣政府訂定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三)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未達中央公告之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者。」
該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補正;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退還申請人。
並依下列審查程序辦理:(二)由縣府核定同意案件者:經鄉鎮市公所初審(查證)符合規定後,報縣府審查核定
有關鳳林鎮將設置三場養禽設施,因申請家禽飼養規模已達中央公告之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係由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受理、查核文件齊全且審查符合規定後,函報花蓮縣政府複審。經花蓮縣政府農業、環保、建設、地政等相關單位依業管法規(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審查符合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民眾對於養雞場疑慮,花蓮縣政府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畜牧法規定嚴格審查,保護在地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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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覆議期限將屆,縣府預算下一步?
本日議程為縣長施政報告,森堡針對縣府預算與提案回覆部分,向縣府回應提出質詢。
首先,就上次臨時會預算遭凍結刪除部分,姑且不論程序允當與否,依照地制法相關規定,縣府應於議決案送達縣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看到覆議案內容,卻僅於施政報告中呼籲本會議員同仁支持縣府預算,如今法定期限將屆,森堡希望縣府能儘速送覆議案進議會。
另就各局處提案執行情形方面,對於環保局就森堡去年提的「購置清潔隊員主動式反光背心」一案,能迅速執行予以肯定。不過,金城鎮清潔人員遭鎮代會刪除治裝費一事,希望環保局也能主動了解,必要時能予以協助。
此外,森堡所提關於青年座談、研議「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自治條例」、BOT檢討、高陽路碉堡活化等議案,縣府不是答非所問,用現有執行的政策來回應,不然就是回答「執行有困難」。
森堡建議縣府在答覆議員提案跟質詢時,若對於提案內容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不可以先行溝通一下,這樣貿然草率的回答,說實話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而已。
當然,議員對於縣府只有建議權,縣府可以不理會森堡的提案也無所謂,但是森堡還是懇請縣府能拿出誠意面對青年創業、居住困境,傳統產業的照顧,以及因短絀擴大造成的財政缺口。
最後,縣長在上台前表示要落實金門的財政紀律,森堡對於多項不合理的預算也提出諸多建言,但去年的決算歲計短絀31億,而今年按照縣府提供的資料,應該還是會短絀30億以上,雖然上次臨時會中被議會刪凍近20億,但因營業基金「收支併決算」,屆時即便超過法定預算,決算送至議會,議會也只能照單全收。
森堡強調在預算節流部分,因為現行機制問題,縣府還是應該有基金運用檢討檢核機制,議會的預算刪除或凍結,只是預算節流的方式,在營業基金部分,縣府若不願全面檢討,回歸預算正常的使用,就無法有效邁出改善財政缺口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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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 敘明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
1.4月10日一直到4月24日為止共計2週,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不但沒有補足相關資料至內政委員會,反而原先提供的10個講義夾,更無理由的遺失,此表示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未善盡資料保管責任。
2.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理由,堅決不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然而,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並未曾發文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機關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
3.立法院乃憲政機關,由憲法賦予,享有調閱權與調查權,即使相關資料已先由司法機關先行調取,然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行政院仍然應該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的複本予立法院。
4.行政院李秘書長對於如何編列民眾侵入行政院損失統計3百萬元,無法說清楚、講明白,企圖蒙混過關,製造學生是暴民的形象,挑起對立。
5.行政院對於國會之要求事項屢次置之不理,本人向行政院李秘書長下最後通牒,給予其最後一次的機會,倘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於4月24日下班前仍未將相關資料補齊,秘書長應全權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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