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可以用契約來約束的嗎?談愛談感情時,我們可以感性又理性嗎?
在國外簽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很普遍,然而在台灣卻很少見到即將結婚的男女訂立婚前協議,這應該跟中國人重情講倫理的傳統有關係。
其實,如果男女願意敞開心胸嘗試接受,訂立婚前協議的過程,剛好讓大家對彼此婚姻關係有基礎的認識與觀察,也避免在婚姻中為了大大小小的事起紛爭,傷了感情,還大嘆嫁不對人或不如賣熟識。
如果大家真的很有GUTS想要訂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也就是不一定要在婚前訂立、婚姻關係中也可以訂立),不怕即將到手的老公或老婆跑掉的話,究竟該訂立一些什麼條款比較有保障呢?訂立什麼樣的條款會無效呢?
以下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
雖然簽立協議書是你情我願,但是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即使寫明在協議書上,並由雙方簽名,還是有可能無效的。
最常見的就是在協議書裡面訂立一週要行房幾次,或是行房一次應給付對方多少錢,都是屬於會被判定無效的約定。
二、不能約定離婚的前提要件
有的人會在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書中約定,如果對方有什麼樣的行為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外遇、夜不歸營、行為不檢....等等,事實上如果對方不願配合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官還是會依民法第1052條十大法定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准予離婚,並不會直接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條件成就就判決離婚,因此這一類的約定多數都是白約定的。
三、不能事先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常見的婚姻協議約定還有,約定雙方如果離婚或一方外遇,就無條件放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事實上監護權的判定如果雙方在離婚時無法達成共識,法官裁定時還是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綜合考量,無法單以婚前協議或婚姻中的協議就直接請法院依協議書內容裁定。
有關監護權的裁定標準大家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d1V2Z7
四、財產歸屬的約定
說了一堆不能做的約定,那還要婚前協議做什麼呢?其實主要的約定還是在金錢上面。
1.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想暸解夫妻財產制詳細內容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IAEZ5S
2.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
可以依雙方的財力約定好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依何種比例分擔。
3.約定一定的自由處分金
一方為家庭主婦時或收入不豐,可以約定一方得有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就是零用錢或私房錢)
4.約定特定財產贈與為一方所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譬如有些老公買房子或過戶房子贈與給老婆,給她安全感以後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五、其他有的沒的規定
1.雙方的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到底要跟公婆住、跟娘家住還是自己住,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先約定。
2.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精神賠償
外遇的話就需賠償他方一定之金額等等,但建議就外遇的定義寫清楚以防以後有爭議,另外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過高(要依雙方身份財力等判斷),上了法院還是會被酌減的。
3.子女的姓氏
現代人生的少,男女也越來越平權,這個約定應會越來越多人用到。
4.就婚前的事情,譬如犯罪前科、曾已婚生子已盡告知義務,不得再拿來作為離婚的事由。
5.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方式,譬如住所、就學、扶養教育費用的負擔。
以上是就婚前協議重要的事項大略說明,實際上個人的狀況各異,需要約定的事項也不盡相同,最重要是簽訂之前最好先請律師代為審閱,免得錯把馮京當馬涼,制定了一些跟自己想要的意思相互背馳的條款,分享給未婚或即將步入禮堂的男女,希望大家都有個美好幸福的婚姻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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