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無印良品在中國之商標爭議
作者:黃莉婷律師
2015年,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棉田」)向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簡稱「無印良品」)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北京棉田主張無印良品在生產、販售之毛毯、床罩等商品使用了「無印良品」等字樣,侵害北京棉田之「无印良品」商標專用權(下稱「系爭商標」,核定使用於第24類別)。歷經一審判決無印良品敗訴後,2019年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認定無印良品在該等商品之顯著位置使用「MUJI無印良品」及「無印良品」及相對應之簡體字樣,屬於中國商標法所定義之商標使用行為,且無印良品所販售之商品與系爭商標所核定使用之商品類別構成類似商品,商標字樣亦僅在第一個字存在繁簡體之差異,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因而認定無印良品侵害北京棉田之商標專用權,除損害賠償以外,無印良品亦不得在第24類別毛巾等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之商標字樣。
本案起因於,無印良品雖自1999年起即陸續以「无印良品」、「MUJI」等字樣於中國申請註冊商標,惟在2001年,由他人於第24類別先以「无印良品」取得系爭商標專用權並轉讓予北京棉田,無印良品雖然嗣後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主張系爭商標係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且具一定影響力之商標」,惟案件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法院認定無印良品無法證明其於中國境內使用「无印良品」商標於第24類毛巾等商品具有一定影響力之事實,而維持二審駁回其異議申請之決定。
由於商標權在中國採先申請主義,雖然法規亦有就搶註之情形訂立規範,惟由於舉證不易,知名品牌仍可能出現商標被搶先註冊而不得使用自家商標之情形。故企業如有拓展跨國業務之需求,建議應提前依據目前及未來可能之營業項目進行商標權之布局。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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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Supreme Italia 、Supreme Spain和
Supreme NYC ,儍儍搞不清楚?
商標屬地主義、先申請原則,各地搶註的情況層出不窮。
企業在跨境發展時,本來就該做好知識産權的佈局。
但這新聞我比較訝異的是,三星那麼大的公司,在決定合作夥伴時,不用先做”盡職調查”嗎?
https://ccc.technews.tw/2018/12/13/supreme-and-its-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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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也侵權,看看 #詹詹 怎麼說
商標搶註又一樁!「日本無印良品」在中國因侵害「北京无印良品」商標,判賠。
看似比扯鈴還扯的事又來了。
【事由】(參考原判決進行重點整理)
1. 原告
(1)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在中國註冊有第24類商品商標(此案爭議的商標權)
(2)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
取得「北京棉田」商標授權
2. 被告:
(1)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原日本無印良品)
在中國註冊有第20、21、27類商品商標
(2)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3. 爭議商標
(1) 涉案商标(即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简称南华公司)。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2) 第749423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商标注册人为棉田公司。
4. 判決
(1)「侵害商標」成立,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2)賠償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
時間順序
一、 關於原告的商標
1. 「无印良品」(第1561046号)最初由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於2001年4月28日完成註冊,之後於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2. 棉田公司之後又於2011年7月21日另外註冊第7494239号商标,同樣是第24類、同樣是「无印良品」,但指定商品內容不同)
3.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第1561046号、及第7494239号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4. 2014年8月、10月、2015年3月、4月、5月北京棉田經由取證,認為被告所產銷的多項商有侵害原告商標權的情形,並在俟後提出侵權訴訟。
二、 關於被告的作為
1. 2001年4月26日被告曾對原告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
➢ 結果:
後經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
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2. 2008年4月21日註冊第20類、第21類商標;
3. 2008年9月28日註冊第27類商標。
4. 另外,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无印良品”“MUJI”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的材料,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MUJI”的商标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三、 法院的看法
1. 構成混淆誤認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 知名度是否得為侵權的抗辯理由?
被告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原告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3. 判決:侵害商標權成立
4. 民事:
(1) 停止侵害
產品下架、不得再使用「無印良品」之商標於原告受保護的指定類別及指定商品。
(2) 消除影響(公開道歉)
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損害賠償
賠償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
其實沒有很扯
【這個案子點出了幾個問題】
1. 商標申請採先「申請主義」,所以先提申請的人,在客觀條件下已經取得先機,雖然原品牌的擁有者可以透過行政或司法的程序,以主張「使用在先」、或「他人惡意搶註」為由嚐試要回已被他人註冊的商標,但通常時間與成本要比當時提出申請時高上數十倍、甚至百倍,而且在「跨境追討」的情況下,其變數更大,要不回的可能性極高。
2. 以主張自己品牌是「知名商標」為由,並無法直接取得「商標申請及註冊」的優先權,且所謂「知名」有其客觀認定的基礎,在很多國家知名、或僅是在自己國家知名,是否能在「跨境」申請商標、爭取商標或商標爭議時被認定為「知名」?都是一個非常大的不可控變素。
3. 「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在未取得註冊先機的情況下,一旦商標被他人註冊,那麼原品牌在進入該國時,就會非常的被動,甚至反而可能淪為「被告」。
結論
一、 「品牌」如果有跨境的計畫,商標的跨境佈局一定要盡早,這個佈局包含了考量「國家」、「申請時間規劃」、「類別選擇」、「指定商品項或服務項」。
二、 區域性的知名,不代表在全世界都知名,「商標申請規劃」不能僅將這個當成基礎,況且,越知名的品牌,在他國被搶註的可能性越高,商標申請的規劃更應高盡早執行。
三、 在品牌跨境前,如果已預先與當地廠商有任何開始洽談的過程,盡可能保留有完全的接洽記錄,萬一有被「搶註商標」的情況,才能有機會在「證據」較為完整的情況下取回商標權。
四、 如果連「無印良品」都踢了鐵板,那你呢?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歡迎交流。
2018/10/29詹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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