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便利貼
【報稅、爆稅,傻傻分不清楚?】
五月應該是所有上班族最討厭的季節,因為報稅季又到啦~~~為了避免繳了冤枉錢,還沒有報稅的朋友快看過來,看看有沒有什麼地方,可以幫助你節稅喔!
一、 在了解如何節稅之前,我們需來看看究竟應繳稅額是怎麼計算的呢?
所得淨額=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應繳稅額=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目前網路報稅的系統其實會自動帶入,所以上面的公式,不懂也沒關係XD
二、 各類減項是什麼意思呢?
從前面的計算公式就可以知道,如果我們要節稅,做的方式就是增加上列算是中的減項,減項的數額越多當然我們的應繳稅額就會降低!因此,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各類的減項分別是什麼。
1. 免稅額:
免稅額與「扶養」有關,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是不必納稅的,包含自己與自己所扶養的親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受扶養的親屬必須要以無謀生能力為前提!
(1) 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如無謀生能力,則106年度綜所稅的免稅額為每人88,000元。
(2) 如果納稅人本人年滿70歲,或是配偶及納稅人需要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爸媽、阿公阿婆、阿苔)有年滿70歲者,免稅額則是每人132,000元。
2.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1) 如果說免稅額是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那麼扣除額就是人民「生活」上的必要花費。一般來說,政府認定每人每年生活上的必要花費是9萬元(標準扣除額),當然如果你有保存相關單據,可以向政府說明其實你的花費更高,那就可以列舉出來(列舉扣除額),這是節稅上最大的途徑。
(2) 這部分國稅局會直接採最有利納稅人的計算方式去計算扣除額,一般來說,通常會直接以標準扣除額去計算,也就是單身者為90,000元、夫妻則為180,000元。如果有符合特殊的身分,那麼要記得採列舉扣除額,將各種生活上的花費列舉出來,會比較有利,這部分在後面會再作說明。
3. 特別扣除額:
(1) 這個減項是「生存」及「生活必要」以外,一般人可能有的其他花費,政府所列舉出的各個項目,就是認為這些項目的費用是可以不必納入繳稅的基準,請大家也一定要務必去確認自己有沒有這些支出。
(2) 納稅人所扶養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的,也可以納入特別扣除額,但僅限於薪資所得,而且每人上限128,000元。
4. 可扣抵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7848450042090975217?tagCode=)。
*上班族的小確幸---扣繳稅額
很多公司,在發薪水給員工的時候,因為在106年實領的所得中,可能已經事先扣住部分稅款,或是有政府提供的優惠抵扣稅額。所以當然要先把這些已繳過的稅款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可以用來確定還要繳多少稅或可以退回多少稅,避免重複課稅的情形!而這時候除了報稅的心痛外,如果因此有退稅的話,大家應該很開心吧XD
三、 嘿嘿!那我應該怎麼做才不用繳那麼多錢給政府呢?
要開始進入重點啦,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節稅呢?如前面的說明,所得淨額越高,則累計稅率越高,所以若能增加免稅額、扣除額便能達到節稅效果。所得稅申報中的扣除額包含「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但是只能二擇一,而「列舉扣除額」基本上無上限,因此如果能善用列舉扣除額,就能夠妥當的節稅哦。
1. 妥當分配受扶養親屬:
每增加扶養一名親屬,則可增加免稅額8.5萬~12.75萬,不過增加扶養親屬有相當多的規定,務必要小心了解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我就曾聽聞前同事很開心的把爸媽阿公阿嬤都納入扶養,結果因為長輩利息收入太高,反而要多繳稅….
2. 提高列舉扣除額:
(1) 人身保險部分:每位被保險人能扣除2萬4千元,可列舉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注意!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須為同一申報戶哦),也別漏掉全民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哦!
(2) 醫療部分:醫藥生育費可核實認列,平時收集的收據,例如醫生診斷書、看病收據與保險費收據等,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可能包括醫藥生育費、保險費、房貸利息、災害損失與捐贈等,其中,醫藥費與災害損失可以核實扣除。但必須注意,只有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才能申報,而像是醫美整形、坐月子、照護費都不能列報。
(3) 購屋部分:買房子辦貸款的朋友,房貸利息可以享有30萬元扣除額,所以採列舉扣除額就可省下很多錢哦。
(4) 租屋部分:租屋族一年可以享12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需要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付款證明與設籍或切結書。不過,房租扣除與房貸扣除只能擇一申報,納稅義務人得自行衡量何者較節稅哦。另外,有很多房東可能也會為了不想被發現有租金收入,所以會要求房客不能報稅QAQ這部分也是可以和房東溝通協調一下!
(5) 災害損失部分:去年曾遭受天災損失者,如果當初有向稅捐機關申報勘查,並取得證明,就可以申報天災損失,但要注意,如果其中已經領取保險理賠或災害救濟金,必須先將這部分扣除哦。
(6) 各種捐贈(包括對「議員參選人的捐贈」):相信許多人在發揮自己愛心的時候,都會拿到一張捐款收據(沒有的話,可能就是被騙了…),而這張捐款收據呢,也可以放進列舉扣除額裡面的!!當然選舉期間,捐贈給你喜愛的候選人的金錢或實物,也是可以抵稅的!!
賀,這麼多的列舉扣除額,到底何時應該使用標準的扣除額,何時應該用列舉扣除額呢?讓我來舉例一下:
*假設單身的朋友,今年捐了10萬元給新竹縣竹北市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律師,並且取得捐款收據,那麼明年在報所得稅的時候,當然要使用列舉扣除額,因為可以把這筆10萬元捐款列入扣除額,如此就已經高過單身者的標準扣除額90,000元,此外其他的保險費、醫療費也可以繼續列舉扣除,是不是可以省更多呢!!
詳細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5140077482396615285)
3. 增列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這部分如上面所提到的有三個部分,這裡就比較常用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來說明。
買賣房子不論賺賠都可抵稅,而且不論賺賠都能享扣抵優惠。如果是賠錢,可以扣抵「財產交易損失」,將買賣契約書、各項稅費與規費收據、收付款記錄證明等文件附上。至於賺錢者,如果在賣出房子兩年內再買房子,就可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附上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就可以申報扣抵之前已經繳過的財產交易所得。
以上都是簡單的說明哦,如果還想了解詳細的節稅方式、申報時所需文件,不如就來黨部聊聊吧!
**小小後記:如果有定期追蹤我的朋友不難發現,每個禮拜我們都會整理一個法律便利貼出來,但每週這樣的一篇文章和懶人包,花費我和幕僚們很多心血去整理,只是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對法律的理解,也可以保護自己。
如果有朋友發現我們哪裡有誤,或有什麼眉角是我們沒發現的,基於正確的資訊才是我們所堅持的精神,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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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當志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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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捐贈物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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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捐獻政治獻金者:
戶名:107年新竹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政治獻金專戶
帳號:164001011329(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免扣繳應列單意思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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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100年三讀通過的【實質課稅原則】是什麼意思嗎?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
並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針對實質得利者課稅。
根據100年1月26日修訂的:
稅捐稽徵法 第十二條之一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
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
,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也就是說今天就算以人頭設立公司或診所,細節也請會計師做
的滴水不漏但是跟法條中: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
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而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這等於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而一旦被認定需要補稅
根據: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一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
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
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
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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