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庭長對於我國監護處分期限以及執行實務的誤解】
原來這年頭不懂刑事執行而投書無的放矢的法律人,除了律師以外,也包含法官,甚至還是士林地院的庭長。
剛剛有精神科醫師、檢察官學長看到北部地區某法院某庭長驚為天人的「法學上新發現」投書:https://bit.ly/3c8OA77
發訊息來問我以下這些問題,只好趕快爬上來協助澄清。
1.監護處分可以無限期聲請延長?
有執行過監護處分的精神科醫生和檢察官共同疑問:「我國監護處分超過5年可以延長喔?我們怎麼都不知道?」
現行法規下,當然不行!#不然刑法的5年規定是塑膠嗎?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所謂「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是指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延長,不是指可以超越刑法規定的期限無限期延長!
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規定於該法通則,是指所有的保安處分在法定期限內的延長必要,這條開頭「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之延長,實務上最主要適用於性侵害犯罪之強制治療。
2.判決監護即時執行?
我很想建議這位庭長轉任檢察官,了解一下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面的貧瘠。
或是請法務部提案修法, #將保安處分制執行交給法院做,讓法官學習一下什麼叫做「刑事執行」,以免不懂執行還要到處胡說八道誤導大眾。
他是不是以為地檢署有附設精神科醫院,有多少床位就有多少床位?有多少醫療人員與資源就有多少?
他是不是不知道執行監護處分前 #要先跟醫院進行簽約程序還要報高檢署一路送上去核備?
他是不是不知道安排床位需要時間?
他是不是不知道大多數精神科醫院 #入院前都要再次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收治?
他是不是不知道 #醫院可能會在考量資源與個案狀況下拒收?
他所謂的「可以一路無縫接軌到監護執行」,應該是他腦中幻想出來的烏托邦,不是我國現行的法制與實務現實面。
他更不清楚,要做到「一路無縫接軌」,靠的不是國家,而是要靠各個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書記官、醫院醫生及行政人員等窮盡洪荒之力的「自力救濟」合作,才能勉勉強強搖搖欲墜的達成。但能夠完成的,是少數個案。
年紀大了脫離現實、理論不通、不懂執行實務沒關係,不要搬著法官的頭銜出來恣意發表錯誤的法律解釋、背於執行實務的內容誤導大眾,這樣真的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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