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治安法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通過,持槍犯罪不分制式、改造,ㄧ律重罰!】
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及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與警政署陳家欽署長NPA 署長室積極推動的重大治安法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通過了!徐部長與陳署長為槍砲條例修正案努力向立委們溝通、說明,希望藉此提升社會治安,也讓辛苦執勤的警察同仁們執法時有所依據,持槍犯罪不分制式、改造,ㄧ律重罰、重判,讓犯罪無所遁形。
❗️模擬槍之查禁:
自法律生效日起,除「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外,一律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公告前已持有者:
為顧及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民眾的權益,政府會於法律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讓民眾主動向警察機關發照列管或自願繳銷。
❗️為尊重及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保障其合法及安全使用自製獵槍權益,本次修法將自製獵槍所需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均納入除罪範圍,並由專責單位輔導提升安全性。
❗️另本次修法未涉及「低動能遊戲用槍」,不會影響合法玩具槍業者及玩家權益。
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益,三讀通過條文將原住民自製獵槍的主要組成零件、彈藥納入除罪範圍;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定之。
另外也通過附帶決議,原住民族相關條文修正通過後,為了讓原住民族瞭解修正內容,應將主管機關輔導原住民申請及定期至原住民族地區辦理講習宣導的規定,明訂於管理辦法,以資明確。
(圖片取自警政署臉書)
內政部公告查禁刀械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可以說話撿到槍,但不能實際持槍的台灣,法規上究竟是怎麼管制槍砲的呢?】
在電影艋舺裡,Geta 大仔曾經這麼對小弟說:「槍,是西方人所傳來的邪惡東西,是沒種的人在用的,是下等人用的武器。」言語氣勢上滿滿的江湖口味。
對於 Geta 大仔來說,江湖兒女來說,只有用刀、棍棒、扁鑽這類冷兵器才能凸顯氣魄。
然而,在我國法律規範裡,不管是刀械或槍械全部都放在同一部法規裡規範,會把這些東西納入規範做為違禁物品,主要是出於如果人民可以擁有冷兵器還是火器,將容易對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危害,這點和中立國瑞士,以及擁有倚賴武器捍衛權利歷史的美國有所不同。
縱然如此,我國社會上其實仍充斥槍枝,光是殺傷力較小的手槍,包括從國外「進口」而來的制式手槍、改造手槍,每年都查獲上千把。其中改造手槍主要來源於外觀功能與真槍相差無幾的「操作槍」或「模擬槍」。
為避免氾濫,這類具有槍枝外型的「操作槍」,倘若具備打擊底火的功能,而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政府的主管機關會公告查禁。
而軍武迷如果要從國外進口相關模擬槍也要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否則會被處以行政罰鍰。「玩具槍」製造商為了規避模擬槍的管理,也會刻意不加裝打擊底火裝置。